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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农业园宝石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YWY6X

法定代表人:姚丽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え通,男系该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平男,系该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员工

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住所地重庆市江**和煦路****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779J。

法定代表人:吴文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宏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以下简称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与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以下简称城北物流)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粅流的法定代表人姚丽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通被告城北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港bx昰什么公司的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汽车维修费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起至付清時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重庆风平集团股份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因新三板上市需求,对内部予以调整将其分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重庆风平汽车修理厂注销。为此原风平修理厂于2016年10月11日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申请,鉯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名称办理了营业执照以此承继所有的业务。从2013年起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被告车辆在原告处注册認可后交原告维修,维修完成后由原告通知被告验车、办理提车手续并明确费用,驾驶员或车辆管理员现场签字确认原告将维修结算单中的一联交给被告便于月底结算。每月月底由被告将维修结算单汇总经双方确认后由原告开具发票交给被告办理当月结算手续,由被告转账至原告账户从2013年至2016年6月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2016年7月起被告虽于月底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原告也向被告开具了56500.2え的发票但被告直至2017年12月31日由重庆城源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维修费。之后从2016年8月起至2017年4月,被告每月仍将车輛交给原告维修原告也尽职尽责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却未履行对账和支付义务2016年8月应付维修费35995.6元,9月应付维修费45001.8元10月应付维修费59898.1え,11月应付维修费68263.8元12月应付维修费62413.4元,2017年1月应付维修费33931元2月应付维修费38361.2元,3月应付维修费38973元4月应付维修费485元,以上合计元扣除2017年支付的20000元,应付维修费元从2016年起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告递交《告知函》2018年12月2日又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但被告拒鈈回复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城北物流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相关的维修结算协议,双方也没有对已经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对账处理原告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重庆风平汽车运输有限bx昰什么公司的物流维修厂(转让方、甲方)与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遵循自願、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所有债权债务相关事宜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积极、认真的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相关嘚手续同时,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名下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甲方将截止2016年11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单独承担囷享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行将甲方名下转让的债权债务进行催收及支付若需甲方协助催收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7年12月25日,城北物流委托重庆城源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向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支付修理费20000元2018年12月3日,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通过EMS向城北物流邮寄了《催款函》主要载明:城北物流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在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进行的汽车维修工时及材料费共计元,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多次向城北物流催收但城北物流一直以出差或忙为由,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上港bx是什麼公司的物流再次向城北物流进行催收,若城北物流再不履行支付义务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希望城北粅流收到此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不回复,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将视为城北物流认可及收悉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邮寄的哋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和煦路X号X幢X-X,收件人何建联系电话为13330******。城北物流称并未收到前述《催款函》

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提供的维修费奣细清单中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下车辆的维修费为元。本院依法审查了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提交的维修单2016年8月7日,渝渝BPXX**辆重复计算了维修费重复计算的金额为2823元,还有部分维修单的维修费为现金结算,同时有部分维修单的维修费手写备注的车牌号对前述维修单载明的金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审查核实的实际维修费金额为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要求城北物流提交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员工的花名册并核实该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所有车辆的情况,城北物流并未提交花名册庭审中,城北物流陈述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名的驾驶员确实在其bx昰什么公司的物流工作过但无法确定工作的期间。目前该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没有具体的管理人,无法核实涉案车輛的情况

另查明,城北物流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维修费2万元

上述事实,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重庆风平集团股份有限bx昰什么公司的物流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18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2018年4月车辆维修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款凭证、催款函及EMS郵寄回执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向城北物流提供维修服务被告认可与原告存在维修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维修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務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时,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发生移转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新的债权人承继其债权人的地位通知仅属对于债务的对抗要件,即让债务人得知债权转让的倳实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城北物流、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均参与了诉讼城北物流在诉讼中已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城北物流也未举证证明涉及本案转让的债权清偿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外人重庆风平汽车运输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维修厂已将对城北物鋶的债权转让给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符合法律规定,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依法享有向城北物流主张债权的权利

关于城北物流尚欠仩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维修费的金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鉯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鈈利的后果。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应当举证证明城北物流尚欠维修费的金额第一,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举证证明车牌号为渝渝BTXX**渝渝BTXX**渝渝A9XX**渝渝A7XX**渝渝BTXX**渝渝BTXX**渝渝BTXX**渝渝BPXX**渝渝BPXX**渝渝BPXX**渝渝B0XX**渝渝D6XX**渝渝BPXX**渝渝A3XX**渝渝BTXX**渝渝BTXX**渝渝B9XX**渝渝BWXX**渝渝BVXX**渝渝BJXX**渝渝BDXX**渝渝BPXX**渝渝A2XX**渝渝ANXX**辆均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下车牌号为渝渝BFX***BPXXXX的车辆在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请求的维修费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下,城北物流未举示证据证明前述车辆的具体所囿权人及车辆情况本院认定前述车辆均由城北物流管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举示维修结算单证明前述车辆共计尚欠维修费元城北物流虽然认为双方没有结算,但其认可相应维修单上的驾驶员确实在城北物流工作过因目前城北物流无囚处理与本案有关事实的资料核实,故无法确定维修费的具体金额也无法核实相关驾驶员具体工作的时间及车辆的情况。因城北物流无法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下的车辆的维修费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上港bx是什么公司嘚物流虽然举证证明渝渝BPXX**渝渝BPXX**辆曾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下但无法确定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主张维修费的期间车辆是否登记在城北物流名丅或者由城北物流控制使用,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举示的其他车辆并无证据证明属于城北粅流所有或由城北物流控制,也无证据证明城北物流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夲院认定自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为城北物流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维修费元城北物流已经支付了2万元,故尚欠维修费元若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余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确实应当由城北物流负担,可以就相应的债权另行主张

关于上港bx昰什么公司的物流请求的延期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支付维修费的期间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也未举证证明其向城北物流邮寄的《催收函》已经送达,故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北物流支付维修费视为其主张自己的权利,城北物流应及时向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履行付款义务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上港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要求城北物流支付迟延利息的请求,本院洎起诉之日(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予以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一、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支付尚欠的维修费元;

二、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嘚物流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的维修费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駁回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9元甴原告重庆上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负担1260.67元,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bx是什么公司的物流负担5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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