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贷款开发商之前 购房者会要求开发商提供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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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需谨慎 律师告诉你:四类房子买不得
受够了房东的房租催逼,也厌倦了一家老小抢占厕所,辛辛苦苦攒下一笔钱后交齐了首付,签完合同,但是房子却“不见了”,甚至引发抢“房”大战。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曾经不止一次上演。那么,到底哪些房不该买?买了以后又该怎么处理?本期,记者将系统梳理相关问题,并为广大市民提供置业指导。案例一:改了规划办不了房产证擅改规划的房子不要买“当初购房合同上明明清楚写着180个工作日办理好房产证,结果五年过去了,房产证连影子都没有。”家住大冶的董女士按捺不住内心的无名火,联合了小区十几名业主,前往开发商办公场所讨要说法。在多番追问下,有工作人员终于抛出了实情:原来开发商违规将顶层阁楼安装门窗,以商品房的名义出售,最终卡在了规划验收这一环节。拿不到规划验收许可证,房产证无法办理,最终成为历史遗留问题。记者提醒广大置业者,在支付购房款之前,大家一定要仔细观察,留心楼盘的整体规划,看看规划局公示的项目规划示意图同小区实际施工效果是否一致,如果出入比较大,那就需要慎重。自己拿不定主意,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业内人士请教。案例二:购买的二手房被查封了不能过户的房子不要买家住铁山的陈先生最近有些郁闷,“我去年通过熟人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对方交付了房屋,但是迟迟不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也没有想太多就直接装修入住。”直到昨天,粗心的陈先生才被法院法官上门告知:原来的房主欠债,因为还在房主名下,该房刚刚被查封。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李学川律师指出,首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合同是有效的,你又支付了购房款且装修入住,你可以持以上证据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购买二手房后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案例三:签了购房合同但不备案不能备案的房子不要买长期在黄石做生意的皮女士,现在已经无心打理自己的生意。一年前,她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交付了10万元首付,填写了购房合同,然后去银行谈话。“至于购房合同备案,因为没人提,自己也并不清楚,所以没有放在心上。现在一年过去了,银行按揭还没有办下来,至今自己的合同还没有在房产局备案。”记者询问业内人士获悉,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开发商那边出了问题,房产合同无法在房管局备案。合同备案要求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未处于抵押状态;房屋未处于查封或限制状态;房屋未备案到他人名下等。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完购房合同后,应及时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如果不成,还可以持购房有效凭证向房屋所在地行政执法局申请支付维护合法权益。案例四:已经备案但楼盘被查封身陷官司的房子不要买“合同签了,在房管局也备案了,但是公积金贷款却搁浅了。我的贷款资格没问题,打电话问公积金中心,得到的回复却是:上面领导批示,这个楼盘的贷款暂缓办理。网友“灿烂千阳”困惑不已,多方打听才知道,开发商因为身陷官司,所有资产都被查封。“那我备案后的房子在不在查封之列?如果不是,为什么就办不了公积金贷款?”记者走访公积金中心得知,由于公积金贷款需相关部门合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签署合同后,期房贷款的还要由开发商盖章做阶段性担保,这期间如果开发商身陷官司当中,公积金中心将会暂缓批贷。怎样查询自己的房子是否备案?首先,登录黄石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其次,在“合同备案查询”一栏按要求输入“合同编号”和“用户密码”。如果不清楚用户密码,可以凭借合同编号和个人有效证件,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最后,进入个人合同信息界面,了解详细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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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条件
近期,全国各地楼市降声一片,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出现了老业主由于降价而集体要求退房的事件。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以及开发商在资金、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退房事件时有发生。
究竟怎样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要求退房呢?目前,有一些情况下买房人是可以退掉已购房屋。依据相关法律,八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掉已购房屋。
第一、延迟交付房屋。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
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第四、无法得到贷款。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
第七、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
第八、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武汉市法定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
日,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了九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手续,该规定出台的目的的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采取合同更名等方式恶意炒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收件要件,具体为:
1、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要求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书,方可办理。
2、屋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书,方可办理。
