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请教 某公司绩效考核方案与社会人员欺骗第三者签定合同 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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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合同标准范本
现在社会中,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买房需要签合同,买车也需要签合同等,合同订立逐渐日常生活的常态,主要是因为合同在生活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成为人们联系的一种纽带。
关于公司员工合同标准范本的精选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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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甘肃/兰州/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甘肃律师 18:27:38回复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员工和公司标准范本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限为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探亲假和女工孕期、、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应通过本单位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委员会。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18:30:38回复企业(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文书送达地址:第一条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3、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第四条 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第五条 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   万元。第九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第十条 其他事项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之前及之后。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甲   方:法定代表人:乙   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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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员工合同标准范本的热门法律知识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出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也需要一定的格式和规定,依法书写,大家不管是书写还是收到通知书都要仔细对待。下面请看小编搜集到的合同到期解聘通知书的范本吧。大家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是否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呢,在公司入职一段时间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价值,原公司会把自己的员工派遣到新公司入职。那么大家可能据会有疑问,到了新公司之后,劳务派遣工伤费用是怎样计算的呢?劳务派遣者的工资又是怎么计算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事实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合同,更多时候是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进行约定的一种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签的好,能够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那些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应该注意些什么,律师365小编来教你。
合同订立法律百科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怎么写,劳动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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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共9篇)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欢迎来到大智慧网/创业指导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一篇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3%+%+(×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二篇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三篇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度更是微乎其微,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不够发达,更多的健康需求并未通过更多的保障方式获得释放。既往我们对商业保险支付的患者均按照自费患者处理,也没有把出资方的利益和感受放在医疗行为中去平衡。商业保险机构也难以作为管理方之一进入医疗、健康管理过程。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助力”医改,明确深化医改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要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商业保险可以为医改市场化提供更多元的买单方,为医疗机构改革匹配更多的保障。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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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金报讯(记者曾里&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私车公用相关财务处理(仅供参考)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四篇
中华会计网校 - 注册税务师考试】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涉及到的税金:
(1)个人所得税:
A.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20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按()×20% 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B.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工资+)×适用税率
C. 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A.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
a. 汽油费 b. 过路费 c. 停车费
B.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
a. 养路费 b. 保险费 c. 修理费 d. 停车泊位费
C. 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北京某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1、2008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元,教育费附加151.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0元。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 日至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私车公用租赁协议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五篇
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 吨载重量____ 牌汽车____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____ 、____ 、____ 、____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____ 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____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车公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如皋市广播电视局的私车公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局办公室及分管局长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具备驾驶资格且车辆处于正常状态,确因公务所需,但局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私车用于公务前,必须事先填写《派车管理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批。
