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宾馆抓妻子出轨视频之后,贩卖毒品被抓,她的信用卡谁来还

我外甥因为信用卡诈骗,并且贩卖毒品,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能不能给他申请取保候审?谁是北京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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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甥因为信用卡诈骗,并且贩卖毒品,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能不能给他申请取保候审
我外甥因为信用卡诈骗,并且贩卖毒品,被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怎么判刑?能不能给他申请取保候审?谁是北京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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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外甥因为信用卡诈骗,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的,有可能会以行用卡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了解案情,看他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是多少,以及贩卖毒品的克数是多少,调取卷宗,找对他有利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给他做罪轻辩护,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律师是专业做刑事的,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等职,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现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2013年成功为李天一轮奸案五名嫌疑人中的魏氏兄弟辩护,轰动全国。 李在珂律师"博学多才",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过去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辩护观点精辟,诉讼思路严谨,通过对刑事案件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进行高水平地鉴别研究,从中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证据。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赢得了较高的声誉。他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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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老婆她因欠信用卡没有还,现在法律要追究责任,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
我朋友的老婆她因欠信用卡没有还,现在法律要追究责任,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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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叫我帮她还信用卡,后来又和我分了,我还追回来吗,哪些钱
广东-广州&06-19 14:1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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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叫我帮她还信用卡,后来又和我分了,我还追回来吗,哪些钱,还了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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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早些年在常熟买了个老小区的小户算定居了,去年我经过楼下的阿姨介绍,认识了一个和我住在一个小区的女孩,常熟人,因为工作在市里,长期在我们小区租房,楼下阿姨觉得她还不错,年纪大了点但是工作挺稳定的。我俩认识后,觉得都还不错,去年一年我们发展还不错,今年就同居了,今年她怀孕了,我这个年纪有了孩子很高兴,想不能委屈了她,所以我就忙着办理婚事,她让我把房子装修一下,我觉得对孩子不好,但也不能不同意,毕竟是我的媳妇了,就开始家里的装修工作,后来我去她们家了,楼下阿姨作为媒人一起去的,感觉她们家人也不错。
她没把怀孕的事告诉家里人。我觉得这不妥,但是她坚持不说。我想多了解她,她也不说,只知道她姓名,家住东张,带她去产检,发现她医保也没有,她说2年以后集体办,我也觉得无所谓了,因为我家房子在装修,她回她原来租的房子住,她问我借钱交房租,交水电,大概借了5000元。
她家人说不要彩礼了,只要有地方住就好,我给她买了2万元的首饰,装修大概用了8w左右。领证的那天,她也不跟我多说自己的情况,我本来不想领证的,后来看看她一直在哭,肚子里还有我的孩子,我和她领证了,她说她舒了一口气,后来我准备办婚礼,她还是什么都不说,昨天晚上问我要1万块钱买结婚的东西和小孩出生之后要用的东西,我从支付宝转过去,结果看她账号有信用卡信息,好奇点开来看了下,欠了银行8万多!!
她每月就4000不到,最后肯定我给她还,最操蛋的是我们刚刚领证!房、装修钱全是我出的,我接下来还要白给银行8万帮她擦屁股!
昨天也跟她谈了,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欠了信用卡6年!!从最初的几千一直利滚利!我跟她说为什么最早的时候不还清!她就说自己能还,不用我管!
真是无语了!一堆事赶一块了! 我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大家给说说,关键这个人太可怕,她能把这么大的事情瞒这么久,她还瞒着我什么!
楼下说女的是北京的,楼主说是常熟的,哪个.
学挖掘机还钱吧.哪里学好呢?
没办法.学挖掘机还钱吧.哪里学好呢?
转载加改动了些地方,黑我大常熟的人
信用不良,会连带夫妻的喔!你们贷不了款了.
最失败的是最后没问,学修挖掘机哪里好。
老祖的小号
CAO 黑我大东张
转载加改动了些地方,黑我大常熟的人
做人呢,最要紧的就是开心!