3.、公安、检查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相关案件,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出具纪检、公安、检查部门的正式函件,方可办理。
4、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需注销原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将新换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注销原所购的房屋合同备案手续。
5、贷款办不妥能退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因贷款购房手续未获相关金融机构批准,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金融机构支行、市级分行(总行)的两级审核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及开发商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发票,方可办理。但如果退房人拥有两套(含所购商品房)及以上房产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按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规定的,先行缴纳相关税费(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提交缴税票据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户口和身份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7、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因工作调出本地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公安部门全家户籍转出、双方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8、患重病允许“毁约”。房者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自身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重症诊断证明、病例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办理。
9、适用房的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因申请人特殊情况和项目建设原因,除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另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意见后方可办理。
据相关律师分析,上述《细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内部管理的,其名称显示很清楚是关于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而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审核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为了规范房产局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符合上述条件购房人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是在购房人和开发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房产局通过审核认为符合上述九种情形,就可以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或更名工作,否则即使买卖双方都同意退房,房产局也不办理合同备案的注销或更名。
退房与注销合同备案的区别
退房(单方解除合同):法律概念,一种单方撕毁合同的权利。
注销合同备案:非法律概念,是从行政管理角度,非平等民事主体,不涉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只是涉及能否办理注销或更名合同备案。
第一、哪些情况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只有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的情形,业主才可以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或撤销合同。
关于法定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1、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解释》第12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解释》第13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因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一般为延期交付60日)
《解释》第15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迟延办证(超过一年未办初始登记)
《解释》第19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非因双方责任导致贷款不能。
《解释》第2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8、解除定金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
《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约定退房
如果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当出现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业主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否则业主须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业主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业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
第二、关于业主要求退房或差价补偿的法律分析
针对业主要求补差价的要求,如果合同有补差价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须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补差价义务。除合同约定外,业主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否则,开发商就没有为业主补差价的义务。具体情形如下:
1、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做了楼盘保值承诺;
开发商的售楼广告中承诺涉案楼盘具有保值或升值空间,并因此诱使业主购买,若日后开发商主动降价,则负有赔偿义务。
