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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ub/zjhpublic/zjh/462.htm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日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http://www./pub/zjhpublic/zjh/7039692.doc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doc
http://www./pub/zjhpublic/zjh/7185856.doc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1.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1)员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 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5. 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7.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八)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 其他重要事项。
   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四)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六)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十八)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二十)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指导意见》分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等四部分,共计二十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作为企业鼓励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有效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相当普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当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持股来源多样,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具备了相应的市场基础。目前尚无专门法规规章规范管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需要及时出台规则,强化信息披露,防范风险,促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中所说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出资额享有标的股票对应的份额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指导意见》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二是自愿参与原则,三是风险自担原则。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股票来源和持股数量、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无论采取那种管理方式,都应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充分履行相应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接受市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及参与员工,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依法履行。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监管,对存在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账户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自愿参与原则
    自愿参与是指是否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自愿选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履行相应程序。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资金和股票来源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规定,支持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不同方式解决资金和股票来源,增强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股东自愿赠与及公司回购股票奖励员工
    股东自愿赠与作为解决股票来源的一种方式,需股东自愿采取且需要履行相应的股东内部审批程序。股东自愿赠与是员工获得股份的方式,员工通过此种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后,与其他投资者享受平等股东权益。
    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解决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时,员工自愿参与且机会平等,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平性。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限与标的股票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锁定期为不低于12个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五)《指导意见》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指导意见》对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此外,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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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公司推员工持股 借牛市忽悠或可“吸金”300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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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01 &长江商报 & &
长江商报消息市场人士称部分激励计划或流产,近半公司做低业绩为员工持股&铺路&□本报记者郑玮精伦电子员工赵女士最近有些纠结,一面是股市牛气冲天的行情,一面是公司推出的有锁定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手里的几十万元到底该如何分配,她总是拿不定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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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与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并存、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等四种安排方式,不同方式各有需注意的不同法律问题。
  ■文/毛国权封堃
  很多公司在上市前,对一部分核心员工实施持股计划,通过特定的安排让公司核心员工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以更好地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核心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公司上市、更好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而根据创业板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前员工持股的安排方式有以下几种。
  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核心员工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或股权。
  该种安排需注意的有:
  1、拟上述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新股东只能通过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获得拟上市主体的股份;
  3、如果拟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除依据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国内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其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根据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商办资函〔号):“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
  规定”。
  ●案例1:蓝色光标(300058)
  1、基本情况
  蓝色光标改制前,2007年11月,大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由6人增加为46人。改制后,2008年3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向孙陶然等96人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股份,共计发行300万股,蓝色光标注册资本增加至5300万元。
  2、持股特殊约定或安排根据披露文件,除实际控制人外,蓝色光标与作为核心员工的股东签署了《股权售予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作了特别约定,主要条款包括如下:若股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按一定价格出售给法定代表人;如果届时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律的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购买,则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一定价格换算成现金赔偿给法定代表人:
  ■协议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被公司予以降职;
  ■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公司予以降职;
  ■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或不得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致使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致使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蓝色光标法定代表人赵文权出具了《关于&股权售予协议&赔偿条款的相关事宜声明》,如有因发生上述情形且遵循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赔偿金,赵文权将代公司收取,并转为公司营业外收入,赵文权不得占有。
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核心员工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的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特殊设立的公司成为上市主体的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
  1、特殊设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员工持股人数超过50人之时,法律上来说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宜限制股东的股份转让;
  2、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在其章程中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的股权变动、扩大或者减少员工持股安排的受益人群,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本身的股本结构。而拟上市主体为中外合资企业之时,则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的限制;
  3、在税务上,存在特殊设立的公司层面与员工层面的双重纳税负担,特殊设立的公司本身也需要一定的运行成本,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低;
  4、不能规避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则,核心员工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的,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需要累加计算。
  ●案例2:恒泰艾普(300157)
  1、基本情况
  志大同向是该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公司,主要用于激励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改制前,2009 年2 月,孙庚文等原股东将其在拟上市主体总计持有的7%股权,以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志大同向。
  除持有拟上市主体股份外,志大同向没有经营其他业务,其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为拟上市主体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根据志大同向的公司章程,该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变更、认购上市主体的配股、股东间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都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
  ●案例3:东方日升(300118)
  1、基本情况
  日升电器(东方日升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原股东林海峰将其持有的日升电器10%股权按照原注册资本面值转让给和兴投资。
  和兴投资的股东均为东方日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重要员工,无实际控制人。
  2、未披露有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自然人直接持股与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并存。
  在这种安排下,核心员工直接持股和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并存,即有一部分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有一部分员工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有。这种混合的模式可以针对不同核心员工的作用和特点,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
  ●案例4:雷曼光电(300162)
  1、基本情况
  在雷曼光电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同意3名自然人、以及希旭投资对公司增资扩股;本次增资目的是对公司各级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
  根据披露,希旭投资系雷曼光电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共计15人,为业务骨干),同次增资的自然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2、未披露有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
  ●案例5:瑞凌股份(300154)
  1、基本情况
  瑞凌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理涵投资和自然人华刚出资,本次增资系对公司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理涵投资股东全部为瑞凌股份骨干
  员工;华刚系瑞凌股份副总经理、瑞凌股份子公司昆山瑞凌董事兼副总经理。
  2、未披露有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
 合伙企业持股
  目前,合伙企业已经被允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需要注意的有:
  1、与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一样,通过合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200人的人数限制;
  2、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但如何界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选谁做GP、LP、如何界定GP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股份控制权等方面是难点,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鉴于此,尽管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截止最近,在实务上创业板及主板上市企业中合伙企业为股东的,全部都是创投机构,还没有发现有上市主体的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合伙企业,可能说明存在潜在的审批风险,另外也可能因为避税的目的过于明显。
  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FONT color=#、需要根据上市主体的本身实际情况,例如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本结构、行业特点、员工意愿等,进行统筹安排,要有灵活性,实务上没有成规。
  2、在改制前、有限公司阶段或者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阶段,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能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同时做。
  3、具体人员、股权数额的分配是员工持股安排的关键环节,需尽量合理、公平、公开,在实际结果以及分配程序上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期望。
  4、无论通过受让旧股还是通过增资控股获得新增股份,需要确保员工持股权益清晰明确,资金来源合法、股权转让款、出资款实际到位。
  5、在员工持股安排中,对其权益变动、持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是限制,需要慎重,例如包括员工持股的范围、人数、员工离职后股权的转让以及生效条件等。这类特殊约定或安排比较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因此需确保:
  (1)持股员工均知悉协议或约定的目的和内容,签署协议是自愿的,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2)协议或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3)各方均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员工离职后与公司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产生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
  (4)员工离职后的购回安排,不影响上市主体未来股权结构的确定性,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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