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报局办公室批准的,应与局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七条. 凡私车公用的车辆原则上不出如皋市外。车主出车视同本部门自身工作量。
第三章 费用及报销规定
第八条.车辆的维护费均由车主本人负担。
第九条.局向车辆所有者支付车辆使用费用,支付标准为每公里1元。
第十条 行车里程根据派车单及“里程表”推算。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费由局办公室定时统一办理。每月报销费用一次,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
应发票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二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及任意保险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三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局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违章行驶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罚款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局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局财务科。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日起试行。
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 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 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
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
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
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200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
第九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十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因公去单位所在地县(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确需借用其私车时,只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油费按每公里0.3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二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三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集团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日起试行。员工稿酬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六篇
员工稿酬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企业有自己内部发行的刊物,刊物上的文章也多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投稿。那么公司员工在公司内刊上发表作品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稿酬,还是合并入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公司员工在公司内刊上发表作品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稿酬,还是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及公司委托作家撰写作品在外部公开刊物上发表,由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应该按照稿酬,还是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对上述问题作如下简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
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应根据与员工的雇佣关系确定如何纳税,存在雇佣关系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没有雇佣关系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如果是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本企业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注意800元的免征额,即稿酬小于8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0。公司委托作家撰写作品在外部公开刊物上发表,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公司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七篇
转载:“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仅供参考)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
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第九条规定,纳税
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发文日期: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
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
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员工车辆过户给公司合理避税方案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八篇
***公司收购员工车辆进行纳税筹划的草案
一、操作原则
1、以依法合理纳税,合法阳光避税为首要原则。
2、以不损害集团、公司及个人利益为原则。
3、以个人自愿参与,车辆转让后公司指定原车主使用为原则。
4、以新车或原车不变按市场作价为原则。
5、以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公司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员工调离或离职等,车
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为原则。
6、以公司个人利益共享,成本费用共担为原则。
7、以积极摸索完善,稳妥低调推进,分别实施为原则。
二、具体操作流程
1、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2、员工与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车辆成为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向员工出具车辆转让费欠条。
4、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对车辆进行折旧。
5、公司向员工逐月分期支付车辆转让费(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对等减少,并由车辆转
让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每月减少金额),车辆使用人每月限额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等。员工
新工资额等额减少。
6、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车辆折旧完成,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公司车辆无
偿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7、因各种原因员工离开公司,公司车辆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三、相关分析
公司期初净资产不变,但公司总资产增加,公司负债同时增加。通过固定资产折
旧管理和车辆日常燃油费等,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从而相应减少。
员工工资总额不变。员工工资变为三部分组成,即新工资额、车辆转让费、限额
报销费。新工资额显著减少,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到合理减少。
(一)方案假设
2007年10月,公司高管及主管已自购小车,主要用途为上下班和公司业务,目
前市场价值8-15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公司按现行制度处理,公司报销部分燃油费。
方案二:公司将员工车辆收购,小汽车过户给公司,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
归某人使用。车款在2-3年内分期支付。小车预计使用3年,残值考虑为购入市场价
10%,按直线法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其它假定:
1、高管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不包含、养路费等公司已经购买的费用)
如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等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2.34万元。燃油补
贴现为1000元/月。
2、主管及骨干员工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5000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
10000元。燃油补贴现为300-500元/月。
(二)相关法规
本例主要涉及的税收法规有: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号)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
