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纠纷中,个体经营户可以委托其员工作为出庭代理人资格出庭吗?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PDF下载-田朗亮-中国法制出版社-民法-诺贝PDF图书网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时间: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田朗亮&&
页数:515&&
字数:619000&&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一书包括“常用法规解读”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两个主要部分。一、常用法规解读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常用的法规系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买卖合同解释》,本书对该两部法规逐条予以解读,并提炼适用相应法条的案例的裁判要旨以辅助理解。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共收录四十个主案例的全文和数百个同类案例的裁判要旨,均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的生效裁判,系从七千余份文书中精选而出。筛选案例之时,兼顾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当事人的各自需求。对每个主案例,除归纳要旨之外,还用一句话作为标题提炼了该案例及其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范。每份文书均反映了该买卖纠纷中当事人身份、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纠纷起因、证据、法律适用等数以百计的细节,而诉讼成败往往在细节之中,报价单、对帐单上的一字之差往往就会扭转全案裁判结果。涉诉当事人及律师查阅与自身案件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当有助益。作为一本买卖合同纠纷的实务工具书,本书还附录了买卖合同纠纷的常用法规及工业品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常用的合同范本。
田朗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供职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部、地方中级法院民一庭。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条文解读与案例适用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标的物交付(第130条-第141条)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142条-第149条)三、瑕疵担保、质量要求与检验(第150条-第158条)四、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与孳息归属(第159条-第163条)五、买卖合同的解除(第164条-第167条)六、样品、试用等特种买卖及其他(第168条-第1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文解读与案例适用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1条-第4条)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5条-第10条)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11条-第14条)四、标的物检验(第15条-第20条)五、违约责任(第21条-第33条)六、所有权保留(第34条-第37条)七、特种买卖(第38条-第43条)八、其他问题(第44条-第46条)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 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 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 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合】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 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 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 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 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 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 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入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 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 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第三人承诺清偿买受人所欠货款且债权人同意的,并不当然免除买受人的清偿责任24?【合同与继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主张合同债权并在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合同债务五、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解除、损失认定、违约金、定金、政策风险与不可抗力25?【单方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订立后单方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和解除期限,否则不生合同解除之效力26?【违约与另售】 买卖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另行出售或购买标的物所产生的差价或运费等损失应由违约一方承担27?【可预见的限制】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赔偿的数额应限定在卖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买方关于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转售或加工引起的向第三方的高额赔偿的主张难获支持28?【违约金性质条款】 滞纳金、加价款、罚款等不含“违约金”表述但具有违约金性质的买卖合同条款仍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有关规定29?【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条款一般不适用于出卖人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30?【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应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四倍为最上限31?【定金的认定】 定金条款的性质、类型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须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真实意思与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定32?【政策风险】 政府限购、规划变更、税费调整等政策风险对买卖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影响须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及合同约定作具体判断33?【不可抗力】一方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须就该事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及该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充分举证六、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消费者保护34?【退一赔一】 消费者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经营者退一赔一的,须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35?【售车欺诈】 出卖人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关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条款的主张应予支持36?【十倍赔偿】消费者就食品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责任的,一般须以证明销售者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七、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时效、管辖、证据及合同诈骗罪的认定37?【诉讼时效】 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主张交货或付款的,应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超期则法院不予保护38?【诉讼管辖】 买卖合同中无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的,因合同所生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39?【电子证据】 买卖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传真、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录音等资料一般均可作为证据使用40?【合同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附录一买卖合同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日)附录二买卖合同常用范本工业品买卖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日)二手车买卖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示范文本)(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509号重庆昶春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昶春公司系企业法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围;其向万州汽贸公司购买汽车作为业务用车,业务用车应是用于昶春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合同目的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赣中民二终字第78号刘既伟与赣州市章贡区正兵电动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为生活消费在被上诉人处购车,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至于上诉人能否要求被上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在出售电动车时是否存在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认定欺诈行为的前提是当事入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售的电动车系从正规的厂家生产,厂家销售时已出具了车辆合格的检验凭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出售电动车时存在明知系不合格产品而充当合格产品销售的故意,至于被上诉人出具的销售凭证的盖章单位与其本身的工商字号不符,并不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的情形,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出售电动车时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广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其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参照《广东省实施
买卖合同是企业经营与日常生活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不论是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制成品,还是个人购置房产、超市购物,每一笔交易的成交与完成,都是一份买卖合同在缔结与履行。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各类有偿合同,均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民法研究和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有着合同法的“小总则”之美誉。
田朗亮编著的《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包括“常用法规解读”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两个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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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与评分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全面呈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观点!提供最为全面买卖合同案例指导,均指向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并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专业解读)
&&&&案例很新和全,便于理解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实用性强!