总评分:&金钱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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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个常熟女银有点问题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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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欠银行的慢慢还呗
头衔:常熟红星美凯龙瑞鹰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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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几千块都还不了,现在8万,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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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你不会是备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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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也是欠信用卡也有6年以上了
从最初的几千块利滚利,最高6w,家人给还了一部分
现在还没还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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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不坦诚的日子难,彼此连最基本的尊重多没有,过不到一块,以后有小孩还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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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 &楼主&&呵呵了
头衔:因为幸福所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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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点叫她滚吧,她的故事肯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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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 这算婚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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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那么多?那现在每个月的最低她也还不起了
头衔:太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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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个地名就发帖了,楼主好牛逼
头衔:光杆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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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危言耸听一点,你确定肚子里的孩子是你的吗楼主?
就是,千万不要喜当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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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舟蓑笠翁& &独钓寒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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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了老婆欠了债,活该,这种女人不是过日子的,是度日子的女人,楼主你以后有的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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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一哭就当场领证了?&&不弄明白不能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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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奎律师,韦荣奎律师,男,66年10月生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研究生,其所办的无罪释放案件数量居广西前列,是广西为数不多只办理刑事案件辩护的资深实力派专业律师,执业于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南宁地区首家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韦荣奎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凭祥公安局、南宁市公安局刑警部门工作,其曾因工作出色,获立功受奖10余次并担任领导职务。优秀刑警的工作经历使其积累了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为创造良好的辩护环境打下了坚实的......
