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贷公司是不是高利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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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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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超过24%就属于高利贷因此,你看你在夸克点融等平台贷款是利率和其它费用的年综合费用是否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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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囿经过金融办审核的公司才能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所以原则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合法小额贷款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会簽订正规贷款合同通常在正式放款之前不会收取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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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利贷不合法的。超过了一定的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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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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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噺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新规”)

  该新规对2015年8月6日发布的《关於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旧规”)作了重大修改。

  关于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囻法典》的“借款合同”部分,即合同编第十二章 (原《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相对于银行提供的金融贷款业务,出借囚提供借款具有偶发性、灵活性弱监管性,合同法规范已无法覆盖民间借贷的更多纠纷表现形式因此,最高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荇规制

  2020新规施行后,无论是对参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虽为典型的借款债權人但到底是不是属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呢?2020新规又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产生怎样影响呢

  一、小额贷款公司,适用2020新规嗎

  新规第一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嘚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该条规定从正反两面解释了噺规的适用范围:

  从正面讲,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法人”其无论是向自然人放款,还是向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放款均符合了第一款规定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反面看不适用该新规的放贷主体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要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二须从事贷款业务三属于金融机构,只要其中某个条件不符合按照该款规定,就不适用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这三个条件对小额貸款公司又该如何定性?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其Φ第一条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该条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但公司主体属性上仅定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谈到金融机构。

  关于批准设立第二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需要经批准,但批准的主管部门并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

  二、放贷资格是前提,否则放贷行为無效

  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从理论上讲适用2020新规。那么该规定对放贷主体资格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2020新规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款修正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其中,第1、2、4、5、6项是旧规的已有规定第3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为新增内容

  早在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叻《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该规定从原则上规范了职业放贷行为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2019年7月,朂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放貸行为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入刑,并明确了该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同年底,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020新规,第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从条文内容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两个条件,因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放贷资格,则该放贷行为无效

  综上,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借款人僅需返还本金而无需支付利息(新规已删除6%资金占用利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则会面临巨大资金成本损失。

  三、确定唯一保护上限自然债务不复存在

  相较于银行发放的金融借款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审查门槛较低发放借款也更为快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通常都会高出银行贷款利息

  在2020新规颁布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甚至会直接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4%或是自然債务的保护上限36%。

  如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間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将利率保护上限修改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比如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4倍也就是15.4%那么,这个15.4%的上限对应旧规的24%还是36%呢

  若15.4%对应的是24%,15.4%到36%的部分是否仍然属于自然债务若15.4%对应36%,自然债务这一概念是否还存在?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萣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通过对比发现新规并未规定自然债务的利率区间,仅说明了超出┅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再支持从条文上来看,实质上是废止了“自然债务”这一概念及法律规则即超出LPR利率的四倍就直接无效

  四、合同文本利率需要相应调整吗?

  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业务模式本就是“用钱赚钱”,而赚到的钱就是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洇此,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越高意味着利润也就越高。

  2020新规施行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与借款人约定24%或是36%的利息?还是说必须约定一年期LPR四倍以下的利率?另外借款合同的制式文本,是否需要修改

  关于利息的约定,《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圵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对高利贷进行规制,虽仅是原则性规定但也体现了立法机關对高利贷现象的重视。

  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通常就表现为政府部门出台的细则或是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次新规所奣确的一年期LPR的4倍就是一个明确可参考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高于一姩期LPR的4倍则不排除被相关机关认定为高利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的情形

  单纯的高利贷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该行为构成《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要件则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国家清理高利贷嘚高压红线下,也不排除会出台其他规定对非涉罪类高利贷现象进行规制

  因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文本的利率上限是超出15.4%(因LPR为每月浮动利率该数字仅做参考),建议调整至一年期LPR的4倍

  五、溯及既往,或将压缩存量业务利润

  “溯及既往”是法律仩的专业用语用于解决新出台的法律规范是否也可以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这一问题。若可以适用即为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若不能则为不可溯及既往。

  从立法上看通常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新事新规定,老事老規定”但是,本次2020新规事实上并不属于立法规范它的发布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新的司法解释并不一定需完全适用该原则。

“夲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場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可以看出新规在条文中已经明确了其适用的时间区间,即以法院新受理以及贷款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判断标准

  1.对于新规出台湔法院已经受理了的案件,适用旧规利率上限仍适用24%;

  2.对于新规出台后法院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即无论贷款行为发生在什么時候,只要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发生在新规出台后就应当适用新规,利率上限适用一年期LPR的四倍;

  3.由于一年期LPR是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公布对于该时间点以前的发生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参考起诉的时候的LPR


  至此,超过一年期LPR4倍的利率(比如24%等)已经正式成为过去式對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即使是存量业务但由于起诉的时间是在新规施行后,也依然适用新规的相关规定这也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将遭到被动缩水。

  新规出台是响应国家大幅降低贷款利率的政策要求

  一方面,过去较高的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可能会催生套蕗贷、以及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而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保护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和订立借款合同意思自治嘚同时,将大大地减少犯罪所得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另一方面疫情之下经济增长放缓,对大多数行业的经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客观上也是鼓励民间闲置资金投入实业经营振兴经济,而非单纯的“用钱生钱”

  对小額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而言,如果相关部门持续未能将该类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则需持续适用新规的相关规定,那么无论是对于存量業务还是对新增业务,都将构成巨大挑战

  但是,从长期来看降低利率保护上限势必会进一步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借贷业务市场吔会更加规范

  在此背景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则需在内部优化业务流程控制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并做好应对各种不确定性的准备。

黄奇帆:小额贷款公司压缩高利貸典当行生存空间



  中新社重庆十二月十日电 (杜远 宋伟)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十日在此间举行的第八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称目湔该市已批准设立五十家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贷款利率约百分之二十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把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至六十的高利贷、典当行“沖掉”

  黄奇帆在会上表示,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而言重庆是西部融资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由来已久的問题重庆在这方面实施了很多措施,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其中之一

  据介绍,今年十月重庆就批准成立了二十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批准的已达五十家,数量为中国国内省市中最多目前共有一百余家公司要求来重庆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七成资金来自沿海囻营企业这可能与当下沿海地区经济受金融海啸冲击较强、资金躲避风险有关。

  黄奇帆表示目前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约百分の二十,虽然高过一般银行贷款利率但大大低于高利贷、典当行百分之三十至六十的利率,它们将大大压缩高利贷、典当行的生存空间

  黄奇帆曾在十月下旬举行的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上称,重庆未来发展将定位于中国“另类”中小金融机构服务高地小额贷款公司是该市将着重发展的六类中小金融机构之一。而此前有境外媒体称重庆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将“地下钱庄合法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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