&&&&案例挺多,对学习买卖合同挺有帮助
&&&&案例都是最近几年新的案例,像公章效力、合同涂改、避税条款、政府限购都是实际交易中会碰到的情形,很实用。法律条文的解读也附有案例。附录部分的合同范本都是权威文本。
&&&&书中案例较好且有的案例中配有判决书书后附有法条及合同模板实用性较强
&&&&本书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很适合做合同业务的律师。
&&&&详尽的解释和案例
&&&&案例不错,但现在法律书都贼贵
&&&&案例很详尽,对案件的分类和取舍比更符合实务中的操作,不随大流,比较详细、具体。
&&&&实用性很好,案例很典型。
&&&&还没来得及细看,大概翻了一下目录及其中的几篇,有解说有法条有案例,还是非常不错的
&&&&帮领导买的,理论配合案例比较实用,她也喜欢
&&&&正在研读,内容非常丰富 案例非常多,不愧是最高院的水平。
&&&&刚买回,初步感觉不错,但评析还是欠缺了点,案例有些还是不很实用。
&&&&最高院法官出书都有一个毛病,就是喜欢在书上附一堆法规,是为了卖字呢还是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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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对实际操作有帮助,可以应对简单的法律咨询。
&&&&包装很好,很实用的法律用书!
&&&&刚拿到手,翻看下,特别实用!?例很有针对性,比尽说理论学说的书实在很多,学法就该多看点?例法条好!这本书的?例既新又全,买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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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释痒痒俱全,很有帮助!
&&&&基本已经全部看完,里面很多案例不错
&&&&案例很多
若有评析会更好
&&&&案例比较新,刚开始读,感觉不错。
&&&&对理解法条和做实务较为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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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看了部分内容,有参考作用,能帮助提高办案能力!!!
&&&&还没有仔细读,仅仅看了几页。希望看后有可喜的收获。
&&&&收到了一口气看了不少,有一定参考价值
&&&&书很厚,值得看一看!希望能学到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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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举例比较多,但分析问题不够,只是将一些法律文书简单的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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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单明了,体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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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内容为主,还没有开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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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读。,写的挺有意思的
&&&&理论联系实践,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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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中的代付行为能否构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这样判
作者:高文姬&&发布时间: 18:06:21
7月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中,某钢材公司要求合同实际签字经手人黄某合同和未签字的实际受益方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如下: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黄某因某工程建设的需要向钢材公司购买镀锌板。该合同没有单位盖章,只有钢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黄某签名。合同签订后,某钢材公司向黄某指定的工地供应货物。201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作为付款单位向钢材公司付款70万元,内容为付项目材料款,某钢材公司向黄某开具了名称为建筑公司的发票。次日,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尚欠的货款10万元。2014年12月,黄某又向某钢材公司购买镀锌板,《报价单》载明此次购买未付款,尚欠货款为4万元,建筑公司未在《报价单》中盖章。某钢材公司在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查到,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实际由黄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人员管理也实际由黄某负责。在催款未果后,某钢材公司以某建筑公司和黄某逾期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陈某共同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
建筑公司辩称,黄某是该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并非公司委托的工程负责人。从某钢材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显示均是其和黄某之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建筑公司无关。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该工程实际由黄某进行施工,人员管理也实际由黄某负责,《购销合同》的签订方为某钢材公司与黄某,某建筑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盖章,某钢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委托黄某签订合同,而从某钢材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购销合同》是黄某个人签订,欠款也由黄某个人归还,某钢材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与发票并不能证明某钢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某钢材公司与黄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黄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某钢材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某钢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某钢材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某钢材公司与黄某在《补充协议》中确认双方于2014年12月前的尚欠货款金额为10万元,之后黄某又向某钢材公司购买货物金额4万元,法院确认黄某尚欠货款数额为14万元。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黄某向某钢材公司支付14万元货款及利息,驳回要求的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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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问题
发布日期:&&& 作者: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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