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年退休2017年养老金上调通知最新消息

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一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日期: 来源:人才指南网 点击:3317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辽宁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植物(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在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辽宁省2002年至201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2]4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5款,&辽政发[2001]24号文件&在我市对应的是沈政办发[2001]26号文件;&原办法&是指辽政发
[1997]41号稿件,在我市对应的是市政府令[1998]第16号确定的养老金。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7款中的&原工商业者&条件由统战部负责出据认定手续。
三、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工作,区县(市)属及以下企业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精神,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日增加75元。
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日至日期间退休(职)人
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5.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在50元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不足25元的,补齐至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已达到或超过25元的予以冲销,不再增加。{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条以上规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
6.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的,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含统筹内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下同)在不超过10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5元;担任团级职务的,在不超过8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担任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在不超过66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60元。
7.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在不超过54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
8.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9.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号文件规定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中,1993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
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铁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 调整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或社区、破产企业退休管理机构)填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从日起增加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业事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要求和《关于辽宁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精神,现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日起,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 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 日至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 日至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13年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四
辽宁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日辽宁养老金上调方案4月出台 全省预计上涨10%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五
辽宁中公教育:2015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网校课程
抚顺中公微信:zhonggongfushun
2015抚顺省考交流群:
3月30日,辽宁省人社厅开展“全国12333统一咨询日”活动。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劳动关系处和就业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有关专家接听12333热线151个,养老和就业政策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两大话题。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辽宁省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已报人社部和财政部,等待两部批复后可正式发文,预计4月正式公布。
自2005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连续“十年涨”。今年,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办好重点民生工作的通知》,在今年的10项民生工程中,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表示,各市将不再出台文件,统一执行省里文件内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今年全省退休金的上调幅度预计仍然在10%左右,与往年上调幅度基本持平。2014年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到2033元。今年,以养老金调整的幅度10%推算,那么全省退休金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本次调整,全省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辽宁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三类人三种办法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六
辽宁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 三类人三种办法
今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最突出的变化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我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改革中占比最大的“中人”在改革中将有10年过渡期,“新人”执行新办法。改革自日起实施,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也将陆续出台。今后,退休人员人手一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人新制度——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逐步过渡——对于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
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意见》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调整机制:依据工资及物价增减幅度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可申请终止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特殊人群】
1延迟退休:若延退需继续参保缴费
《意见》提出,改革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专家劳模:退休时不再提高退休费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跨范围跳槽:带走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险:不认定为视同缴费
《意见》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5改革前参保:个人账户本息划归职业年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换句话说,这类人群多是在改革前曾有过机关事业单位经历并参保的人群,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又离开体制内,在改革后又再次回到体制内的人员。
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
辽宁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无法给出明确人数,一方面是各项准备工作需逐步推进,另一方面是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成。据工作人员介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需《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号)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七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从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
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动;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以本企业当年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按照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从日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
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C1÷12×(A1/C1+A2/C2+A3/C3+……+An/Cn)/n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年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调剂金,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二)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01]73号,下同)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1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3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5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7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三)本通知施行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政策规定{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一)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缴费月数和缴费指数的计算。
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及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月按1/12年计算。
2、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低)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照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时,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当年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4、2005及其以前社会保险年度仍使用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2006社会保险年度以后使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5、历年缴费指数及平均缴费指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三)事转企单位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日至日期间,先按新办法与我市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计发待遇差。
(四)职工退职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计发月数小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五)本通知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金)时,不再减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老办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仍相应予以减发。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缴费工资。 (七)职工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大劳险字[2001]93号第五条规定自行废止,此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八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从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
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动;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以本企业当年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
(一)企业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按照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从日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C1÷12×(A1/C1+A2/C2+A3/C3+……+An/Cn)/n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年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调剂金,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二)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01]73号,下同)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1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3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5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7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辽人社发[2012]14号辽宁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_2o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养老金细则篇九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号:辽人社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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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
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日印发的《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8号)即行废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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