[原创]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黄永寿被“同伙”指认贩卖800克毒品,一审判死刑,二审死缓,经辩护,二审――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
& 辩 护 意 见&
  韦律师接受委托后,认查审查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对黄永寿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黄永寿有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
判 决 结 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韦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改判黄永寿无罪,黄永寿无罪释放。
黄永寿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黄永寿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一审的法庭审理,并详细的分析案卷材料,同意一审法院关于黄永寿1999年在钦州、合浦贩卖毒品121.1克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判决;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寿日参与贩卖毒品688.5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仅凭现有证据认定黄永寿有罪,判处其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永寿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证明黄永寿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寿就是将要收购陈XX携带的688.5克海洛因的人,因此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1、没有黄永寿与陈XX通话内容的原始记录,比如录音资料等。无法证实黄永寿与陈XX商谈的就是毒品交易。
  2、没有人赃并获。警方并不是在陈XX与黄永寿进行毒品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把黄永寿抓住的;而是带同案被告人陈XX到宁明县江滨大道水厂门口附近,按照陈XX的指认,直接将在该处的黄永寿抓获;在这之前,陈XX和黄永寿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更没有进行过与毒品相关的交谈、交易。而且在警方抓住黄永寿时,其身上只有630元现金,并未携带有巨额的“毒资”。
  3、被告人黄永寿始终不承认自己参与贩毒。他说自己出来是散步,并与老朋友陈XX见面饮茶。
  二、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并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几乎全部是间接证据。而这些间接证据既不够确凿,也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以间接证据定案并非不可以,但在全部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就必须慎之又慎,除了每个证据材料均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之外,还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而本案的间接证据达不到这个标准。
  1、在黄永寿家搜出59000元,并不表明该款就是其用于购买海洛因的毒资。
  ①有证据证实,该款是黄永寿向其妻苏XX的妹妹苏X英借来准备做生意的,并打有5万元的借条。详见苏XX日的《讯问笔录》(P59)、黄永寿日23时的《询问笔录》(P140)、日的《询问笔录》(P141---143)(P143)、苏X英日的《询问笔录》(P68)。
  ②如果说是毒资,59000元的数额也远远不够。据陈XX供述:“我自己计算682克海洛因共需毒资13万元左右。黄永寿在电话中讲他已经准备好毒资,来到就交易”(见其日的《讯问笔录》,案卷P117);陈XX在日的《讯问笔录》中还说“当时我怕黄永寿没有那么多毒资,催他筹足毒资。黄永寿在电话里说让我放心,他已准备了九至十万元,至少都有十万元。……我当晚心中确信黄永寿已筹足9万元左右,于是就送毒品海洛因来宁明”(案卷P135)。59000元与购买近700克海洛因所必需的十多万元相去甚远。如果按照陈XX的说法,他曾与黄永寿交易过多次,每次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按他们之间形成的这一交易惯例,就算是黄永寿不想携带这么多的现金,想带陈XX到家里再交钱,那他家里也只有一半的“毒资”,陈XX又如何愿意与其交易呢
  ③因此,“黄永寿家中有59000元”这个证据本身,其所说明的问题至少具备两种可能性:“用做毒资”是一种,“居民家中正常的备用款”也是其中的一种,目前,公诉机关的材料未能将这后一种可能性合理排除。
  2、电话通讯清单只能证明在什么时间、哪两部电话在进行通话;并不能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证明不了通话的具体内容,就不能排除通话人之间是在进行正常联系的可能性。因此电话通讯清单本身也不具备排他性。
  3、陈X的证词也只能证实两被告人以前曾见过四、五次面,既不能证明他们以前做过什么,也不能证明他们这次见面要做什么。而且陈X的证词存在前后矛盾、不可尽信之处,不能排除其中有侦查机关诱供的成份在内,因此其证词本身可信度较低。
  ①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这样的:陈XX以前多次由陈X搭载,到宁明去见黄永寿;这次又是陈X搭载他去宁明,又要见黄永寿,他们之间又有电话联系,而这次陈XX身上被搜出毒品,他又说毒品是要卖给黄永寿的,虽然没有抓到现行,但可以推导出黄永寿就是要买毒品的人。
  ②公诉机关的上述推导比较合理的;但合理的推导并不一定是唯一的、完全正确的结论。同样的事实,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结论:以前黄永寿与陈XX是正常的见面,这次也不例外;而这次陈XX是第一次带毒品,他准备拿给凭祥或宁明的某人;他与黄永寿联系,只想是卖毒品给别人后再与黄永寿见面,或者见了黄永寿之后再拿毒品给别人,但黄永寿并不是毒品的买主;由于陈XX半路被抓,正好此时黄永寿又与其联系,于是陈XX便指认黄永寿,诬告其就是毒品的买主;此时陈XX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与黄永寿通电话的,公安机关又没有原始的通话记录,因此不排除公安机关破案心切,让陈XX马上约定与黄永寿见面的时间与地点;而黄永寿在电话里约定的地点出现后,公安机关即将其抓获。
