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立体英文商标近似判定

我国《商标审查规则》关于立体商标审查的规定(摘编)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1.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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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简单商标近似判断诀窍,最后一条看哭了
来源: 中细软 编辑: 张馨 时间:
商标近似判断其实是个非常直观且主观的事儿。李小璐与周迅长得像吗?有人说像,有人说不像,同理,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标近似判断毫无章法可寻。作为中国知产届领头羊的中细软,连续十年全国商标代理量第一,有着丰富的商标近似判断经验,下面就为你讲解史上最简单商标近似判断的诀窍。在说诀窍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商标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商标近似,法律规定必须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同时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知道了标准,掌握近似判断的要点还远吗?(一)文字商标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虽然两个商标部分汉字、顺序不同,但主体十分相似,故判近似)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举例:(虽商标同为M,但因字形明显不同,故不构成近似)(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者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虽然两个商标都是由BLF组成,但在设计上明显不同,因此不构成近似)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这两个商标名本身均无含义,且只有一字之差,易混淆,故判近似)PS.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两个商标整体无含义,且仅个别字母不同,易混淆,故判近似)PS.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这属于明显的傍名牌行为,所以酷几是绝对不允许的)7.商标文字读者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PS.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两个商标虽然只有一字不差,但“哥”与“歌”本身就是两种事情,故不易混淆)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左边很容易被理解是左边的英文商标,故判近似)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地点、原料、功能、用途、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通用名称往往容易被误认是某名牌进军新领域而开拓的产品名,故判近似)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这个就有明显的山寨意味,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故判近似)PS.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13.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PS.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14.商标完成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左边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欧莱雅家新出的产品名,故判近似)说了这些多要点,最后我们结合案例理解一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商标近似纠纷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萌贝佳Meng Bei
Jia”商标与“佳贝jiabei”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未导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但北京市第一中院却认为,“萌贝佳Meng Bei Jia”商标是由中文“萌贝佳”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Meng Bei
Jia”组成,其中“萌”字进行了艺术化变形设计,引证商标由中文“佳贝”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jiabei”组成,两商标的文字、呼叫均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仅因上述商标均含有“贝”“佳”二字而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予以识别,故而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加以区分。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从文字的组成来看,两商标都含有“佳”“贝”,但是同时应考虑两商标都有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从而排除了两商标有读音混淆的可能性,加之“萌贝佳”商标中的首字“萌”进行了艺术化,更加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说了要点,也审了案例,关于商标近似判断的诀窍,你掌握了吗?如果没有,别担心,下面就放大招保准能学会——只需请人称“专业靠谱小郎君”的中细软帮你代理申请商标,您就请好吧!
标签:商标,商标近似,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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