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期股权众筹合法吗合法吗?

股权众筹 前景阔 风险高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聂国春  3月20日,京东股权众筹正式启动全面内测。由奖励众筹向股权众筹的拓展,显示出京东金融进行众筹全品类拓展、助力创业生态积极演进的战略布局。  事实上,作为领域内的股权众筹,一直被同门大师兄债权众筹(即P2P网贷)遮挡着光芒。不过,随着“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股权众筹今年将迎来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  暖风来临  在日前刚刚落幕的“”上,“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就在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增补进《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发出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也特别提到,国务院将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在政策暖风吹动下,不少资金“卡位”股权众筹。3月18日,深圳股权众筹平台“天使客”公布完成800万Pre-A轮融资的消息,“腾讯系”知名投资人旗下基金继续跟投。紧接着,京东金融也在3月20日启动股权众筹板块的全面内测。  根据速途研究院的统计,2014年国内众筹行业飞速发展。其中,股权众筹四个季度的募资总金额分别为0.47、1.08、2.76、4.45亿元。单项募资金额也从12万元增加到15万元左右。“对于投资方而言,风险投资的准入门槛较低,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对于融资方而言,除了能够从股权众筹渠道融到可观资金外,还能够获得更广资源。”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认为,股权众投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引发新一轮草根创业浪潮。  这一点也得到了(,)分析师阮晓琴的认同。她表示,目前有50%左右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及时融资,而中国个人持有的90多万亿元的可投资资产,为股权众筹资金供给提供了良好条件。随着逐步完善,预计股权众筹的规模会继续扩大,平台数量也将会逐步增多。  领投增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廖理教授告诉记者,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资本市场的监管趋严,IPO数量大幅度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股权众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股权众筹使得普通大众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小额的股权投资,同时也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廖理说。  不过,尽管股权众筹未来的发展空间广阔,但与P2P上百万的投资者相比,股权众筹的业余投资人不足一万。为了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兴趣,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均采用“领投+跟投”制度,即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人为领投,充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业余投资者则为跟投人,项目分配收益时,要给予领投人一定的分红。  以天使客为例,其领投人还包括东方港湾创始人、达晨合伙人邵红霞、国鸣投资吴鸣宵等。  据了解,“领投+跟投”模式能够减小普通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同时能帮助创业者获得除资金以外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值。  “虚火”不少  2014年,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一个标志,是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众筹咖啡馆。但是,股权众筹看似如火如荼,但其中“虚火”不少。  首先,有些人只是借着股权众筹的关注度,把线下的融资放到线上做个形式,认筹一下。一些项目只是做了个宣传而已,同时也认识了一些潜在投资人。其次,主动在众筹平台上提交的项目数量不少,但质量普遍较差。据了解,天使客上线以来,自主提交的项目很少通过审核。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来说,目前多数还只是处于“投”的阶段,在投后管理、项目退出上,投资人还可能会遭遇更多的问题。  据了解,在很多众筹咖啡馆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同时,《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股权众筹仍不能摆脱优质项目少、项目定价难、建立信任久、投入周期长、退出机制不明确等痛点。  监管破冰  另一方面,股权众筹也存在着触碰法律风险、专业性不够、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征信体系等问题。  为此,2014年 12月 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层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外,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政府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模式合法性的明确认可和积极推动其发展的鲜明态度。“征求意见中对于投资人、筹资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及业务范围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要求,但对于投资人的要求偏高,针对平台的"禁止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等规定不利于投资者退出。”阮晓琴说,预计《证券法》修改有望推动股权众筹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  廖理则表示,初创企业的高风险特征跟我国普通投资者低水平金融普及教育程度、风险认知程度以及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从根本上是错配的,因此我国股权型众筹的出路在于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进入门槛。开展试点的目的主要是如何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规范投融资过程。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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