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
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
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
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
定。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方案分析
1、对于方案一来说,根据上述有关税法的规定,员工购买的车辆,不属于公司
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公司考虑的交通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该员工须按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去公司限额报销燃油300-1000元/月外,每年个人还要支付日常费用0.4-2.14万
2、方案二中,分期付款,高管2年付清,主管3年付清。直线法3-5年折旧。
(1)公司高管
高管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5-15×10%)÷3=4.5(万元),小汽车的年日常使
用费用抵税额为:1+2.34-1.2=2.14(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税后为
(4.5+2.14)×25%=1.66(万元)。
对高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款为15/24*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1+2.34)
/12*.33元/月,新工资为*12/13-=14228.21元/
月,新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20%-375=2150.64元/月。
原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2/13-1600)*25%-元/月。
高管个人工资年节税=(0.64)*12=22677元
(2)主管及骨干员工
对于公司主管及骨干员工小汽车的年折旧额=(8-8×10%)÷3=2.4(万元),
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用抵税额为:0.5+1-0.6=0.9(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
税后为(2.4+0.9)×25%=0.825(万元)。
对主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转让费为8/36*.22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为(0.5+1)
/12*.元/月
新工资为*12/13-0.00=3635.47元/月
新年缴纳个人所得税=((0)*10%-25)*12=2142.60
主管现应税工资为*12/13=7107.69元/月
主管现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20-375)*12=8718.46元。
主管可节税=2.60=6575.86元/年
(3)公司高管3名,主管及骨干员工10名,13台车,通过公司收购车辆行为:
每年可为公司形成税后收益=+=元
公司管理人员
个人年节税=+ =元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高管在名义上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2年中,不仅公
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16600.00元,该高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22677元;主
管级在3年中,不仅公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8250元,该主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
得税6575.86元。
每年公司税后收益13.23万元,个人节税13.38万元。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4)公司收购车辆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费用
公司购入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开具发票费:元/车,发票金额-20000后的1.75%;
购入时费用:元/车。
过户给个人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总费用:元/车。
过户相关手续费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
需准备的资料:
出让方: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购证、养路费、保险费;
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介绍信
车辆转让协议
(身份证号:
受让人:****有限公司
为满足工作需要,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车辆给受让人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以满足受让人之工作需要。该汽车车型
,车辆号牌为
2、双方一致认定该车市场价值为RMB
。受让人受让上述车辆并在办理完结相关过户手续后,向出让人出具等于双方认定车辆市值的车辆转让费欠条一张。
3、受让人在受让车辆后,将该车辆指定给出让人用于上下班以及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使用,出让人对此无异议。
4、受让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出让人车辆转让费RMB
,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相应减少,直至欠条欠款金额为零。车辆出让人每月收到车辆转让费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减少金额。
5、出让人因故调离受让人单位(特指*****有限公司),本协议自出让人调离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通补贴按原办法发放,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将车辆无偿过户给出让人。
6、出让人因故离职等,本协议自出让人离职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
7、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受让人对车辆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双方协议终止。
8、出让人在使用受让人提供车辆时需谨慎安全驾驶,如因驾驶车辆出现违章驾驶或交通事故等情形,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出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不承担任何经济以及法律责任,出让人对此予以认可。
9、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
10、本协议自出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代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25 125 375 75 私车公用费用比较及税费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九篇
为节省经营费用支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私人车辆用于办公经营(即“私车公用”),而企业则以报销形式限额或不限额地向私人车主支付相关的车辆费用。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类现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家不妨将当地了解的情况进行一下交流!
也谈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汽车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在讨论私车公用的相关税收处理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汽车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购置费用
汽车的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等归属于财产本身的费用,法律上习惯上称取得所有权支出,税收习惯称资本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汽车各项规费
汽车的各项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以及车船使用税,还包括营运车辆要支出的线路费等相关费用。
(3)汽车维修费
汽车维修费,实际工作中应该包括两项:维保费和维修费。其中维保费是按年收取的对汽车进行日常保养,以及提供会员制下各项会员免费服务项目;汽车维修费包括汽车正常维修费,按照金额的大小(占主要因素),企业所得税将其分为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其摊销时间有所不同。
(4)汽车运行费用
汽车运行费用,指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耗用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汽车停车费。
(5)汽车保险费
由于汽车本身价值较大,行使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的经济利益支出较大,一般国家会强制性要求汽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车主对汽车本身会购买汽车财产险,如盗抢险等。
二、私车公用经济成本的节约性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私车公用有什么好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小九九,就连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这也就是私车公用普及的原始冲动点。
