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退干部在地方领的财政干部演讲范文工资为什么不涨

[原创]迟到的好消息!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退休干部涨工资了!(图)
继两个月前,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涨工资,曰干休所传达军委文件,宣布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退休干部将从2014年1月按新标准(上图)增加工资!此前未移交地方的军队武警退休干部已按此标准于日前增发和补发完毕。 此次增资仅是将增资标准传达到本人,何时将所涨的工资发到老干部手中,谁也不请楚?上一次涨工资,也是比未移交退休干部晚领6个月,目前已过去两个多月了,但愿此次增资不再“晚点”太多?
猜你感兴趣
点击加载更多
更多精彩内容您现在的位置:
【部队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军人等生活补助资金12
  【部队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军人等生活补助资金12.98亿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6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12.98亿元,用于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农村老退伍义务兵,以及老党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财政部和民政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月人均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未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党员、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月人均提高10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2016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383.71亿元,惠及全国880余万优抚对象。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南方财富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排行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编辑:秋霞
  yjbys小编带大家来具体了解关于军队退休师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的内容,快来随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一起阅读了解吧。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最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YJBYS小编推荐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10.
读了《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的人还读了: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与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相关的文章
2016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政干部工作总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