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认定前,我能否向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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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构成犯罪后保证人是否仍应担责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徐云方&&更新时间: 15:45:23&&
2008229&200922822-101&2009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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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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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还款?
  案情:全椒县人韩某、胡某夫妇均是该县某中学教师冯女士的学生。日,韩、胡二人找到冯老师,提出要冯老师为他们的一笔借款担保。原来韩、胡夫妇筹钱做生意向陈先生借款70000元,陈先生要求韩某和胡某夫妇找个合适的担保人。由于冯女士是人民教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陈先生同意由冯老师来作担保人。碍于情面,冯女士在借条上注明自己为借款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后由于韩某、胡某夫妇外出下落不明,陈先生在找不到韩某、胡某夫妇的情况下,多次找冯女士索要借款,遭到冯女士的拒绝,陈先生将冯女士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冯老师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而是自己学生借的,自己并不认识陈先生,只是象征性的签个字,并未约定连带责任,陈先生应该向韩某、胡某要钱。原告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履行担保责任、立即偿还70000元借款。  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理由是债权人应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此法条看,只有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借据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分析: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  一、不能机械地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保证合同明确定保证为连带保证的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而应该从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考量法律的运用,按《担保法》规定只要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就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担保法》对于《民诉意见》事说属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应按新法处理。当时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要明确约定。随着的法律理念的改变,应当按现行的法律处理,准予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这也是一种新的法律突破。  二、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统一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三、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不可起诉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在这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当然消失,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本案中,陈先生起诉时虽然已经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在保证期间内,陈先生一直在向冯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免责条款,冯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冯老师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韩某、胡某夫妇归还。  最终,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这起担保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冯女士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先生担保款50000元,陈先生放弃要求冯女士承担余下20000元的担保责任。  &  我做为担保人无能力替债务人偿还法院怎么判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日替朋友担保一笔六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12月尚未归还,另一担保人已归还三万,现债权人起讼法院判我归还三万及利息。我无任何财产,还要扶养一小孩,还贷着款,根本无能力替债务人偿还,请问法院怎么判决?
我帮朋友做的借款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债务人没能力偿还,借款人父母有一套房子,借款人也有一套房产。我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会怎么执行? 法院会拘留我么?如果执行不了,通常债权人和法院会用什么办法拿回欠款呢?
五户联保贷款,主债务人死亡,被信用社起诉后,判决其妻子为主债务人,其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法院下裁定将其妻唯一住房查封两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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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但是公司资金不够,公司债务人在私人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在是否有承担该赔偿的责任
律师您好!我父亲今年63岁,二等残疾,目前的唯一收入就是1080元的退休金,无其他财产。1998年玛纳斯县法院判定我父亲偿还债权人5万元借款,因我父亲一直没有偿还能力而中止执行。今年8月法院冻结了我父亲的退休金银行账号,并每月从账号中划出500元。法院执行债务偿还时,是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来判断吗?具体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条款呢?望律师能提供给我们相关的法律知识,为盼!
我父亲十几年前因为防伪过当,导致对方受伤,法院判处赔偿金7万多。由于儿女们只靠工资挣钱,也没有太多的能力来抚养他,他每月就靠500多元国家发放的退伍补贴金来维持生活。而如今法院却在没有调查和通知情况下冻结了这比钱,请问他们是否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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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分别欠我们两人钱,我们两人都想保全其工资偿还。那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先借款、先起诉、先判决、先保全四个因素中,法院是不是优先为先保全的人执行,还是优先为先借款的人执行,或者优先为先起诉的人执行,亦或是为先判决的人执行???起诉时没有起诉连带责任中的担保人,如申请执行未果,那么另行起诉担保人是否与原判决存在冲突?_百度知道
起诉时没有起诉连带责任中的担保人,如申请执行未果,那么另行起诉担保人是否与原判决存在冲突?