  ③上述辩护人提出的这个推论,也是较为合理的,因为:首先,公诉机关不能查实以前黄永寿与陈XX进行过毒品交易,那么陈XX这次带了毒品,很可能另有买主;其次,陈XX与黄永寿是老友,完全可能想在与别人交易完后,顺便看望黄永寿,于是他提前跟黄永寿说自己要来;而黄永寿见其久不到,就打电话询问,比如说问一些“来不来一起吃饭”、“什么时候才到”之类的话;而陈XX被抓之后立功心切,就把黄永寿拉来垫背。这些都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陈X的证词所证明的问题,并不只有唯一的答案。
  ④况且陈X的证词不可尽信。陈X刚被拘留时所做的两次笔录都没有完全说实话,其先是谎称自己叫陈洁,又说她之前并不认识陈XX,而且陈XX是要坐她的车去凭祥(见其日的《询问笔录》,案卷P87)。两天后她承认陈XX曾坐过她的车四、五次,每次陈XX都是到了宁明城中灯塔附近下车,叫她自己去吃饭,陈XX自己去办事完后再来找她坐车回去(见其日的《询问笔录》,案卷P91)。后来终于改口承认自己叫陈X,是陈XX的侄女,随后的几份笔录也就开始慢慢的和陈XX的供述“吻合”:比如日陈XX说,是陈X几次用车送他到桥头或黄永寿家门口的(见其日的《询问笔录》);于是陈X的证词也起了变化,她不再说陈XX是在宁明城中下车、然后他自己去办事了,而是也说自己有四次“亲自开车过宁明桥头后向右转弯到一栋三层楼对面停车”,还看见有一个50多岁男子在等陈XX(见其日的《询问笔录》,案卷P95、96)。随着侦查的深入,看来仅仅到过桥头、江滨还不行,太间接了,但这次又是半路被抓,陈X还没有见到黄永寿,怎么办那就必须以前的几次曾见过黄永寿才行。于是,陈XX进一步说,以前还曾带黄永寿与陈X见面,介绍他们认识,还让陈X叫黄永寿“黄叔”(见其日自书的交待材料第10页)),接着陈X的笔录里也就出现了完全相同的内容:陈X又“进一步认识”了这个自己曾叫过“黄叔”的人(见其日的《询问笔录》,案卷P3)(案卷中陈X整个2002年只做过这份《询问笔录》)。这也为以后的陈X做所谓“辨认笔录”,认出黄永寿打下了基础。但据黄永寿本人说,他根本不认识陈X,与她第一次见面是案发当晚他被抓后,和陈X一起被关在同一个羁押室里长达19个小时,他才和陈X互相介绍,认识了对方。综上可见,陈X的证词本身可信度较低:她既然对毒品之事一无所知,为什么之前不敢承认陈XX是她叔叔如果说她是因为看到陈XX身上搜出毒品被抓,心里害怕被牵连,就否认他们之间的亲戚关系,这情有可原。但根据心理学分析,紧急情况下人会本能的对对自己最有利害关系、最敏感的部分作出虚假的表述,但对其余细节部分,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看、表面上还无关紧要的细节部分,是不会说谎的,因为她还不清楚全部的情况、也还来不及细想。由此分析,辩护人认为,陈X在被抓当晚(12月3日)所做的笔录中,不承认与陈XX的亲戚关系,确实是在说谎(已被证实);但其所说的是“拉陈XX去凭祥”则很可能说的是实话。如果陈XX此行的目的地是凭祥,则收购毒品的就另有其人,而不是黄永寿。退一万步来说,如果陈X是个说谎的老手,或者陈XX上车时就交代她万一被抓就说是去凭祥,那像陈X这种早有预谋要说谎的人又如何能够相信呢公诉机关凭什么认定她以后的笔录就全部说的是实话呢(像黄永寿家的小楼只有二层,陈X却说有三层,细节部分根本经不起推敲)。陈X后面的几份笔录,除了“她是陈XX的侄女”这一节能被查证属实外,其余的内容不过是与陈XX所讲的“吻合”,而被一审法院认为是“实话”,予以采信。但陈X的这种“实话”都是步步紧跟陈XX供述出来的内容,又怎么能排除侦查机关诱供的嫌疑呢因此,辩护人认为,陈X的证词不可信。
  4、陈XX妻子李XX的证词也是间接证据,而且也有前后矛盾、不可信任之处:
  ①她既然未亲身参与陈XX、黄永寿之间的交往,也就无法确知其二人往来的具体内容。
  ②虽然李XX与苏XX在案发当晚确实有过电话联系,但她们通话的具体内容却无从证实。由于黄永寿、苏XX夫妇的女儿黄X妮借住在陈XX、李XX夫妇家,当晚苏XX得知黄永寿、陈XX被警方抓走,就打电话告诉自己的女儿、以及陈XX的妻子李XX这一情况,也完全符合人之常情。“打电话”本身不能证明“贩毒”的事实。
  ③只有双方通电话的具体内容,才可能间接的证明一些与“毒品交易”有关的细节。但对于电话的具体内容,通话的双方(李XX和苏XX)所说的完全不一样。李XX称黄永寿的妻子苏XX打电话给她,说准备给陈XX的5万多元被警方搜走云云。而苏XX根本不承认自己说过上述内容的话。公诉机关抓住“苏XX打过电话”这个细节,认为再和李XX所说的相印证,就能证实黄永寿家里的59000元就是用来买毒品的毒资。但辩护人认为,这仅是李XX的一面之词,苏XX既然予以否认,那么李XX的说法就只是一个孤证。孤证不能定案,由于“当晚苏XX与李XX通电话的具体内容”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因此一审法院将孤证作为确定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是极为不妥的。
  ④一审法院可能认为,苏XX是黄永寿的妻子,为开脱丈夫的罪责,自然不会承认自己说过的、不利于黄永寿的话,所以苏XX的话是不可信的,李XX的话则是可信的。但辩护人认为,换一个角度看:李XX则是陈XX的妻子,她为了“帮助”丈夫“立功”,减轻丈夫的罪责,也完全有可能说谎。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还为陈XX和李XX的“沟通”提供便利:日在对李XX做《询问笔录》(案卷P81―83)时,侦查人员的第一句问话就是:“今天下午我们公安人员让你接见了你的丈夫陈XX,你现在还有什么情况要向我们反映”于是,见过了陈XX的李XX,当天在公安机关做了两份《询问笔录》(另有一份也是12月30日的,在案卷P78―80),将一些之前可能“忘记”了的情况向侦查人员做了反映,比如陈XX刚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毒品来源于廖XX(P81)、陈XX出门时说是从廖XX处要了货、要拿去给黄永寿(P80)、苏XX打电话说准备给陈XX的钱被搜走(P80、82)等等问题。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让可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而且又是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关键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交谈然后取证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程序,又为双方串供提供了机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诱供行为!因此,以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李XX的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⑤而且李XX的几次陈述,除了“循序渐进”,慢慢的与陈XX的供述相“吻合”外,还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比如刚开始她说她不知道陈XX去干什么,“他去干什么也没有告诉过我,上午他一直在家,至下午4时左右我去买菜回来后,就不见他了”(见其日的《询问笔录》,案卷P74),12月30日见过陈XX后,又改口称陈XX出门时她在家,而且陈XX还说是从廖XX处要了货、要拿去给黄永寿云云(P80)。撇开李XX在与陈XX“沟通”后改口的可能性不谈,这种前后矛盾的证词本身,可信度就极低,辩护人认为不能采信。
