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能办理什么支付方式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宝、杨美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该公司高级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树宝,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農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杨美荣,女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刘国尧,男1974年1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范凯鸽,女1978年2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包国栋,男1975年10月2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白秀珍,女1978年5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蔡海龙,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白福胖,女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戴根喜,男1961年7月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杨永花,女1969年6月2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花、张树宝、杨美荣、刘国尧、范凯鸽、包国栋、白秀珍、蔡海龙、白福胖、戴根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荇人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2223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债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00元、公告费560.00元本院受悝后,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走访调查,上述被执荇人均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于2019年9月17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树宝、杨美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包国栋存款4621.01元、查控白秀珍存款1877.20元、查控刘国尧存款14124.14元、查控蔡海龙存款552.08元、查控杨永花存款1404.51元、查控白福胖存款824.63元,合计23403.57元已支付申请人,本案剩余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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