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償被征收了谁有权获得补偿?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償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收时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哪些人可以获得补偿呢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費的分配主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时候,实践中有不同的標准:
一是将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标准
二是将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作为和是否拥有戶口判断标准。
三是将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目前立法对于采取何种标准还没有一個明确的规定,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了一个总的原则:
审理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奻、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于这一标准,对于实践中一些特殊类型人员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的分配规定如下: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无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受到保障故应认定该类人员为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农村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期间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1)在大中专院校就读为了方便學校的户籍管理,将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其生活来源主要靠家中的父母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断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2)例外:毕业后虽将户口迁回农村,但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则表明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織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为其生活来源实际上已经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则不应当以户口在村确认其分配资格
3、外嫁女、上门女婿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分配权。
(1)外嫁女未将户口迁出娘家如果其出嫁后去夫家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不以原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为其基本生活来源此时不应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例外:若是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并按时繳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应认定其享有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上门女婿应按照对于外嫁女的分析进行认定。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1)在军人服役期间以及在将来复员后,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補偿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肯定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的分配权。
(2)例外:当军人在部队提干提干意味着在复原时或由國家统一安置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但仍从部队每月获得工资收入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故在部队提干的军人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但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应当肯定其征地补偿分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