  三、能直接指认黄永寿的只有陈XX,但仅凭其一人的供述就将黄永寿定罪,显然证据不足:
&&& 1、陈XX系同案被告人。其“揭发”黄永寿,对其定罪量刑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陈XX的供述不可一味采信。
  2 、陈XX称毒品从廖XX手中买来的,但廖XX始终不承认,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亦未做认定。而公诉机关既然将陈XX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那么按其供述来推导,只应当有两种可能性:
  ①如果说陈XX的供述可信,那么廖XX也是贩毒嫌疑人,也应当对其提起公诉;
  ②如果说陈XX的供述虽然可信,但只有其一人供述、而廖XX不承认,又没有直接证据,所以证据不足,不能起诉廖XX。那么黄永寿的情况与廖XX是十分相似的:黄永寿也不承认,也只有陈XX一人的供述,没有别的直接证据,也应该说是证据不足,不应起诉。(陈XX指认廖XX,也有电话通讯清单、李XX的证词这些间接证据支持)。
&&&& 以上两种可能性说明:在只有陈XX口供,其供述既指认了毒品从何而来(源头)、又指认了毒品从何而去(去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要么全部采信,要么全部不采信,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要么黄永寿、廖XX两人全部指控、要么两人全部不指控。而现在公诉机关没有起诉廖XX,而只起诉了黄永寿,未免欠缺说服力。除非公诉机关认为:陈XX的供述不可全信,具体的说就是:陈XX说毒品来源是廖XX,这是不可信的;而陈XX说毒品买主是黄永寿,这是可信的。但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没有人赃并获、间接证据又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陈XX供述的哪一部分是真实的哪一部分是虚假的呢而且,如果陈XX的供述有真有假,那么并非完全真实的供述又如何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呢
  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以下简称“《纪要》”)中谈到一些缺乏证据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指出:“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本案的同案被告人陈XX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五、本案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黄永寿无罪。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谓证据不足,就是意味着拥有一定证据支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但已有的证据在质和量上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造成既难证实犯罪,又难以澄清事实,排除犯罪嫌疑,这就是“疑案”或叫做“疑罪”。遇到疑罪,应当在定罪量刑上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疑案”:
  1、任何一个案件,完全再现案件发生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只能用现有的证据材料组合一个证据体系,来推测当时的情况。现在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是形成了,但根据这一证据体系所能推导出来的结论却不是唯一的。如前所述,组成证据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有不同的可能性,而公诉机关未能将辩护人主张的可能性,用确凿的、充足的证据予以合理排除,而且有的环节,比如陈X、李XX的证词,还不一定完全属实。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有环节组成的证据体系(证据链条)既可以推出黄永寿可能有罪的结论,也可以推出黄永寿无罪的结论。
  2、公诉机关的“有罪”分析,按照常理,按照正常的逻辑关系,作为一般的辩论而不是法庭上的辩论,这种分析是相当有说服力的。但从定罪原则的角度考虑,这种分析却不一定正确。定罪原则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证据为基础,当一种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时,即使存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性,也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从定罪的原则考虑,如果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发生,那么我们的主张就没有合理性。然而且不说实际上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就是从分析上看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因此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没有排他性。
  3、碰到本案这种情况,定案的标准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宁可从一种合理性的角度来认定被告人有罪,可能冤枉了他;还是宁可不定,可能放纵了他实际上本案中公诉人和辩护人谁也不能说自己是肯定正确的,那么法院定案的关键就是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本着宁肯错判也不能放纵的原则,对于可能性的理解就会十分狭窄,容易把可能性理解为必然性。如果本着宁肯放纵也不错判的原则,结果则会相反。根据当代国际社会通行的原则和我国司法中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后一种态度,一定不能把作为质疑理由的可能性理解为必然性,否则就很容易导致有罪推定的结果。在两种可能性并存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断案的价值取向只能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疑罪从无”,而不应当是“疑罪从轻”,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间,不能存在中间地带,只能非此即彼。虽然在这个原则下,可能放纵有罪,但如果不按照这个原则办案,就可能甚至必然冤枉无辜。
