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去世后 “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怎么发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怎么发放?遗属补助标准是多
田文清同志1925年出生,1942年元月参加新四军,1966年因病退休,
1982年改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副团级 , 住房面积68.11平方 米,授有独立功勋奖章;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奖.。居住于蔡甸区休干 所,日因病去世。去世前月工资为6908.09元。(这包括2008年 部队涨工资时涨的工资)。我父亲每月工资到底是多少?我们不清楚,父亲生 前也没见过自己的工资单(找老干局要过多次无果)。我们对月工资6908.09 元有异议。去世后区老干局核算如下: 丧葬费:5000元,后经家属咨询市老干局,经市老干局调解后,丧葬费月基本工 资:2949.09元×12个月=35389.08元.:
丧葬费:(见附件一)在军属待遇里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
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 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 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我们认为当月工 资数额是全部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二)月基本工资2949.09元×20个月=5898.18元。 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里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 质和死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 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这里月工资是指工资那几部 分?如是基础工资为什么不像民政部人事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里直接写成基本工资或 基本离退休费如: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 离退休费。个是月工资,一个是基本工资,这两种说法有无区别 3.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见附件一)我父亲的原月工资减去护理费800 元(5083.09元―800元) ×6个月=25698.54元。在军属待遇里明确规定军队干 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 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关于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还有一种计算公式: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里计发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的基数及 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和荣誉金。 区老干局发给遗属六个月生活补助就是这种方法,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我父 亲工资里没有地区津贴这一项,没有执行部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按全军 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见附件三);
我父亲工资中荣誉金一项按照25元/月标准发放,但荣誉金从2008年7月 7月1日由每月25元涨到每月130元,我父亲根本没有享受到。 (荣誉金上调 标准见附件四)住院补贴更是未发放过。
我父亲在70岁以前享受公勤费,70岁以后享受护理费。发放遗属生活补助 中不包括护理费吗?如果发放给遗属的生活补助不含护理费,那不是成了年龄越 大待遇越差吗?政府的宗旨是年龄越大待遇越好。 (
,住院补贴更是未发放过。
这孙子到处吹NB,被骂,网名纽约公爵,幽燕龙君,骄傲的贵族因骗人被踢出后又在新浪上和凤凰网上自吹,说是团级,还自吹总政的,军队根本不收残疾人,用虚假的身分骗吃骗钱骗感情,,,大家注意,还吹什么开国元勋的孩子,就是一阳痿注意骗子蔡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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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遗属补助的规定
  1.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8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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