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业主委员会会聘请律师起诉物业,律师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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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交物管费,业主被起诉
   律师:业主若对服务不满,可通过业委会解除合约
  多彩贵州网讯& 3 月16日,家住安顺西城印象小区的王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包括自己在内,小区多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了。王先生称,之所以欠交物业费,是因物业公司不作为。
  物业:15%业主拖欠物业费
  “起诉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是想通过法院拿回被拖欠的物业费。”昨日,安顺西城印象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杨女士称,两年多来,小区不少业主拒交物业费,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杨女士表示,他们公司2013年11月接手小区物管。业主入住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们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业主按建筑面积1.2元/㎡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如逾期不交纳物业费,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元交纳滞纳金。
  “有些业主长达一年不交物业费。”杨女士称,目前西城印象小区有近千户业主,其中15%的业主都存在不同程度拖欠物业费的现象。杨女士表示,业主不按时缴费,物业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不堪重负。
  业主:物业公司不作为
  昨天,王先生拿到法院传票,让他感到意外。王先生说,她确实有1年时间没交物业费,但没想到会被物业起诉。
  王先生传票中的民事诉状显示,他从2015年4月起,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多次催缴均无果。截至今年3月,他拖欠物业费1029元,加上365元违约金,应支付物业1394元。
  据了解,西城印象小区此次有多户业主收到法院传票,欠费时间多为1年左右。“物业天天不管事,就知道收钱。”王先生对物业服务有一肚子抱怨。王先生说,他拖欠物业费,主要原因是物业不作为。从他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一直没有健全,无监控摄像头,业主家里财物被盗都无从查起。此外,小区垃圾成堆,长期无人清理打扫,也让其感到十分气愤。
  多位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小区业主均交纳了“四通费”,可自来水至今仍未安装“一户一表”。业主到物业交水费,价格要比市场价高出不少。
  有业主还抱怨道,小区路灯坏了长期无人过问,夜间行走十分不安全;小区下水道经常堵,一到下雨天污水横流。
  律师:业主不交费难胜诉
  记者昨日从安顺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年来,有关物业纠纷的投诉日益增多,主要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物业服务、小区环境等方面。其中被投诉最多的是“物业不作为”问题,服务不到位、小区垃圾堆积、物业费用高等;其次是“小区基础设施”问题,包括电梯维护、门禁监控、小区停车位等。
  对于物业和业主关于物业费用的纠纷,昨日,记者咨询多位律师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必须补交物业费。业主不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到法院,业主打起官司来很难胜诉。
  贵阳某律师事务所王道江律师表示,业主不交物业费在小区中较为普遍,其拒交理由主要是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但物业服务是否到位难界定,业主完全胜诉几率不大。王道江律师表示,法院判决下达后将严格执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建议业主与物业协商解决此事。
  此外,有业委会的小区,可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物业公司,超过半数以上业主对服务不满,可以解除双方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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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如果不加以区分,就可能分不清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找不到正确的责任承担者。总的来说,业委会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代表行为,即是代表全体业主处理事务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等。代表行为中又可以分为内部事务管理行为、外部的合同订立行为、诉讼行为。第二类是自身行为。业委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有自己的权利义务,依法进行法律活动。以下分类详细论述:
一、&业委会的行为分类
(一)代表行为
1、内部事务管理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一些服务性的公共管理行为。依其管理内容又可进一步分为:
⑴政治性的。①会议职责。根据《条例》第13、14、15条之规定,业委会依法负责业主大会的召集、通知、记录等工作;②拟约职责。负责业主公约、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草拟、部分审核工作;③监督职责。根据《条例》第15条、51条的规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业主公约的实施等情况。④反映职责。包括向业主会议提出有着业主共同事务的建议、议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⑵财经性的。①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续筹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实施;根据《条例》第54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0、11、12条的规定,经业委会同意,专项维修基金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由业委会定期检查、监督。②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较大型的物业小区都会有商业用房、经营性停车场等物业,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都由业委会委托并监督物业公司经营。③物业费用标准的协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负责依法和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服务价格标准。④审议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2、外部合同订立行为。根据《条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物业管理需要,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各种民事合同。
⑴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管理经验等,业委会不具备这些条件,必须委托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⑵与银行、信托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合同。依据《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留有足够的流动维修基金后,业委会可以将闲置基金用于购买国债、委托信托管理等,实现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
⑶与第三人订立相关经营合同。如果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自行经营相关共有物业,业委会应当与第三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等。同时,业委会还应依照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⑷日常民事合同。为维持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业委会都有一定的办公活动经费,用以购买、租赁办公用品设施等,会产生一系列的民事合同。
3、诉讼行为
在诉讼活动中,业委会是否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曾经有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业委会经过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法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自己的章程,有办公场所,有一定的活动经费,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其他组织&的条件,为诉讼上的方便,应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最高院2003年8月20日作出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司法复函有明确解释:业委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个司法解释是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的,日本的《区分所有权法》、德国的《德国住宅所有权法》、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等均赋予物业管理人(即相当业委会)以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自身行为
除了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一系列物业管理活动之外,业委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要接受一定的行政管理,负有一定的义务。1、依法备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委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3、协助开展维护治安等各项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业委会有义务配合公安、居委会等开展工作。
二、法律责任的适用
业委会在从事上述行为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中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的责任形式有不同的适用原则,本文试结合上述各类行为的特点,分别进行阐述。
(一)民事责任的适用原则
在目前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业委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全体业主享有和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知,业委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人,业委会与全体业主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业委会自身行为视为全体业主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直接由全体业主承担。如果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与第三者进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按照民法理论,除非第三者为恶意,否则业主仍然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因此受损失,只能转而向业委会追偿。但因业委会并无独立财产,所谓的&追偿&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在&代表制&下,全体业主的财产安全将有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重构业委会和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设置,由目前的&代表制&改为&代理制&,那么将可以有效避免上述缺陷。