  担保人和债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另行起诉只是对原案的补充,不会起冲突的。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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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张的1500万元的主债权的判决生效后,再次向丙方主张1500万元的保证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后。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选择其中一项提起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结合本案,即全部债务1500万元,要清楚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由甲方决定,又基于全部债权为依据:
 1997年。法院在甲方放弃对丙方提出起诉的情形下,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可以合并主张提起诉讼。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乙方;同时,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表时间,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09,明显不妥,债权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本人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
 对于债权人能否起诉丙方,对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甲方再对丙方提出起诉。
  笔者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  不同观点,甲方可否以丙方为被告,是认为只起诉乙方就可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也即对于同一行为。还款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情况,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保证的设定将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本人浅谈自己的观点如下,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可以对保证人另行起诉。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
 综合上述观点,且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乙方未按约还款:10、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甲方选择了只起诉乙方,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甲方对于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经用尽,甲方在请求乙方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的判决生效后。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保证债权是基于甲方的债权保护所设定的,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债权,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故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还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结合本案看来,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在执行阶段起诉保证人。所持理由是,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还是向丙方主张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再起诉丙方,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对债权人而言都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对保证债务人再提起诉讼,不是两个诉讼,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判定乙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是对甲方处分诉权的认可,不起诉丙方,不通知丙方参与本案诉讼:56  案件情况,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债权人决定,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偿还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随着主债权判决而丧失,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判定主债权由乙方来全部偿的判决已经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后。”  但本人认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此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甲方发现对乙方已停业。所持的理由是,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甲方在事实上就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执行阶段,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向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无论债权人是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
 第二,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丙方。此时。对此,要求其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某燃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债权人在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在此种情形下,现判决已生效,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即在执行阶段。
 第三。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  而在本案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则是形成了对一个债权提出两次诉讼请求的情形,甲方再起诉丙方来偿还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6,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故,都是为了实现1500万元的债权,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判决生效后,在15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甲方无论是向乙方:
  第一,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也可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都属于同一债务执行阶段: 11,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指对判决。在本案中,当事人不得再起诉:34 查看(425)评论(8)执行阶段
如果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那么在执行时出现债务人无法执行的情况,还能不能再行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该诉权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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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冲突,可以另行起诉。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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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RB03版: 日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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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为朋友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债权人张某催要本息时两人均不还款。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李某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张某都可先向王某索要。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李某向张某借款,王某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保证方式。张某索要本息时,李某拒不还款,王某认为应先向李某索要,也拒绝代还。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与李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李某不还款时张某既可先向李某索要也可先向王某催还,且不论李某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判决李某还本付息,王某负连带责任。□淇河晨报记者&夏国锋
担保约定不详
惹官司上身
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五,王某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后来,李某支付3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张某虽多次催要,李某仍未再还款,担保人王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他所借的6万元本金,并按照月息一分五支付自2011年4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月8日,山城区法院查明王某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内容,李某、王某均未继续还本付息。&&
未明确保证方式
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借条上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名确认系真实意图表示,借款和担保关系合法有效。
法庭查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张某可以催告责任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催要无果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偿还合法。
法院认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故依法应视为其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在李某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无论李某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债权人可向任一方索要,而不像一般保证那样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索要。此外,本案的借条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依法应认定对李某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的借款本金6万元和借款利息;被告王某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市民观点李女士:
  王某为朋友担保本是一片热心,可能因不懂法或其他原因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结果好心却惹上麻烦。因此张某应先向借款人李某索要本息,否则对王某不太公平。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看似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而实际上不但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而且通过加大担保人的风险倒逼借债人认真履约,换言之,及时还款也有助于降低担保人的风险。案件点评山城区法院法官侯轶
担保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也是规避风险的法律手段。担保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还款,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
本案中王某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是与李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李某不还款,张某可以先要求李某还款,也可以先向王某要求还款,并且不论李某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夏国锋
&&通常借款时都要找个保证人担保,无论出于热心还是碍于面子,大多数人都愿意帮这个忙,殊不知担保不当会给自己带来风险。风险主要来自对法律不熟悉、轻视担保细节、对担保对象还款能力估计不足等。
不少人在担保时往往掉以轻心,认为是熟人一般不会恶意拖欠或还不上款,想当然地认为担保就是借款人不能还贷时自己做补差还款。事实上,一旦对簿公堂将是实实在在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负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热心助人值得肯定,但防范担保风险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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