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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政发〔2014〕4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生态宜居幸福荣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具体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物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经济开发区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参与落实、市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社区 &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市区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经济开发区及房管、城建、财政、公安、城管、环保、物价、工商、民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
  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负责落实物业管理机构,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抓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考评;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监督、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组织开展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并配合市城建部门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提出初审意见;落实小区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规出租储藏室及影响市容环境、乱搭乱建行为,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房管局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家、省、威海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制订我市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考评和人员培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规室内装饰装修和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及业主自治工作。市城建局负责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在项目设计审查时,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向政府指定接收单位移交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向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移交相关专业设施;牵头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计划,将改造、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违反市容管理及毁坏绿化、乱堆乱放、违规养犬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染环境行为。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做好相关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物业区域内违规经营行为。市民政局要结合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共秩序维护员)进行监管、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规出租储藏室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市消防大队负责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专营单位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专营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依法规范,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淘汰服务水平不高、管理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凡退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对其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后的业主共有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剩余经费、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配置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荣成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有权分别属于辖区政府和全体业主,物业主管部门要予以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时移交,不得擅自处置、挪作他用,移交后分别由辖区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维护。
  (三)明确物业维修责任。新建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并承担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对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管理。物业质量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按程序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
  (四)认真做好业主自治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入住率达到50%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引导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要依法接受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房屋经营、出租的监管。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
  (一)加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要求,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采取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制管理、原建房单位(售房单位)自行管理、社区组织管理、业主自营式管理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现有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2014年底实现市区物业基本服务全覆盖。对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居民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旧住宅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对基础设施不健全、低收入人群集中的旧住宅小区,推行以社区居委会为管理主体、低收费基本服务的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秩序维护、应急维修为主要内容的&四有&基础性管理服务,并经市物业主管、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对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市城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市区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陈旧、排污管网老化、绿地退化严重、停车位不足、环卫设施陈旧或缺失等问题,制订综合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年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承诺改造后实行物业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书面备案;改造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要及时修复小区内损坏的相关公用设施和管道井。对涉及地下管线铺设的,由市城建部门牵头协调各施工单位共同制订铺设方案,明确时限标准,统一实施,避免反复破挖路面现象发生。
  (三)规范住宅小区内经营项目及储藏室使用管理。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练歌房、网吧等对业主居住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商贩摊位、网吧、小饭店、练歌房、金属加工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秩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经营项目,审批机关要坚决依法取缔。储藏室(草厦子)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本着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进行清理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交由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小区消防、治安、卫生、环保隐患及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强管理,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考评。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以业主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科学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要结合日常检查、年终考评和投诉处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管理规范、商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业主评价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评定、物业招投标中予以支持;对管理水平差、服务满意度低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整改,促其退出,实行优胜劣汰。
  (二)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情况、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等的监管。对实际条件已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要报上级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变更企业名称、变换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变相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不再予以批准。
  (三)抓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物业主管部门要与职业教育部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荣成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进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要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业主有偿取得物业服务的意识。对无故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及相关镇参照本意见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相关新闻:山东荣成: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中国经济导报网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山东省荣成市物价局联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日起实行。  《通知》规定,荣成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非普通住宅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根据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不同划分5项,每项划分5个服务等级,每个等级核定相应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为一级,超出一级的服务,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同时,对停车场收费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管理以及电梯运行费用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管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大会和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  荣成市还强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等按级实施服务,并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荣成市建立了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了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起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市物价部门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采取了&联合执法、现场指导&的方式,加大了宣传力度,举办了物业管理培训班正确指导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荣成局 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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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第六条 威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威海市区物业收费具体办法。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指导价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商场(商埠)、工业厂房、写字楼、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式公寓等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
&&&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 (二)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升降系统、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 (六)办公费用;
&&&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第十条 安装并使用升降系统的物业项目,升降系统的费用包括电费、检测费、维护保养费以及每台升降系统年支出1000元以内的简单维修费等。原始设计不停靠或一、二层不使用升降系统但具有升降系统产权的业主,按所持物业面积交纳检测费、维护保养费以及简单维修费,不交纳电费。
&&&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按项目分等级收费管理,分等级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日常运行及养护服务五项。每项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类别,最高为一级或一类。每个服务等级或类别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超过一级规定服务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小区的物业特点、配套设施和服务要求等,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级别并按本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其中综合管理服务所选等级不得高于清洁卫生和秩序维护服务所选等级),并据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销售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详细约定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 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尚在的,建设单位应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新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合同,继续执行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可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与业主协商,经双过半业主(占总建筑面积半数且占入住人员半数业主)同意,可进行调整;当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政策性调整时,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 第十八条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已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及以上的,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80%交纳,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车库、储藏室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倍收取。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包含十四条相关内容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金额扣减,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含独立专用车库,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收。
&&&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 第二十二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也可由物业出让人和物业受让人合同约定。
&&&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未出售的,可收取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包括车位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已经出售的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二。
&&& 已购买车位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
&&&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按不超过租赁费标准确定。
&&&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场地租赁费、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五条 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租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从租赁费或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及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 住宅小区设立的对外来车辆开放停车的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按照威海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威海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规定程序报批。
&&&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每证(IC卡)10元的工本费;使用其它高档出入卡,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协商确定。
&&& 第二十七条 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除外);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建筑面积由业主分摊。
&&& 第二十八条 专业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 供水、供暖二次加压设备其运行电费由供水、供暖单位承担。
&&&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
&&&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的,证件回收后能循环使用的,可按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循环使用的,每证可收取不超过5元的工本费。
&&& 装修期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而使用电梯的,电梯使用费由双方合同约定;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 第三十二条 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备案后服务等级及标准和实际服务等级及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和实际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后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收费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收费的;
&&&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 第三十九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荣成 、文登、乳山三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收费政策。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有效期至日。威海市物价局、房管局《威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威价费发[2001]49号)同时废止。威海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威海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威价发[2011]59号)有关住宅小区包月停车收费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一:威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xls
附件二:威海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指导标准.doc
附件三: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wps
附件四: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公示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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