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在反担保人不知情成了贷款担保人、将抵压改变、反担保还有责任吗?

反担保保证书
百分网【保证书】 编辑:许欣欣
致: 公司(下称贵公司)根据贵公司与 (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__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 (年/月)金额为 (币种) 万元的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本人 (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 (币种)___ 万元的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2.1 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2 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6、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反担保书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书范文反担保协议担 保 人:
(以下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___万元。二、 合同的期限:自
日止,时间
年。三、 反担保资产: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反担保的范围:(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五、其他特约事项:(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_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方壹份,抄送贷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日个人反担保保证书致:广东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佛山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2015年4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贵公司为借款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所借金额为叁佰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本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三、只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书不因上述协议书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3、本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的费用,则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五、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六、本保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东地方有关法规,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起失效。担保人(盖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电话:年
日担保人配偶声明:作为
(担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
(担保人)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贵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自然人反担保保证书致:xx-xx担保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号的《委托担保协议书》,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xx银行xx分行(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x年 金额为 人民币 (币种)xx万元的贷款(贷款/工程/其他)提供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保。 本人xx-x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币种)xx万元的 贷款(贷款/工程/其他)担保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之约定为准。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履约金/其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个人反担保保证书(格式)致: 鉴于 在 :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项目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为保证承包人履行上述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由你方出具 的上述工程的《履约保函》 ;承包人已向你方申请《履约保函》 。 我以我本人的信用和全部财产为承包人向贵司提供在贵公司开具 《履约保函》 的反担保, 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一、我本人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履约保函》 以发 (以发 包人最终接受的保函为准, 《履约保函》 包人最终接受的保函为准,包括续保延期的保函)为本反担保保证书的主合同, 包括续保延期的保函 无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依旧有效。&二、我本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发包人要求你方承担的《履约保函》项下担保金额的 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 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我本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若因承包人违约,在发包人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 时,由我本人代为赔偿;或在你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由我本人无条件地承担对你方的赔 偿责任。 当你方凭本反担保书和发包人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或你方已先行赔付的凭 据等要求我本人承担责任时, 我本人将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5 日内无条件地履行上述保证 责任。四、 若我本人不能在第三条所述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和清偿义务, 应向你方支付逾期违 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 5‰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你方造成的损失。五、 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签发之日起, 至承包人履行完毕上述 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解除了你方的保证责任之日或你方因履行上述 《履约保函》 项下的 保证责任而承担的全部赔偿金、 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得到清偿之日止。 若你方延长 《履约保函》 期限,我本人同意仍按前述约定相应延长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限。&六、 、本反担保保证书的附件包括我本人提交的以下资料,我本人保证所提交的资料是 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联系方式及其他; (3) 个人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 本人配偶关于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声明。七、因本保函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证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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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相关信息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三、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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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中担保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分别指什么
篇一: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编号XX反保字(XX)第()号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2、(企业): 地址:注册号:3、(企业):地址: 注册号:
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
)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 委保字( )第( )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年
月日篇二: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 年月
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篇三: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农民工工资)
甲方(原担保人):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分公司 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一号市设计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魏东 联系电话:
乙方(原委托人、现反担保人):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雷波县锦城镇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 联系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甲方已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签订了一份《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 MG(2013)― )。甲方依据其与乙方的约定为乙方的农民工的工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7632 元人民币。 - 1 -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1、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 2、反担保形式为:企业保证。 第二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同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特别约定除外)。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1、乙方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2、丙方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3、《担保物清单》是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担保责任及担保期限 乙方担保期限: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至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半年 止。 丙方担保期限:/
日起至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半年 止。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 - 2 -
《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偿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反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处置担保物; A、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支付行动; B、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C、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D、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正本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甲方清偿。 第八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而存在,不因《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 4 -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一、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反担保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D、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E、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二、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 B、甲方在享有乙方(丙方)债权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C、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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