2、签约时开发商承诺开发商不会降价;
如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听信开发商不降价承诺的前提下购房,可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
3 、开发商与业主有书面的保值及不降价的约定。
第三、关于业主要求“退房”及“补差价”的解决方法及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业主和开发商都应风险自担。业主购买房子以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从开发商转移至业主承担。而且,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从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看,房屋买卖属于民事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合法地民事纠纷途径来解决,即可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有些开发商提出“全额差价补偿”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行为,只是企业基于其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单方面措施和商业行为,不代表开发商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补差价义务。购房者不能借此主张和要求开发商差价补偿。上海买房记:手续走完正式过户时房子已涨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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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海行政部的小麦来说,他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上海买一套小房子,否则连婚都没法结了。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的档案资料显示,上海京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金58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天庸个人出资2610万元。
直到3个月前,胡佳(化名)还不相信,会有开发商敢给温州&下套&。 在胡佳心中,团和开发商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无论楼市风向如何,温州炒房团总是开发商的&座上宾&,开发商困难时,炒房团也总会挺身而出。 温州炒房团虽然名声不佳,&也有非常义气的一面。&胡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8年危机的时候,炒房团曾帮助上海&御翠豪庭&度过难关。 御翠豪庭的开发商是诚麾下的和记黄埔。资料显示,御翠豪庭的项目公司和记黄埔地产(上海)古北有限公司于日成立,由和记黄埔与其&大哥&长江实业分别间接拥有50%的权益。 2008年6月,温州炒房团来到御翠豪庭,&当时买房的80%到90%都是温州人。&胡佳也一次签下了3套房产。 此后不久,胡佳就面临着金融危机和的双重压力。&银行贷款批不下来,温州的生意又现金流不足。&胡佳说,这种情况下,炒房团一般会提出。 为此,&和黄特意派人到温州请我们吃饭,这人自称香港人,销售部门最大的领导,和黄上海公司,只有2个人职位比他高。&胡佳说,这位高层只肯告知自己的英文名,让她有所不满。 但随后的对话却让她很满意,&他说我们银行贷款还没下来也不要紧,可以延迟付款,只要不退房,在交房前把房款缴清就可以了。& 由于价格比之前低很多,胡佳和同伴们接受了和黄的建议,&也是被和黄的诚意感动,愿意共度难关。& 公开资料显示,日到6月5日,御翠豪庭售出的128套房源,均价已接近每平方米4.5万元。而2008年6月又新推一批房源,成交均价却只有每平方米33806元。 2008年8月,银行贷款到账,&退房危机&就此消弭,2009年9月,御翠豪庭交房。 不料,2011年初,胡佳却收到了和黄的民事起诉状,要求她支付100多万元的违约金,理由是她当年在付款时间上&违约&。 一百多业主遭遇索赔 胡佳觉得,和黄很可能早就设下&套&,证据就在当年的《合同》里。 胡佳购买了御翠豪庭3套住宅,但三份合同中,付款时间最短的只有6天,按照目前中国房地产交易的现状,7天就完成申请贷款、银行审核、银行放贷等一系列流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中一份合同,我是24号签的,但合同23号就已经生效了,也就是说,在签约这天我就违约了,因为23号就要交首付款。&胡佳说。她当时在现场就提出了疑问,&但所有销售员都说没有关系,不会追究我责任的。& 日,和黄却突然给胡佳寄来了一份结账单。其中虽然写明2008年8月已经交纳了全部房款,但却多出了一项&财务费用&,即违约金。 &销售员告诉我,那是公司法务部做的事情,不用理他,你自己看看合同,只要交了房,就不存在追究违约金了。以后看到是法务部的号码,电话都不用接。&胡佳说。各个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普遍和炒房团保持着长期的联系。&一有新盘,就会打电话给我们推荐。& &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是中国买房的惯例。特别是炒房团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都要负责搞定银行。以往也遇到过贷款被耽误的事情,但从来没有开发商找过我们麻烦。&胡佳说,但她没有安心多久,律师信和民事起诉状接踵而至。此时,她才真正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2011年2月到4月,御翠豪庭的业主自发举行了3次会议。出席人次分别为60多人、40多人、40多人。同为御翠豪庭业主的葛晓丹(化名)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就和黄追讨违约金一事,以电话、短信形式联络过的业主有100多个。& &几乎所有业主都给当初的销售员打过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不用理会,还有的销售员直接就说法务部脑子有毛病,他们还会跟公司投诉。&葛晓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高手&对决 葛晓丹也是温州人,有多年炒房经历,并自有一套维权套路。 接到&结账单&后,葛晓丹第一时间找到了当年买房时负责与她联系的和黄销售人员。并且将对话过程录音以作为证据。 在葛晓丹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这份录音资料中,这位销售人员目前仍在和黄公司任职。 这段录音中,葛晓丹步步为营。先是提出:&我们当时买房的时候贷款的时间期限也是跟你们业务员沟通过的。我从开始收到第一封信就打电话给你了,你那时候说没事没事。& 获得销售人员的回复:&我当时也是请示过领导以后才给的答复,不是瞎讲的。& 进而又让该销售人员承认购房时&客户问稍微拖一点时间滞纳金会不会真的付啊之类的。当时肯定也是问过领导,他们肯定是说应该没问题吧&。&他的答复是说应该不会付吧。我们也没想到香港这边看滞纳金滞纳出来一个多亿,上海这边没有一个总经理能签字确认免掉这一部分钱。所以香港这边一直在追讨这笔钱。& 在葛晓丹看来,这份录音将是她的&杀手锏&。 但与和黄相比,她的&道行&还是太浅。 因为当初的合同补充条款第二十二条中,就写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属无效。