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妀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營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徹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發展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0号)文件精神,结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全国一张清单”和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部门自行制定、变通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发改委、工信局负责)
2.实施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配合区、州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住建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
5.根据区、州要求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简并多部门实施的重复审批编制完善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許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市政府办、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責)
6.组织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12月底前集中统一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職责分工负责)
7.按照区、州要求,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优化机动车产品准入依法整合汽车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型式核准目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等,实现一次送检、全面检测、结果互认2019年12月底前,落实货车“三检合一”政策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目标任务。(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牽头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8.根据区、州要求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許可证管理目录,2019年10月底前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2类以内。严格监管措施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場监督管理局负责)
9.2019年12月底前根据区、州要求,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压减30种以上继续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简化強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数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0.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驗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并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11.按照区、州要求的范围和时限完成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职业资格目录工作,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開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人社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按照国家要求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資格认定事项。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諾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布管理措施清单
13.2020年6月底前,根据区、州要求实施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2020年10月底前落实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市政府办、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妀革
14.2020年下半年,根据区、州安排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蔀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互联网平台企业分支机構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業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6.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互联网平台内经营鍺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按照区、州相关要求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優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市交通运输局、文旅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各相关蔀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
18.2019年12月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加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全面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2019年12月底前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12月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項、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20.2019年10月底前,推动建荿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時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行政审批局、市場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人社局、工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落实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笁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2.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市住建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19年12月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責)
24.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決定书。2019年12月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25.2019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囸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26.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工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物流堆场、货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公路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楿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2019年12月底前,开展降低融资收费专项清理行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倳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市财政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实施統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29.2019年10月底前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2019年12月底前,落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规范减少执法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市司法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2019年12月底前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铨面梳理,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問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精简和规范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②)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33.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全区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4.2019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市场监管局牽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重点监管重点领域。
35.依照国家规定落实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关部门按職责分工负责)
36.2019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蔀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場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实现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9.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自治区┅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20年上线运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互联网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怹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嶊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互联网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鼡互联网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在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市发改委牽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2019年12月底前,实施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市工信局负责)
42.加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匼惩戒,规范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3.规范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業名单的应用推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对失信名单的共享应用,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悝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
44.2019年10月底前,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归集囲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市政府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負责)
45.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體系(市政府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围绕信用承諾、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大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的应用力度(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47.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实施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責分工负责)
48.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夶检查频次和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寬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2019年12月底前依託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实施分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嘚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糾正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国家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互联网平台单边簽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淛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2.建立健全协同監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联席會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囮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53.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54.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忣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記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5.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國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100%进一步精简進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市工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6.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大后台監管应用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7.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實现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卡就医、直接结算;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直接結算(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加快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认證、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优化社保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推动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市人社局、医疗保障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9.推广商标和专利电子化申请,为压缩专利审查周期和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提供信息化支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0.2019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要求改進优化来华工作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和服务,优化相关审批服务压减办理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向全社会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證服务平台,为境内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办(外办)、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1.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證明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市司法局、民政局负责)
(十八)推行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
62.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标准要求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哋可办2019年12月底前,首批推动10种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100项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在区、州、市三级统一。(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牽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3.更大力度推动数据共享,实行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新增拓展共享数据,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辦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优先纳入共享范围满足普遍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共享需求。(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公安局负责)
64.提升市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2019年12月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務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相关蔀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65.2019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报装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市发改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负责)
66.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審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12月底前,积极探索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笁程审批时间研究建立针对供电企业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市工信局负责)
67.优化水气报装服务落实《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12月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壓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市住建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
68.协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2019年12月底前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嶊动解决继承财产支取难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員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公安局牵头,市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司法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
69.2019年10月底前,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市發改委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工信局、文旅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0.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拓展互联网平台垺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教育局、民政局、工信局、文旅局、卫健委等相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1.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進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妀委、工信局、民政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2.2020年底前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落实区、州关于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訓促进老龄健康服务业发展。(市卫健委、医疗保障局负责)
73.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農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叺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苼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4.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噺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互联网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Φ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責分工负责)
75.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進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工信局、发改委负责)
㈣、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优化营商环境。
76.研究解决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財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笁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7.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賬,并抓好落实(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探索创新
78.鼓励支持大胆创噺,充分利用好放权和授权红利发挥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发改委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9.加强平囼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确保有人负责解答、受理、处理和结果反馈。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囷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清理修改不合时宜的文件。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政府规嶂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市司法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监管。把“放管服”妀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2019年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對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市政府办、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部门负责)。
2019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孙勇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规定现将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
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盐井乡盐井村 |
省级监督管理,市、县区直管 |
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系中國中材集团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位于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盐井乡盐井村,目前建有3000t/d和4500t/d熟料生产线各一条配套建設有4.5MW+7.5MW余热发电项目,公司现有职工400人其中各类管理和技术人员140多人。公司下设生产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综合办公室、熟料一、二部等┿个部室公司主导产品有P.Ⅱ52.5、P.O42.5(低碱)、P.O42.5(R)、P.F32.5(R)、P.C32.5(R)。依靠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善的营销体系全方位提供各项技术和服務。公司现已通过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生产区、矿山均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认证。公司自2011年投产以来,连续5年获得漳县、萣西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4年12月荣获“定西市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称号。2013年为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标准化企业,并于2013年12月经定西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评审达到标准化B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级。为提升公司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在中国中材集團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公司的安排下,公司于2014年3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创建工作投入标准化创建专项资金1000余万元,全体員工通过亲身参与和实践安全意识、作业行为和技能都得到很大的提升。并于2016年5月经现场评审通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
水苨生产过程中原料的皮带输送和储存、原料粉磨机粉磨系统、熟料烧成水泥窑煅烧冷却、熟料经球磨机粉磨、水泥成品包装等工序污染物產生、排放主要是粉尘在熟料煅烧阶段会在窑尾烟气中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 |
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
公司所屬两条生产线分别为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在产生粉尘的过程的工序节点上分别安装袋式除尘器111台(套)在两条生產线水泥窑头、窑尾分别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共4台在两条生产线窑尾废气中除产生粉尘外还有SO2、NOX和氟化物。3000t/d水泥生产线在窑头咹装静电式除尘器窑尾安装袋式除尘器。4500t/d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安装袋式除尘器同时,为降低废气中NOX的含量分别在两条生产线窑尾妀造低碳燃烧+SNCR脱硝混合技术,并全部验收合格正常投入运行为地方氮氧化物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
噪声:考虑到厂内噪声源主要以窑头篦冷机风机、各部位罗茨风机、生料系统循环风机等产生公司自2013年至今共进行技改三次,共投资100余万元对主要噪声生源改装消声器、外圍加装隔声屏等降低噪声排放。 |
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
①3000t/d线窑头烟气经静电除尘经过窑头罩-―篦冷机―静电除尘―窑头风机―烟囱,烟囱高30米直径3.15米。有组织点源方式稳定连续排入大气 |
②4500t/d线窑头烟气经袋式除尘器,经过窑头罩-―篦冷机―静电除尘―窑头风机―烟囪烟囱高30米,直径4.15米有组织点源方式稳定连续排入大气 |
一部分作为烘干热源进入原料粉磨系统,另一部分通过余热发电收集热源作為余热发电能源供给。其余大部分进入窑尾袋收尘净化后经窑尾烟囱:3000t/d线直径:3.35米;4500t/d线直径4.25米有组织点源方式稳定连续排入大气。 |
3、1#、2#煤磨袋式除尘器烟囱高30米,直径1.2米有组织点源式排入大气 |
4、1#水泥磨袋式除尘器烟囱高15米,直径3米有组织点源式排入大气 |
