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漏雨加装彩钢起诉全楼业主要求共同维修合适吗

在日常的装修中,最常见的就是楼顶漏水。楼顶漏水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楼顶漏水谁负责。楼顶漏水,一方面原因是可能房屋质量不过关,有渗水过来,也有是内置的水管破裂或损坏,另一方面原因是楼上屋主进行了破坏性的操作,导致出现漏水。这两个不同的原因,楼顶漏水谁负责的责任人也不同,一定要找出具体的原因。
您可以直接起诉五楼房主,因为一切原因都是因为五楼引起的
去找物业公司啊,让物业公司这边帮你解决,或者由物业公司给你维修,这本身就是物业公司的问题啊,还有你去看一下你楼上的业主的问题,是不是楼上漏水!
找物业来看看是什么原因再修补
要解决这个房顶漏水,那就得事前先弄明白房顶漏水原因,有些房顶漏水原因很好看,把房顶漏水原因很清楚就显现了出来,即使普通人也可以较易看出来,但是更多的情况是房顶漏水,但你就是看不出水是怎么漏进来的,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房顶漏水原因的一些情况。一、楼板结构问题。有可能是因为年久的原因,更可能是因为质量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因此,如果超出保修期的,那么维修费用应当自理;如属于公共部分,费用可以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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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顶漏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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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楼顶 要有正确认识
&&日 08:41&&字号:大 中 小
江苏&殷长青 &&&&南宁市新阳路新秀佳园小区有业主反映,小区近三分之一的顶层住户在楼顶进行搭建,有的竟搭建了两层楼,楼体安全问题堪忧。顶楼业主回应说,搭建有苦衷,楼顶漏水严重无法入住,且整个单元其他楼层住户不愿分摊楼顶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只好自己出钱在楼顶搭建。(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0版) &&&&为了防止漏水建起&楼顶楼&,看起来确是苦衷。此事正确的解决方法是,如果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修缮;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就应该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理;如果公共维修基金没有支取的可能性,那就应该由全楼层的业主分摊修理费;如果资金问题难以解决,而顶楼业主又急于修理,可以自己垫支,然后通过正当程序追讨;但顶楼业主只限于修理楼顶漏雨,而不能搭建房屋。 &&&&现在这些业主没有厘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对于全楼业主来说,他们有对楼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有对楼顶漏雨修缮的义务。一些业主不愿意出钱修缮,是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而有的业主却又要主张权利,说&楼顶楼&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这些业主不履行义务而坚持权利是不对的;即使放弃楼顶所有权的权利,也不能不履行义务。因此,无论如何,全楼业主都应该对楼顶漏雨的修理负责。 &&&&另一方面,顶楼的业主本身并不具有独立修理楼顶的义务,他们被迫自己出资修理,是履行了&超义务&;但是,顶楼业主只有权修理解决漏雨,不能据此建起简易楼房。这就是说,他们自愿履行&超义务&,却不能享有&超权利&。楼顶的公共属性不能因此被改变,何况,当违章建筑影响了整个楼体安全,其性质更加严重。 &&&&当业主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发生矛盾,就需要第三方调节,例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如果第三方调节不能解决问题,政府公权力就需要介入,居委会和街道办可以出面解决,实在不行,最终的途径是诉诸法律。 &
编辑:王文英&
&作者:殷长青&&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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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  听说顶楼时间长了漏雨
也不好修 那时间长了顶楼不是没人住了吗!住过顶楼的朋友进来说说!,,,,,,,,,,,,,,,,,,,,,,,,,,,,,,,,,,,,,,,,,,,,,,,,,,,,,,,,,,,,,,,,,,,,,,,,,,,,,,,,,,,,,,,,,,,,,,,,,,,,,,,,,,,,,,,,,,,,,,,,,,,,,,,,,,,,,,,,,,,,,,,,,,,,听说顶楼时间长了漏雨
也不好修 那时间长了顶楼不是没人住了吗!住过顶楼的朋友进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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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水  
  看天台防水做的怎么样,漏水也是修修补补,也不是个个太严重,但是很烦,影响心情。还有就是太热。  
  顶楼就是有这个缺点,漏是必须的
  @烟雨平生3 那时间长了漏雨严重了 还能住人吗
  @zdsm88
09:44:09  @烟雨平生3
那时间长了漏雨严重了 还能住人吗  -----------------------------  农村的平房时间长了还能住人吗?
  人倒霉住几层都漏水,地震时,住在顶层最先获救  
  有一亲戚几年前买了一间二手顶楼,到现在楼龄不到十五年,早就开始漏了,修不好,但沒办法,没钱换新的。  
  @阿绣萝
06:14:06  有一亲戚几年前买了一间二手顶楼,到现在楼龄不到十五年,早就开始漏了,修不好,但沒办法,没钱换新的。  -----------------------------  顶楼还是不能要啊!
