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做人流能用生育保险 住院,需要住院吗

2016年安庆市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安庆市生育保险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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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庆市生育保险总结&&&&安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安庆市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安庆市&&&&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在生产期间。那具体什么是生育保险呢?&&&&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安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安庆市生育保险报销多少&&&&&&&&&&&&生育保险报销多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安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间&&&&&&&&&&&&生育保险报销时间&&&&&&&&&&&&&&&&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安庆市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男女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生育保险能保证生育职工因生产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男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女职工&&&&&&&&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30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二、其它&&&&&&&&&&&&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异地分娩规定&&&&&&&&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二胎生育保险规定&&&&&&&&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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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0月1日起将下调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情况请看三思教育网为大家收集的内容:  为贯彻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我市将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调整行业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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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无痛人流需要多少钱
导读:  安庆无痛人流需要多少钱?女性意外怀孕了,大多数都会选择做人流手术,但是很多女性对于人流的价格都不了解,所以想要知道哪家医院做人工流产便宜
  安庆无痛人流需要多少钱?女性意外怀孕了,大多数都会选择做人流手术,但是很多女性对于人流的价格都不了解,所以想要知道哪家医院做人工流产便宜。专家指出,每家医院都有不同的收费方法、不同的人流手术自然也有不同的价格,所以人流的价格是要根据女性自身的情况来决定的。
  人流手术费用
  1、术前检查费用
  正常情况下,检查费用在一两百元左右。这在人流手术中是相当重要的一步,主要用于检查妊娠情况、胚胎发育形态、宫内孕还是宫外孕,以及是否有炎症感染。如果有炎症存在,则需先消炎才能进行手术,否则容易引发术后感染。
  2、手术价格
  费用是根据不同的人流方式而异的。手术方式不同,手术的安全系数也不同。除此之外,怀孕时间、手术难度、手术医师、手术环境也影响着无痛人流的价格。
  3、术后的消炎价格
  这里面的消炎费用不是千篇一律,需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用药,因此消炎费用每个人略有不同。人流术后消炎是不容忽视的。通常,无痛人流的术后消炎费用都是大同小异的。术后消炎方式主要有消炎药和输液两种。
  安庆现代妇产医院是安庆市唯一一家妇产专科医院,医院所有收费,均由安庆市物价局核定,收费项目公开、透明。医院并时常开展公益会诊活动以更优惠的价格,让百姓享受优质、贴心的诊疗服务。是安庆市新农合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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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现代妇产是经过了国家卫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批准的有条件、有能力开展人流手术的正规医疗机构,拥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王俐珍 原安庆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0余年,擅长各类妇产科手术,先后完成妇科三类手术上千例,人流、引产、男女绝育等计生手术四万多例,受到育龄群众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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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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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15号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望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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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 《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七年二月八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生育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口计生、卫生、地税、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名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建单位应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二)妊娠期间符合规定的检查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
(四)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新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其职工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逾期参保的,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职工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后新增的职工,在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在10个月以上的,其新增职工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调入的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按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按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分娩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 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部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定额办法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另行收取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职工因情况紧急,就近在非定点单位进行分娩的,应在住院后七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就诊,应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垫付,出院后凭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女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其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相同。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愿意承担生育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未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以市区上一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清偿所欠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收费凭证,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及时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参保的,其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本办法实施前所发生的相关生育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条 市辖县(市)生育保险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其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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