比较起来私车公用,成本节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节约司机的工资成本。
假设司机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再加上相关的人头费(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福利费)占工资约50%,每年的光司机的成本就达到18,000.00元,私车公用就能节约一笔司机的开支。
2. 节约汽车的运行成本
汽车私有化了,结束了过去汽车1/3时间是工作占用,1/3时间是领导的私人占用,1/3是司机个人占用,首先缩小了运行时间,自然也就节约了运营成本,汽车私有化之后,车主对车更加爱惜,其维修成本也是车主本身的,也就自然降低了。
3. 特定条件下节约广告成本
现在商品的同质化越来越普遍,如何凸现其产品的差异性,广告成为越来越流行的成本,作为媒体的一部分,车身广告也是值得考虑的,目前股份制银行经常采用支付给私车主一定车贴的方式,要求其私车印刷广告词语,其自然比的广告公司节约。
4. 特定条件下工资费用化,降低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个人合理支出并没有计算在扣除项目上,如汽车折旧支出,通过采用费用报销方式下给予车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扣除金额,从整体上来看节约了经营成本。
5. 特定条件下将费用化的成本转成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特定条件下,将私车挂靠运输公司,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使用费,取得运输费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将内部的汽车费用,变成了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
三、私车公用的主要形式
既然成本节约,就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目前实务中私车公用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1)以现金发放或费用报销方式
企业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服务,公司现金或者报销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形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限额的方式,发放或报销一定的车贴,不同岗位,不同级次可能对应不同的标准,一般会参照公务车改革的具体思路进行,有级差。
(2)广告支出的对价形式
公司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提供车身广告形式等,企业作为对价的一种形式,给于一定的车贴或者允许报销一定的私车运营费用作为补偿。
尽管其从经济的角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老总的汽车车身广告价值高于员工汽车的广告价值,而一般的理解应该为车身广告应该与车相联系,另外对于车身广告价值很难从有一个公信的价值,无法衡量其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3)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
私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企业按期支付相关租金。
此种其实质就是经营性租赁回来的公车,形式上的私车公用,其租金应该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上述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汽车租赁公司,车主都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操作模式从经济上讲,如果自己企业员工的车辆,体现不出成本的节约型,如果日常中遇到这样的现象一般会有税收的瑕疵,可能会存在虚开票的行为。这样的租赁在经济社会中一般是连车带人一起租,作为企业租赁汽车使用其最主要的成本节约在于将运输业务发包,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4)汽车挂靠,提供运输服务
私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企业签订运输服务,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这种情况同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其区别在于汽车租赁和汽车运输在于确定收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汽车运输公司是按工作量进行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正如分析的一样的第(3),(4)种方式是正常经济贸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已经很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要分析的是前两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有车贴的享受者为公司员工,与其工作的岗位、职务有着一定的联系,其级差的存在客观上也是一种职工福利的体现。
四、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主要难点
私车公用由于其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服务关系,其本身出发点是对费用的一种补偿,其主要涉及的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面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由于其特殊性,税收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公私费用难以划分
既然是私车公用,就有一个费用划分的问题,如何准确的划分哪部分费用是个人的,那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以及什么是汽车固定成本,什么是运营成本,现阶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各监管部门,都还难给出一个准确而且简单易行的办法。这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有实质的影响。
(2)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性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在这个问题上与现实的税务实践还是有非常大的冲突,对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税收风险。真实合法本身是指业务本身真实,票据取得合法,但是税务实践却是采用以票管税的做法,强调公司列支费用必须取得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办法,虽然比较机械,但是执行起来很方便,征管成本最小。
但是实务操作中作为汽车运营成本的养路费,汽车保险是否应该由企业部分承担,现实的问题如果员工驾驶汽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发生事故,使私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还有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会涉及到风险,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其汽车责任险等,均与税务实践有所差距。
(3)对价支出在税收是否合理
广告性支出的对价补偿税收是否合理,其从企业经济的角度存在着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之上是达到了效果,如果简单就其员工收到的补偿要求交流转税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对企业如果从票据真实合法性的角度又难以深究,税收如何引导值得我们研究。
五、私车公用的现行税收规定
目前对于私车公用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发了一些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行文件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江苏省国税文件的对私车公用费用较好体现了真实相关的原则,对应该归属于汽车所有权本身的费用不允许列支,另由于真实合法性的实际操作中本应该进行合理分摊的运营中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汽车保险,不能扣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该文件实际上回避了公私费用分摊,将决定权归还企业本身,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支持,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2.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笔者注意到《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有这样的一段话“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与国税发[1999]58号扣除标准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具体怎样还有待明确。
六、规范私车公用税收处理还应明确的问题
从现行政策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在规范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的衔接
由于私车公用涉及公与私,在税收政策上应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尽量规避重复征税。
2.真实合法性在所得税如何体现
如何建立在以票管税,同时又结合经济规律的本身,让真实合法性原则能够充分所得税基础之上的体现,促进和引导、规范经济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私车公用”中个人取得补贴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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