& &和黄一开始就防了我们这一手。&御翠豪庭另一名业主刘熙载(化名)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她多年的置业生涯中,这样的条款还是第一次遇到。&谁买房子不是跟销售员打交道,没有人会说,我要买房子,把你们总经理叫来,何况就算总经理来写个承诺书,现在也没用,因为没有公司的书面授权,任何人说话都不算。&NextPage 要不要同情炒房团 理直气壮,掩饰不住刘熙载心头忐忑。就算当初的合同存在那么多的不合理,可谁叫他在合同上签字呢?&业主中间还传说,100多户业主,和黄要一批一批慢慢告,一次都告了,怕引起群体性事件。还有人说,有人告诉法官,和黄告的都是炒房团,不值得同情。& 第一批被和黄民事起诉的业主有11人,其中8个是温州人。 刘熙载向《瞭望东方周刊》展示了自己当年所签下的合同。其中,合同签署日期为日,但附件中要求首期房款须于日缴付,房款余额须于日或以前全部付清。 但实际上,刘熙载由建设银行放款的二期楼款直到8月27日才付清,整整晚了2个月。 因为心虚,在长宁区法院发出诉前调解通知后,日至16日,多名业主前往法庭调解,&和黄的态度非常强硬,接受调解就打85折,不然就打官司。& 日,包括葛晓丹、刘熙载在内的10多名业主前往和黄上海公司所在地要求当面沟通此事。在按要求留下联系方式后,却在几天后被告知和黄公司不会做出回应。 5月24日,本刊记者与上海和记黄埔地产(上海)古北有限公司联系采访事宜,但至截稿之日尚未得到回复。 实际上,和黄的霸气远不止于此。 2007年的《上海证券报》曾报道,和记黄埔地产上海御翠豪庭捂地多年获利10倍。报道称,和记黄埔于2001年9月以3.9亿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古北集团手中购得御翠豪庭所在的古北新区1区14号地块,按照整个项目约18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楼板价每平方米为2167元。 2007年8月御翠豪庭首批房源推出时,售价为每平方米3万元到3.5万元,这也创造了古北地区房价的新高,4个月多前,与御翠豪庭一路之隔的伦敦广场推出房源时,售价还只有2.3万元到2.6万元。 短短7年,御翠豪庭的房价已是楼板价的约12倍,销售额也是地价的约12倍。当时,御翠豪庭还因有&捂盘&嫌疑而受到业内指责。 &和记黄埔在明知买方贷款购房的情况下,仍约定了如此苛刻的付款条件,并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利用强势地位迫使买房者接受该条款之嫌。&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购房时,银行贷款一般为开发商指定,销售人员也告诉客户超过上述付款时间公司不会追求责任。&销售人员说这些话的时候,应该是代表和记黄埔的,销售人员的安慰使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购房者有理由合理相信他们说的话是真的。& 霸气外露的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深有讲究。 第十四条:&如甲方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合同及退房的权利,乙方同意继续履行预售合同。&但在第四条中,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限是两年之内,这也是显失公平的,许峰说。 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这份购房合同中,补充条款大多具有&霸王内容&,如购房者逾期付款,自违约之日起就要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还要超过90天后才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支付的金额仅为已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一。 而在合同正文中,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且不能按要求恢复的,开发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处填写的是总房价款的&0%&。 开发商交付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赔偿的数额也是修复费的&0&倍。 张铁雁说,和黄的《预售合同》文本,名义上采用上海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成文文本,但实际上用补充条款将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全部改变。 在刘熙载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删除预售合同某一条项下的全部内容,并替换为以下文字&的字句,就出现了7处。 张铁雁说,补充条款中,几乎每一条都隐藏着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的内容,最典型的就是补充条款第22条规定。 事实上,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自己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仁鲁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也就是说,未经书面授权,和黄雇用的任何人员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属无效的条款,就是用来蒙蔽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的。 &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有34页之多,一个懂业务的人都需要几个小时才能阅读完,弄清含义则要更长的时间,一个普通的购房者就可想而知了,基本上就是相信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宣传,通过售楼人员了解情况,而不会去看合同条文,更不会追究其条款内容的含义,如果售楼人员再不去提示和说明,购房者就是聋子、瞎子。& 售楼人员是开发商安排负责售楼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宣传和承诺是代表开发商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第一批参与诉前调解的业主多以强硬姿态回绝了和黄的调解方案,但他们至今也没有收到法院开庭的传票。此时,距很多业主收到诉前调解通知已逾3个月。 更具戏剧性的是,按照这份合同和补充协议,和记黄埔在款项全部付清之日起两年内应提起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否则即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而按照和黄自己出具的&结账单&,刘熙载在日就已将全部房款付清。 也就是说,和黄很可能早就已经超过了索赔的诉讼时效。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御翠豪庭的业主都一致要求化名,以免成为和黄下一轮攻势中的&靶子&。胡佳和葛晓丹则告诉本刊记者,在他们所处的炒房团圈子里,和黄已经被下了&封杀令&,&今后我们的亲戚朋友,肯定不会再买和黄的房子。&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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