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划拨或赠与资产缴资产划拨 企业所得税税吗

导读: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4、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00-500×80%-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4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5-0.25-21.675)×25%=112.6438(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对子公司来讲,要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25)×25%=121.1875(万元)。
可见,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27.5+0.25+21.675+112..25+121.3(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的该
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由于甲公司不是房地产企业,因此该项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420-0.25)×25%=19.9375(万元)。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对子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上可知,方案二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0.25+19..25=35.4375(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方案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税(费):
298.5=263.0688(万元)。可见,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不动产,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处理相对较好。
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人文社科、资格考试、考试资料、办公文档、经管营销、文档下载、教程攻略以及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等内容。本文共3页
相关内容搜索在线QQ客服
电话:400-168-9795纳税无忧网
当前位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4年10月31日
【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证监会会计部
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日 来源:税政司
  1、问:什么是沪港通?
  答: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日。
  沪港通的制度要点包括:一是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二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互为结算参与人,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投资者不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中国结算享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同样,香港市场投资者也不登记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香港结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三是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四是实行投资额度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总额度为30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五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2、问:为什么要出台沪港通税收政策?
  答: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策内容十分具体,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沪港通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了认真研究,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3、问:此次出台的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沪港通试点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此次出台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1)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日起至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4、问:为什么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税?
  答: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三年,未来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
  5、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买卖A股的差价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以及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非居民的股份转让所得除少数情况外,基本是不征所得税的。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
  6、问:为什么对QFII、RQFII取得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除沪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资者已通过QFII、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QFII、RQFII取得我国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宜通盘考虑,否则容易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发避税问题。因此,在对沪港通机制下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的同时,对QFII和RQFII取得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一并给予免税待遇。
  7、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买卖股票,则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主要考虑:一是目前对QFII在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直接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营业税,在政策上更为公平;二是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单独对单位投资者征税难以操作。
  8、问: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税办法的具体考虑是什么?
  答:为了维护双方经济利益,体现对等原则,同时方便税收征管操作,在税收管辖权上,沪港通以交易标的物属地为标准,确定应适用的税法规定。沪股通的交易标的物在上交所上市,因此按照内地税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港股通的交易标的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因此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缴纳印花税。为了方便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沪股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香港结算代收后转交中国结算,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然后按照各自税款缴纳方式上缴税务机关。
  9、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征税,对香港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什么不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答: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一方对另一方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从本地获得的股息可以征税,但所征税款一般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同时考虑到由于香港证券结算体制的原因,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此次出台的沪港通试点税收政策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国居民可按程序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对香港个人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无法执行现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如果未来香港证券结算体制发生变化,香港结算能够区分实际投资者身份,及不同投资者的持股时间,对香港个人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
  10、问:沪港通税收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沪港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沪港通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地方相关规定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接受股东赠予设备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浙江国税&   |
  问:我企业接受股东赠予的一批设备,请问需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责任编辑:zhwk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5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赠与过户费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