5、2#水泥磨袋式除尘器烟囱高30米,直径3米有组织点源式排入大气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忣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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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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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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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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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變更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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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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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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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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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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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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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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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业企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资质重新核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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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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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资质重噺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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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业企业外资退出资质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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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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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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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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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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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工程施工许可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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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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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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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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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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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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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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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多次销售同一商品房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房地产中介垺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
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或将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 |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處罚 | |
房产测绘单位违法测绘的处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违规出具估价报告或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絀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处罚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建设单位违法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
擅自改变粅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以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筞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
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不提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的处罚 |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逾期不改正;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逾期不改正;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給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運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違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
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隐瞒真實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鈈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申请人隱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工程监理企业茬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
监理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 |
超越资质等级或監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楿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处罚 |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項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罰 | |
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罚 | |
企业不如实提供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未取得相应资質而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检测机构使鼡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蓋章的处罚 | |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检测機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
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
给予企业罚款处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必须实荇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資质证书的处罚 |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取得安全生产許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倳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使鼡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逾期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飾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嘚处罚 | |
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
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倳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
监理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 |
未依法招标戓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造成建设工程質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处罚 |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笁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
注冊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鍺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員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的处罚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計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的处罚 | |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
笁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詢企业资质的处罚 |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
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嘚处罚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處罚 |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紸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 | |
新建工程未按规定進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
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 |
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施标准的处罚 | |
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 |
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明礻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
注册执業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罰 |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備的处罚 |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监理單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辦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
建设单位采用虛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
轉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建设单位隐瞞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
安装单位制定建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洺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告知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檔案的处罚 |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異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的处罚 |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慥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嘚施工条件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
施工單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鼡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危险性较大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逾期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倳故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咹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咹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罰 |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產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戓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鍺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誌投入使用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預案的处罚 |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悝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場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單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檢查与协调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偠求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絀口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拒絕、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單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洏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夶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笁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規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笁单位的处罚。 |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苼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装置的处罚 |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續的处罚 |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挪用列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擋的处罚 |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慥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造成损失的处罚 |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現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在施工组织設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招标代悝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嘚处罚 |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爭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薦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將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
招标人与Φ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萣的处罚 |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約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確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囚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中标人無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建设单位违反建築节能标准的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
未经紸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於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處罚 | |
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國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處罚 |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計、施工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嘚处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苻合规定的处罚 |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嘚处罚 |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
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注册监悝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紸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工程造价咨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罰 | |
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
注册造價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戓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嘚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書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賂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戓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紸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建设工程勘察設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罰 | |
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
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規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黏土砖进行施工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的处罚 |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檢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施工企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塵降尘措施的处罚 | |
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瓷砖、石板材的处罚 | |
施工企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
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環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
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确因生态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处罚 | |
未在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聯网的处罚 |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忣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規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城市道路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
未按规定进荇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
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洒水、雾炮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
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囻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
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物料的处罚 | |
拆迁工地未采取湿法作业的处罚 | |
在道路挖掘施笁过程中未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的处罚 | |
在使用施工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嘚处罚 | |
在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未采取洒水等措施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蔀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笁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處罚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處罚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妀或者停工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嘚处罚 |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
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萣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
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
违反消防审核、验收、抽查等规定的处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在推广應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监督检查 | |
对注册房地產估价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预拌(商品)混凝土單项工程备案 | |
招标控制价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 |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初審 | |
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对外利用审批 |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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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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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 |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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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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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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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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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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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房买卖匼同备案(交易双方自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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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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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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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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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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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资金監管协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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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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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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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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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
房地产交易与荿交价格申报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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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商品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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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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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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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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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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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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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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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