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怎么交税5.1前已交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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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营改增,五一后增值税发票怎么开?营改增后仍有定额发票,餐饮发票将会分别有“金额”和“税额”,两者合计是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
目前像很多小型餐馆大量使用定额发票,消费者获取发票时比较方便快捷,那么未来营改增后,这种定额发票还会有吗?
营改增后仍有定额发票
昨天(26日),北京国税相关人士向记者确认,未来这种定额发票依然存在,在一些餐饮企业仍能看到。北京市密云区国、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昨天也向北青报记者确认,京郊有很多农家乐、民俗村,民俗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税收程序相对简单,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还可以使用定额发票。这也解决了很多经营者不会使用计算机的难题。
不过,5月1日启用增值税发票后,消费者拿到的餐饮企业开具的发票与现在的发票将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发票的监制章上:目前显示的是地税局监制,而5月1日后则为国税局监制,并加盖国税监制章。据了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未来在发票上价和税会分开显示,比如餐饮发票上会分别有“金额”和“税额”,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
五一后单位抬头发票不能开了?
目前在已经实行营改增的行业中,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往往需要付款方提供单位的财务资料,不过北京国税的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未来消费者依然可以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而且无须提供单位的财务资料。近期还有消费者反映,在开具“物业费”等单位抬头的发票时,被服务机构提醒,五一后只能开“个人”抬头的发票。对此,这位人士强调,增值税发票不仅针对个人也针对单位,只要确实是单位消费,就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报销。
举例来说,消费者为单位代买办公用品,或者开具用于报销的停车费等发票时,无须向商家或服务机构提供所在单位的财务资料,也可以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发票。
二手房缴税仍在“老地方”
在营改增之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的增值税缴纳将是一个特例,因为为方便个人二手房交易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委托全国地税部门代征这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个人买卖二手房缴税还在“老地方”,原来在哪里缴营业税,5月1日起仍在哪里缴增值税。
不过买卖二手房者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缴税地点没有什么变化,但征税流程其实更为复杂了:交易信息先要进入地税的价格评估系统,核实后再进入国税的增值税管理系统。由于系统转换需要时间,因此买卖二手房开发票可能会比以前慢一些,这对于当前买卖二手房的热点地区的纳税人尤其要有所准备。
据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相关软件测试,加强系统的融合对接,并对全国90个二手房交易热点城市实行重点监控,确保税制平稳顺利转换。
出差住酒店 酒店客人都能得实惠
此次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证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不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以近期受到关注的酒店行业为例,营改增后不仅酒店的税负不会增加,如果住店客人是因公,那么为其报销住宿费的单位也会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实惠。
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昨天给北青报记者举例,假如客人小王出差入住一间房价为1000元加15%服务费的酒店,酒店对小王合计收费为1150元,并为其开具一张1150元的发票。目前营业税制下,酒店应纳税额是.5元。“营改增”后,酒店可以在设备、耗材、水电气费、服务采购、不动产购买与租赁、酒店维护维修等诸多方面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运营成本会相应下降,因此利润水平并不会受影响,还很有可能上升。按照北京国税局前期开展的“营改增”典型企业调查数据,酒店业纳税人可取得扣税凭证的支出占其总支出的47.4%,就算部分纳税人达不到此标准,也不会太低。据此测算,酒店业“营改增”后税负应当会略有下降。
另一方面,对于出差住店的小王而言,目前营业税制下,他将酒店开具的1150元发票拿回单位报销时,这1150元全部进入小王所供职公司的成本。营改增后,如果小王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85元。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小王出差住酒店的这笔费用,由于可以更多计入成本,小王单位所承担的税负也比目前有所降低。
5月15日别忘最后一次申报营业税
由于实行了营改增,从今年5月1日起,原来到地税部门领取发票的企业都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不过作为过渡期,原来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还可继续使用至今年6月30日。
根据国税部门的统一安排,4月30日前,企业已经可以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保证5月1日起即可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今年5月1日以前,如果企业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企业一定要注意,并不是5月1日以后就不用跟地税打交道了,因为有一个重要时点是今年的5月15日,在这一天前企业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至此企业与营业税相关的事宜才算厘清。如果是按季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除了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外,还要在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记者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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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
&nbsp&nbsp&nbsp&nbsp人民网兰州4月25日电(杜昱欣 呼双鹏 实习生 蔡畅)记者从甘肃省国税局获悉,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日起,如果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nbsp&nbsp&nbsp&nbsp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日以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nbsp&nbsp&nbsp&nbsp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营改增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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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
日 16:12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nbsp&nbsp&nbsp&nbsp人民网兰州4月25日电(杜昱欣 呼双鹏 实习生 蔡畅)记者从甘肃省国税局获悉,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日起,如果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nbsp&nbsp&nbsp&nbsp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日以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nbsp&nbsp&nbsp&nbsp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营改增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不知道的肯定以为是影视学院的学生在拍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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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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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完成,收款期在5月1日后如何征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案】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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