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资源本市户口要公租房需要什么

上海公租房可以落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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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可以落户口吗
可以落户口吗?相信很多公租房申请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但是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很多地区申请公租房并不能在申请地落户。因此,网友热盼公租房能允许迁入户口。与此同时,申请上海市公租房或可落&公共户&。&
  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上海将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对公租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这一条款使得很多人对于&承租人户口有望迁入公租房&抱有极大的希望。一位网友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平台上提出&小孩都上小学快升中学了,连户口都至今无法申报落户,如果申请公共租赁房,是否可以申请落户?&的问题。而另一位网友则表示,希望上海公租房可以解决集体户口的问题,能够让集体户口落地。据了解,目前,拥有集体户口的新上海人子女由于户口落沪比较困难,多数只能回迁到老家,对孩子的入学和高考都有影响。为了保证子女求学之路顺利,不少人顶着房贷压力&被买房&。因此在意见讨论时,&希望允许户口迁入&的呼声也特别高。
  按照最新的文件精神,租住上海公租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只要符合公安部门的具体规定,就可以将自己的户口落在相应的&公共户&内。上海市公安局近日下发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根据这一通知,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这里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本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不过,并不是所有租住公租房的租客都能落&公共户&,首先,需要具有上海户籍,同时还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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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妈妈反省女儿性《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号称最宽松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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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号称最宽松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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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
  青海西宁近日调整户口迁入政策,号称全国落户条件最宽松的省会城市:①西宁买房?直接落户②还没买房?缴够3年养老保险可落户③高级人才?那你和直系亲属都可直接落户。(央视网)
   最宽松的户口迁入政策?究竟有多宽松?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5月22日已经西宁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29日正式印发并实施。
  一、这次调整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放宽省内外人才来我市落户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有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鼓励性落户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五)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2、放宽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
  3.调整和放宽了购房落户政策。取消住房面积限制,以有合法房产为落户基本条件。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二.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一些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权益,增加了以参加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准予落户条件。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3年,且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2.增加原户籍在我市的特殊人群投靠亲属落户政策。对原户籍在我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等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3.增加了工作调动落户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三.保留的内容。
   保留了投靠亲属落户、退伍安置军人、军人家属随军、港、澳、台来宁定居落户政策。
   &四.取消的内容。
  1、取消了与户口迁入政策无关的内容。取消了原细则与户口登记制度、本市人口转户和暂住人口管理有关,与迁入户口无关的内容。
  2、取消了投资纳税落户政策。并入有房落户政策。
  3、取消了离退休人员落户政策。并入有房落户和投靠亲属落户政策。
  4、取消了父母投靠子女年龄限制。取消了原细则男55岁、女50岁投靠子女生活的年龄限制。
  四、实施 日,《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已正式印发,从现在起正式实施。我局将全面通过集中开展宣传、培训,解读政策,组织实施好这一惠民政策。
  五、相关解释
   (一)细则中所称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房产。
  (二)细则中所称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
  (三)申请迁入人口系原户籍地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正式干部职工的,不允许在本市落户。
  【调整户口迁入政策呈现七大亮点】
  一、对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实行以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直接落户政策。主要针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被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配偶、子女可以直接落户。
  二、取消了购买商品房落户面积、交纳养老保险等限制条件,实行了有合法房产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在西宁市有各类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可以申请落户。
  三、增加了参加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3年,且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四、增加了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政策。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五、增加原户籍在我市的特殊人群投靠亲属落户政策。对原户籍在我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等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有利于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公共福利待遇。
  六、放宽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
  七、取消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年龄限制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和身边无子女条件限制。
来源:&综合&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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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下面是独特网小编糖糖整理的《2017年西宁公租房新政策,公租房准入标准》。  2017年西宁公租房新政策  ●保障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  ●分配细则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其他申请对象之后。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承租人通过继承、获赠、购买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购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承购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承购住房的;改变承购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购住房居住的;破坏承购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当退回保障性住房但拒不退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承购人逾期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廉租房货币补贴“提标、扩面”新标准。  相关阅读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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