  还是不建议购买毕竟5年没问题10年没问题 15年 20
25年。。。。修修补补麻烦
  @zdsm88
09:44:09  @烟雨平生3
那时间长了漏雨严重了 还能住人吗  -----------------------------  如果到时有钱了,就换,没钱,就挻着呗,多好的装修墙上也都是水印,有的人家墙上都是绿毛,电视上经常有投诉的,说物业不作为,其实根本弄不好
  我就是买的顶楼,买之前就考虑到了漏水问题,现在把整个天台都做了阳光屋,既增加了使用空间还彻底解决了漏水问题。
  内行人说,有围栏的楼顶做好防水,铺上沙子土壤,种花种菜,留好排水通道,夏天晒不透,冬天冻不透,漏水的原因是阳光暴晒,防水层干燥开裂,建成菜园子保持防水层湿润不开裂,几十年不漏水是有的,注意,楼顶必须是有围栏或围墙的才行哦。不然一失足成千古恨呦。  
  @阿绣萝
06:14:00  有一亲戚几年前买了一间二手顶楼,到现在楼龄不到十五年,早就开始漏了,修不好,但沒办法,没钱换新的。  —————————————————  我的平房快十五年了没漏,经过五一二。你用煤灰加石灰渣混合铺一层,压实,再用冷拉丝扎网,上面做一层三至五公分的混凝土。保你四十年。漏了你找我赔钱。  
  @lvwenhong
05:44:57  @阿绣萝
06:14:00  有一亲戚几年前买了一间二手顶楼,到现在楼龄不到十五年,早就开始漏了,修不好,但沒办法,没钱换新的。  —————————————————  我的平房快十五年了没漏,经过五一二。你用煤灰加石灰渣混合铺一层,压实,再用冷拉丝扎网,上面做一层三至五公分的混凝土。保你四十年。漏了你找我赔钱。  -----------------------------  真的吗
  @zdsm88
16:36:00  我的平房快十五年了没漏,经过五一二。你用煤灰加石灰渣混合铺一层,压实,再用冷拉丝扎网,上面做一层三至五公分的混凝土。保你四十年。漏了你找我赔钱。  -----------------------------  真的吗  —————————————————  绝对真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顶楼漏雨起诉全楼业主要求共同维修合适吗?_律师帮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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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漏雨起诉全楼业主要求共同维修合适吗?
08:25:45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我是黄务小区一名顶楼业主,因房屋漏雨严重,需对屋顶大修,经多家施工队报价,维修费用不低,在一万八千元左右。众所周知,楼顶属于全楼业主共有,费用应由大家均摊。无奈楼下有几位业主不懂法,不肯出钱,我到芝罘区法院寻求解决,但立案厅未给立案,答复是不符合法理,原被告主体不适格,因维修尚未进行,费用尚未发生,且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我没有主张维修的权利(大概是这个意思)。可是,我们国家有明文规定全体业主负担,如果我先维修再起诉,法院同意立案,但面临无法鉴定维修费用的问题,这同样行不通。请问,我明明占理,为什么就走入了一条死胡同?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我更尝试过多次,那更不靠谱,烟台市尚未有使用的先例,虽然我们交了维修基金,但全市至今没启用,这更是一条死路。芝罘区法院不给立案,我很苦闷,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莱阳,莱阳法院立案,判决,让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问法律师给与以下解答:
  张旭波律师:你可将情况及费用先通知整栋楼业主(保留通知的证据),若其它业主仍出不钱,你可先自行维修,再凭发票要求其它业主承担或要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支付给你。
  高超元律师:先书面告知本单元住户楼顶需维修事宜,共同找一家维修机构或找专门机构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分摊,如不分摊,先行垫付费用的业主可起诉其他业主要求分摊。
  赵冲律师:先告知各业主需要维修,费用共担。然后找一家正规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维修,之后和各户算账分摊费用,不愿承担费用者可将其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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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顶层漏水,物业有责任维修吗?
顶层漏水,物业有责任维修吗?
我家住在顶层,房顶的排水管道不知道让谁给给堵死了,下大雨的时候由于雨水排不下去,房顶就严重漏水,找到物业后, 物业经理说他们没有维修的责任,说长春市房屋管理条例说房屋漏水物业不负责,让我找物业委员会,我在网上查了下管理条例:&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现在我搞不清楚谁是责任人?难道物业一点责任都没有吗?顶层是共有部分,虽然不知道谁搞的破坏,但物业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现在我不知道该找谁来解决了,希望懂得这方面常识的人给予帮助,谢谢~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有责任维修。
提问者 的感言:谢谢 满意答案
若是其他业主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若属自然损坏的,因楼顶属该单元业主共有的则可以动用维修资金进行修理。
现在可以看出是人为破坏,排水管道用水泥给摸死了,但不知道是谁做的,也查不出来怎么办?
这种情况只能要求动用维修基金来修理了。
类似于高空坠物伤人,无从判别谁是责任人,后来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坠物路线,判决由三层以上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这件事情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它们负责小区治安管理,象这种情况属于蓄意破坏,怎么能一推三六九呢?具体可向当地建委物业管理部门咨询。
提问者 的感言:谢谢!~ 相关知识
其他回答 (1)
他收了维修基金的啊,当然该他修了!
不行就曝光他!不开除他算他本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
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
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
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
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娶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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