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哪些人员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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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作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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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一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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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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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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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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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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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98:Execute time :0.5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修订解析
 日前,为积极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新形势,加快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对2007年4月开始实行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对外公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将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 一、《办法》修订的相关背景
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也是期货市场发达国家监控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引入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制。在当时,初步建立的净资本监管体系是加强我国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监管的重大制度创新。该体系既反映期货公司对负债的最后偿付能力,也具有一定的弹性以维持期货公司的发展能力,是兼顾了安全性和发展性的指标体系,在解决期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量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引导经营者及时了解经营风险以及通过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以实现风险充分拨备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实现业务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推动期货公司稳健经营、防范期货行业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公司创新业务不断推出,期货公司已由原来的单一经纪业务逐步发展成了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创新业务并存的业务多元化经营机构,原有的净资本监管体系已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与期货市场发展新形势、新变化不相适应的内容。为进一步支持、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提高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重新评估了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了创新业务带来的新的资本管理需求,在借鉴金融危机后成熟市场的制度调整经验和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对净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及时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与内容
 &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两项原则:一是为创新业务保驾护航。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及创新业务提出的资本管理需求,以风险为导向设计了新的指标标准,引导期货公司理性扩张、稳健经营;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具有参考意义但操作条件不完备的提议留待未来进一步修订时考虑。
 &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积极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三是坚持“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
 & 另外,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证监会决定《办法》及配套规则于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期间,期货公司可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尽快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三、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内涵
(一)净资本的内涵
 & 净资本是在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反映了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的资金数。换言之,净资本就是假设公司的所有负债(部分调增项除外,如期货风险准备金)都同时到期,现有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同时,净资本还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所能承受的风险总额的重要衡量指标。理论上讲,在净资本数据真实完整、计算方法科学的基础上,只要公司净资本大于零或者规定的最低标准,就表明公司潜在风险可控、可承受。
 & 净资本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过于注重对注册资本金等静态指标的监管,更加强调了对以资产流动性为标准的动态指标体系的监管,是国际上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其核心要义与银行业普遍接受的《巴塞尔协议》原则及证券业采用的净资本监管是一致的。从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对期货公司实施净资本监管是符合期货行业特点、并且行之有效的做法。
 & (二)风险资本准备的内涵
 & 实践经验表明,金融机构超出自身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进行业务扩张,是金融机构风险积累、直至风险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期货行业发展现状,为积极推动和适应当前及未来期货公司业务创新、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的实际需求,证监会在修订《办法》过程中引入了当前金融机构监管通用的“风险资本准备”概念。风险资本准备是针对期货公司各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按照业务规模和相应标准计算的资本准备,该“风险资本准备”只是计算,不需要计提。通过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挂钩,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小于净资本,从而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总体规模的间接控制,促使期货公司在净资本支撑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总体来看,公司净资本越高,覆盖风险的范围就越大,期货公司各项业务的总体规模就能做的越大,与此同时所需的风险资本准备就越高。
 & 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办法》中引入的“风险资本准备”完全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的“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的准备(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要求,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期货公司通过计提“一般风险准备”能够减少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促使公司增加资本积累,提高资本实力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这与风险资本准备的定义和内涵完全不同。
  &四、主要修订条款新旧对照分析
 & (一)新《办法》突出了对创新业务发展的支持。在“总则”部分,新《办法》将《试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了“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增加了“稳健发展”,充分体现了新《办法》积极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修订目的。
 & (二)新《办法》强化了公司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自主监控力度。在“总则”部分,新《办法》在《试行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通过发挥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公司对风控指标的自主监控力度。
 & (三)新《办法》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在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面,新《办法》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指标,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新增了“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指标,指标数量由原来的五项增加至六项。
 & (四)新《办法》扩大了净资本对具体业务风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新《办法》在《试行办法》第六条中新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同时还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了:“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 (五)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限要求。新《办法》对《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限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修改为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要求保持一致,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期货公司上市后年度报告的报送和信息披露时限问题。
 & (六)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首席风险官对风险监管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证职责。新《办法》对《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规定首席风险官如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 (七)新《办法》取消了净资本定额标准限制,适当放松了净资本管制。新《办法》删除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取消了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交易结算业务及全面结算业务期货公司最低净资本的要求。同时,新《办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另外,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3号),对各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详见附件)。总体来看,新《办法》通过将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原来的6%降至4%,释放了大量净资本,为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境外经纪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基准比例,为创新业务预留了空间,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今后创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前瞻性考虑。
 & (八)新《办法》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体现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新《办法》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别公司适用的不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总体来看,新《办法》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 (九)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期货公司内控与信息披露机制的要求,为更好地满足行业发展需求预留了空间。一是在半年报告方面,新《办法》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了“….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二是新《办法》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了“…..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新《办法》还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修改为了“…..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新《办法》取消了向股东“书面”报告的要求,新增了“披露”选择项,为今后期货公司股东多元化尤其是IPO上市后,如何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风险监管指标情况提前做出了妥善安排。三是在风险监管指标变动超过20%报告方面,新《办法》将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变动指标由原来的五个指标缩减为一个,即“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指标。同时还将原来需同时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报告的要求修改为仅向全体董事报告,进一步理顺了公司内控机制,强化了公司自治原则。
五、我国期货行业净资本监管大事记
----2002年&证监会开始研究“经调整净资产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及配套会计核算规范及审计规范
----2004年初 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明确指出证券、期货公司应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2004年7月&证监会设计完成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并发布《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2004年9月&证监会试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07年4月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自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13年2月 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12号)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3号),自日起实施,首次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一、基准计算标准
 & (一)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其中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按其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 (二)期货公司经营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6%。
 & (三)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按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4%。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面值与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
 & (四)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每一家300万元的标准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总部承担对外营业职能的,按营业部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 二、分类计算系数
 & 为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为A、B、C、D类期货公司的分类计算系数分别为0.8、0.9、1、1.5,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当月启用新评价结果计算。
 &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同一标准,即每一家营业部(或分支机构)300万元标准计算。
 & 三、期货公司开展其它创新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业务的风险特征,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要求或标准。
 &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公司名称:
   年&月&日         &
分类级别:
规模或数量
分类计算系数
风险资本准备
1. 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用于境内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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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用于境外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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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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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理财业务规模(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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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部风险资本准备
营业部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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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担经营职能的总部的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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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汇率统一按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外汇对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
 & 2. 总部是否承担经营职能,应当以总部住所地(或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内容为准。承担经营职能的,在第十行“规模或数量”相应位置填“1”,否则填“0”。
 & 首席风险官:      & 财务负责人:     &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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