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安徽长丰农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跃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文荣,男汉族。
原告安徽安徽长丰农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丰农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陈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长丰农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385元由原告安徽长丰农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负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