  4、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律由起诉一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检察官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来的“无罪推定”也就会转化为“无罪的判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而享有辩护的权利,在其罪行得不到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质证问题上肯定是辩方优于控方。只要辩方破除了控方的证据链,那么辩方提出的怀疑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控方的证据很扎实,辩方就不可能攻破。
  5、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的证据就是做得不扎实,如果凭这些不扎实的证据也能定案的话,那扎实的证据又有什么用呢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陈XX是买主,其指认黄永寿就是卖毒品给他的人,那么由于买卖交易已经完成,其指认还有一些可信度;与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联系起来的话,则可以认定黄永寿有罪。但现在的问题是,陈XX是卖家,他要把毒品卖给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无论如何,这个交易行为都没有发生。按照现有的证据,即使黄永寿就是要买毒品的人,也不能排除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
  ①首先不能排除犯罪中止的情况,比如买主凑不够钱,或者突然警醒,觉得买这么多毒品一旦被抓就是死罪,决定不做这笔交易了,他与卖家见面就是要说明这个情况:即他决定不买。那么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犯罪中止”。如果是犯罪中止,则又是另外一种量刑方法。那么本案中,即使黄永寿就是要买毒品的人,按现有的证据,能够排除“犯罪中止”的情形吗根本不能!即使把所有的间接证据都做实,甚至黄永寿都承认以前与陈XX有多次毒品交易,也不能排除其自觉、自动的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警方未能取得直接证据,比如在陈XX被抓获后,与黄永寿通话,警方获得了录音资料,黄永寿在通话中表示了继续交易的意向。这样的录音资料就是关键的直接证据之一,但警方没有取得。
  ②其次,不能排除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即使有了上面说的“录音”这个直接证据,在随后的行动中,警方行动的细致周密与否,仍然决定着对黄永寿定罪的两种可能:第一个可能是最理想的状态,即随后在约定的地点,黄永寿出现,警方让陈XX与其单独见面,并在其身上装有秘密录音装置,黄永寿见面后说毒品带来没有,然后说去他家给钱之类的话,这时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发生交易,这样就获得了另一个关键的直接证据。警方此时抓黄永寿,就可以完美的将其定罪;第二个可能是像本案这样,不让陈与黄实际见面,而是黄永寿一在约定地点出现就抓住他,此时虽然证据不够完美,但由于已经有了黄表示到某处交易的录音资料,黄永寿又随即在约定地点出现,则可以基本排除犯罪中止的可能,此时抓他,虽然还是未能人赃并获,但至少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由上可见,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根本没有做扎实。为什么我们国家对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要求要人赃并获因为只有人赃并获才能取得犯罪的第一手的、原始的、直接的证据,才容易将案件办成“铁案”。按照现在这种情况,最起码说要定黄永寿“购买毒品既遂”是不可能的。刑法理论中将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按“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来划分,其中“行为犯”是以实施某种行为,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标志这类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毒品犯罪无疑是“行为犯”,只有实施了制造、运输、购买、贩卖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那么现在“买”和“卖”的交易行为都还没有发生,又怎么能定黄永寿贩毒的罪名成立呢案件能否做成“铁案”,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在这一犯罪中,犯罪行为是否能够不被重复评价,即同一行为只能做一个定性处理。而对于黄永寿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定“犯罪既遂”是定“犯罪未遂”是定“犯罪中止”还是定“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凭什么、怎样定这都是无法解决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无法解决,根源就在于本案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是个明显的“疑案”。黄永寿的“行为”得不到准确的、唯一的评价,也就是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犯罪行为,那么依法应宣告其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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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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