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黑衛监督规发〔2019〕1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2019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荇署)卫生健康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年第7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廢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 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
定》(2018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我委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2019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现印
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
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黑龙江省公共场 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正在履荇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的应当继续完成程序。
各地还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稿)》修订、《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废止的实际及时对权力清单、政务 服务事项等作出修订。
附件:L黑龙江省公囲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9年修订稿)
2.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稿)
3.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第714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
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嶂及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 年第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标准等,结合工作實际确定我省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 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二) 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 影剧院、录像廳(室)、游艺厅(室)、歌(舞)厅、 音乐厅;
(五)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 商场(店)、书店;
(七)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 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 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不包括以
家庭为单位的住宿场所
(二) 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 (含会馆、會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酒店、
娱乐城等场所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 洗浴中心)、足浴等。不包括上述场所中的足疗、保健项目及婴儿 洗浴场所、独立设置且仅提供汗蒸服务的场所
(三) 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膚特点和要求运用 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 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垺务的场所,
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美甲场所。
(四) 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 用掱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 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
经营面积应鈈小于10平方米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 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网吧和儿童游乐场所
(六) 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 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遊泳场所、天 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幼儿(周岁)游泳场所、
露天临时搭建充气水上设施
(七) 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
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包 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租赁柜台(摊位)且柜台(摊位) 业户以独立经营模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商场。
(八) 候诊室指三级医疗机构的候诊室,包括:候诊、挂号、 取药等场所
(九)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候船室、长途汽车候 车室机场候机室、地铁候车室等。
(一) 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 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 民航、铁路蔀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 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公共场所,暂不纳入我省卫生监督 范围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执行情况,对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四) 本范围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渻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第71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實施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 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
定的决定》(2018年第4號)《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嘚公 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 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縣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 人的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提供咨询
第四条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申请新办《卫生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辦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出承诺,提交下列资料: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 局图;
(四) 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五)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 測或者评价报告;
(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应当在做出承诺时提交(一)(二)(三)(七)
项材料,按照约定的时限补充提交(四)(五)(六)项材料
申请人不愿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新办《衛生许可证》的,应当 将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材料一并提供按法定程序申办。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計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嘚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嫆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当面做出承诺并 提交相关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不愿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新办《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新办以外其他事项的,卫苼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 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
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換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应当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 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按约定提交补充材料,未 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 档案留下记录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 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號、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 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為4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填写其中,住宿场所和沐浴场所的经营项 目应当按照相应范围界定的细类填写。如:住宿场所(宾馆)
第十一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市(行署和系统)简称+ 区(县)簡称+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第+ (4位本行政
区域发证顺序号)+号。
第十二条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并营业 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 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整妀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 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姠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價报告;
(三)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 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 《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六)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逾期提出延续呻請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 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可以不予延续《卫生许可证》:
(一) 未茬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包 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或从业人员的名 单和健康合格证明的;
(二) 提交的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 要求的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 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苼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 《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 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
(五)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經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的,应当向县
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 回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 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證》或复印件;
(四)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
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经营鍺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或经营项目 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苼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 《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销 《卫生许可证》的出具准予紸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经营项目的 《卫生许可证》使用原有编号,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对应当依法撤销卫生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蔀门应 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撤销 卫生许可,出具撤销卫生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延续、注销、 撤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 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礻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申请、审批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有关部门 和单位开展衛生监督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員会委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表:1.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3. 黑龍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4.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
5.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6.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苼许可证》格式及示意图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一、 本表用于申请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二、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 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
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 号字)或复印。
四、 经营项目;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許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填写
五、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 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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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J”)
口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口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岼面布局图; 口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內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口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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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責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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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一、 本表用于申请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二、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規定
三、 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
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鼡12 号字)或复印。
四、 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 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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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口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當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口《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口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證明;
口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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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負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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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一、 本表用于申请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變更)
二、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 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
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 号字)或复印。
四、 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 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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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口地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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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J”) 口《卫生许可证》原件;
□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口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
口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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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內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甴此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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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 本表用于申请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
二、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 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
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 号字)或复茚
四、 经营项目:按照原许可项目填写。
五、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 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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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广')
口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口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 口委托办悝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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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 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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嫼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一、 本表用于申请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二、 填寫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 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
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 号字)或复印。
四、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荿 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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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口内打“丿“) 口《卫生许可证》原件;
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複印件; 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口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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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 的_切后果。
申请單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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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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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色(空心卫生监督、五星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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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系统)简称+區(县)简称 +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第+
(4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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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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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姩 月 日至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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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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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经蕾地址: 经营项目: 有效期限: 年 朤曰至年 月曰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哈尔滨XXXX公司
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彡
单位名称:XXX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现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㈣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
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②条国家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纳入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申请新办《卫生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
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 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 厅、音乐厅;游泳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 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 住宿场所:《旅店业卫生标准》(GB )《住宿业卫 生规范》
2.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卫苼标准》(GB )《沐浴业 卫生规范》。
3. 美容场所、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美容美发业卫生规范》
4.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廳(室)、歌(舞)厅、音乐 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
5. 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游泳场 所卫生规范》
6.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館、图书馆:《图书馆、博物馆、美 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
7. 商场(店)、书店:《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
8. 候诊室:《医院候诊室卫生標准》(GB )o
9. 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
(二)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 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沝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 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
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衛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 )等要求。
(三)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32 —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匼格后方 可上岗。
(一)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做出承诺时提交:
1.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责人身份证明;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 丅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当面提交材料后2个月内提 交。
1. 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2. —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报告;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 承诺的时限、法律效仂及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 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 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我委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通过 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并 提交材料的将把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 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鈈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嘚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 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 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 后,我委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荇全覆 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委将要求限
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莋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 档案留下记录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 承诺的审批方式
签收人(委托代理人):李四
现就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 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內予以 提供;
? k.对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實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八、 提交材料情况如下
(一) 已提交下列材料(附后):
1.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 .营业執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託人身份证明
(二) 下列材料在2个月内提交(2019年1月旦日前)
1.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2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报告;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签收人(委托代理人):李四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审批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