邹城市太平镇人民政府2015年的养老金每月几号发

已经是会员,马上登录
用户名:&&
Copyright& 2009 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10188号 苏B2-号
公司获得的证书和认证: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ISO质量认证体系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
中国招投标网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幢10层 邮编:210036 (
信息发布热线:025-1/8070&&客服热线:025-610172&&传真:025-&&安丰网《201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专题 为您提供最新最全最专业的201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信息。
近日,出现了许多关于201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资讯,安丰网第一时间为您准备了这一期201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专题.待中央决策后即开展投资运营.此外,李忠还介绍,公务员工资调整工作将确保全国范围内7月底前完成.有人建议增加养老金投资股市比例昨日,人社部公布了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结果.据悉,人社部和……
举报内容:
2015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相关推荐您所在的位置: &&
邹城市太平镇2015年度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施工公告[山东]
 中国管道商务网 
招标编号:-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
所属地区:山东
邹城市太平镇2015年度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内容概要】:*.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邹城市太平镇****年度农村饮水改造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邹城市太平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邹城市太平镇水利...本栏目只供VIP、金牌、钻石会员查看,会员请
查看还不是会员?做中国管道商务网会员,成就网上生意!
[责任编辑:songwei]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
Copyright &
中国管道商务网 版权所有 电话:6 15188 传真:<font color="#32-
节假日及夜间值班电话:400-666-9921(按8号键)
地址:山东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大厦A座2302室,266071
本站法律顾问: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 唐守嘉律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鲁B2-号
扫描手机站二维码中国裁判文书网
&&/&&&&/&&&&/&&
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目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目敬,男,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金乡县畜牧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061638。委托代理人尚某,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书友,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湘萍。原审被告李目敬。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梁富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苗某,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日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原告和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平镇黄厂村旧村复垦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原告方为甲方,邹城市太平镇黄厂建筑队,张书友签字。被告方为乙方,山东省水利疏浚工程处,李目敬代表签字。该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53万元,甲方收取到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和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招投标费1万元。被告方先预付了20万元工程款,直至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未再支付工程款。该工程于日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日,第三人拨付给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其后,因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提交工程资料进行结算,第三人未再向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问题。1、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日,签订的《太平镇黄厂村旧村复垦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中,甲方为邹城市太平镇黄厂建筑队,系原告村中的建筑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案原告作为主体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合同中约定的税款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合同中明确工程总价款53万元,甲方收取2%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和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招投标费1万元。因此,税款(5.54%)应该由原告承担。扣除各项费用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481,179元。已支付20万元,下欠281,179元。3、关于利息计算问题。由于工程于日经验收合格,被告方即可提交材料与第三人进行结算。而被告方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工程至今未结算,导致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1年元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要求其支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称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被告李目敬作为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代表,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281,179元。二、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利息44,988.64元(按照年息6%,从日计至日)。三、被告李目敬、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其理由主要为: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原审第三人未再付工程款,按协议约定,上诉人没有再付工程款的义务。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抽查并非正式验收,竣工验收应由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运行方共同验收,目前该项目仍在验收进行中,尚未验收完毕。日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包括上诉人在内的50多个项目进行验收审计。上诉人已根据会议部署将验收资料送监理部门。2014年春节前后,上诉人多次联系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拨付工程款,其至今未拨付。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商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更不应支付利息。被上诉人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涉案工程已经于日通过了验收合格,日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拨付工程款27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合同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二、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下欠工程款未支付给上诉人的原因是国土资源局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关验收材料,但上诉人拒不提供,导致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因此在日,国土局首次拨付工程款后,就应当视为本案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上诉人即负有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三、上诉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起支付。本案应从日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拨付27万元工程款时计算利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李目敬述称,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述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发表观点。关于本案事实,涉案工程已于日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我局之所以未再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是因上诉人未及时提交审计、结算材料。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日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会议的视频及录音,欲证实直至会议召开时,原审第三人才组织上诉人等单位进行验收、审计,涉案工程并未正式验收合格。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且录音录像均为偷录,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原审被告李目敬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认可其召开了这次会议,但认为此次会议内容为在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督促上诉人等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计。上诉人还提交了日制作的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欲证实涉案工程正在验收,尚未验收合格,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为上诉人单方制作,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涉案工程已于日验收合格;原审被告李目敬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证书只是在验收合格后作审计使用,不能证实该工程未验收合格。另查明,上诉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由山东省水利疏浚处变更而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二、原审判决上诉人自日起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是否恰当。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即预付20万元,余款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原审第三人付款后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及时给付。现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20万元,对于余款,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给付条件为涉案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原审第三人付款,现双方就涉案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产生了争议。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日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抽检意见,结合涉案工程发包人即原审第三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陈述,应认定涉案工程已于日验收合格,且日,原审第三人已拨付给上诉人工程款27万元,剩余工程款未向上诉人拨付的原因系上诉人未提交审计材料。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合格,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与本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上诉人应自工程款给付条件成就之时向被上诉人按时给付剩余工程款,现其未按时给付,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从次年即日起,由上诉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93元,由上诉人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果庄村介绍_山东济宁邹城市太平镇果庄村资料简介
山东济宁邹城市太平镇果庄村
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370883长途区号:0537
邮政编码:272100隶属政区:行政级别:村 车牌号码:鲁H 果庄村相关网站:??????????????
  我村概况
  我村位于邹城市西南23公里处,太平镇最南端,距镇政府11公里,白马河北岸,全村共有630户2552人,党员36名;地貌为平原,耕地面积3696亩。村东是兴港路,村南是白马河,路路、水路交通运输非常便利。主要产业以农业种植为主,产物为小麦、玉米。去年新一届村两委班子精诚团结公开、公平、公正办事,极大地改变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娱乐环境。一举改变了村风、村容、村貌,带领村民走上了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快车道。
  还有1个地名与果庄村同名:
果庄村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果庄村怎么看? ---说两句吧!
6楼 网友115.239.212.68于 21:43:01发表:-的-班子
5楼 网友115.239.212.199于 21:41:52发表:--班子
4楼 网友27.198.110.168于 18:45:55发表:电池的看法是关键地方 hugughhju就比较好吧就不好久不见,你就不叫你不 火炬计划吧开奖号就半年不见管吃管喝,进口货hjjhjh.lkjn看韩国飞东方广场官方v刹没和
3楼 网友220.181.51.52于 13:03:01发表:和谐,热情,全民一心共建美好家园!果庄村委及全体村民欢迎您!
2楼 网友220.181.51.46于 13:20:03发表:美丽富饶,民风淳朴!
1楼 网友220.181.51.51于 13:18:43发表:我美丽的家乡!冯广玉
全国地名搜索
?太平镇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