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贷记卡怎么怎么样才能找到刘蔚这个人这个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主要负责人:刘烈荣,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庆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庆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8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高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45051.64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承担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717.64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和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

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在举证财产线索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庆云名下车牌号为苏L×××××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18日止,执行中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2017年9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2017年9月28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1民初8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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