代理,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理的另一人。在业委会的代理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业委会代理全体业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这种代理在学理上称为&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民法中尚无规定,但合同法第402条对此种代理关系已有明确规定。
在代表制与代理制两种模式下,业委会的地位有着巨大差别:(1)代表制中,业委会为非独立主体,与业主大会为内部组织关系,代表制中,业委会是独立主体,与全体业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代表制中,业委会的行为即是全体业主本身,代表制中,业委会的行为并非全体业主本身的行为,而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由全体业主承受其法律后果。
在&代理制&模式下,业委会与全体业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业委会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是代理全体业主实施的,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代理制度调整产生。具体体现为:(1)业委会应当在全体业主明确授权下(授权范围主要体现在业委会章程中)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业委会越权,无权代理,而全体业主不给予追认,那么该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由业委会承受,与全体业主无关。(2)业委会要忠诚、诚实地履行代理义务,全面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违背这一义务,业委会和第三人串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那么业委会要和第三人向全体业主负连带赔偿责任。(3)第三人应当尽到谨慎、善良义务,如果其明知业委会无权越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业委会实施法律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与业委会要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4)全体业主对业委会的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如因此造成表见代理,则双方要对第三人负带赔偿责任。(5)业委会要尽勤勉代理之义务,如果失职不履行职责而给全体业主造成损害的,业委会应当对全体业主负赔偿责任。
&&& 当然,因为业委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用以承担责任,因此以上涉及到的所谓业委会责任可能并无实际意义。但如果业委会委员是有偿的或虽然无偿但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考虑让业委会的委员适当承担一定的个人责任。我们也看到,在&代理制&模式下,第三人与业委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只要尽到谨慎义务应当是可以避免的,另外第三人还可通过行使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赋予的催告权、撤销权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通过&代理制&模式,实现了在业委会、全体业主、第三人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明确了各方的的责任,在三方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平衡机制。尤其关键的是,通过第三人的谨慎义务,促使第三人配合业主加强对业委会的控制,这一点在目前业委会普遍缺少有力监督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原则
业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能涉嫌的犯罪中,有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种。
1、自然人犯罪。业委会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或假借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名义实施的犯罪,由其个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包括人身刑与财产刑),与业委会、全体业主无关。
2、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通过签订《业主公约》形成的一个自治性团体;业委会是全体业主依法成立的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有着自己的章程和工作人员,是另一个独立的团体。因此理论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都可以实施单位犯罪。
因此,认定由业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实施的犯罪中,除了应当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外,还应当在单位犯罪中注意区分业主大会犯罪与业委会犯罪两种情况,以准确地对相应责任主体适用刑罚。具体如下:(1)业委会单位犯罪。如果是超越业主大会的授权,经业委会自行研究决定,在业委会意志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那么业委会就是犯罪主体。在实行&双罚制&的情况下,人身刑由业委会主任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财产刑由业委会委员承担。(2)业主大会犯罪。如果是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授权委托业委会实施的单位犯罪,那么犯罪主体是业主大会。在实行&双罚制&的情况下,人身刑由业委会主任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财产刑则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委会及其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如下类型:
(1)类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犯罪。如果业委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代理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追诉标准为5000以上)的,在本质上应当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为除了主体之外,该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都完全一样,应当受到刑法的调整。另外,如果经业委会研究决定,以业委会的名义受贿的,该如何定性?本文认为也应当视为业委会委员个人的行为。因为不管是从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还是法律规定的授权来看,业委会这一个组织本身不可能形成犯罪意志,所谓的&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只是委员个人借以实施犯罪的形式而已,当然应当由委员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本罪可由个人或单位构成。业委会有法定义务向全体业主公开会计资料,让业主监督财务开支的相关情况。如果业委会或个人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隐匿、故意销毁相关会计资料的,应当构成该罪。追诉标准,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A.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B.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3)偷税罪。业委会自己经营共用设施、共用部位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否则可能涉及偷税罪。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表现为对物业公司等第三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串通投标罪。本罪可由个人或单位构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在代表业主选聘物业公司时,可以采取招投标形式。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业委会或其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追诉:A.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B.对其他投人采取威胁、欺骗手段的;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职务侵占罪。本罪为人上犯罪。业委会管理有专项维修基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及其经营收益等动产或不动产,如果业委会委员或其他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述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可以处以人身刑,并处以财产刑。
1、《民法总论》(第二版)梁彗星法律出版社
2、《民法总论》郑云端北京大学出版社
3、《物业管理法教程》周珂主编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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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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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司法实践当中,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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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司法实践当中,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等机构。
但是,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没有限制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一般业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情形限制在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而与此无关的或者属于部分业主的事情,则无权向法院起诉。
(作者:叶林 QQ: 网站:/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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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到了开庭时间,应准时到庭;
  5、开庭审理阶段;
  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可以申请撤诉;
  7、拿到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8、双方不上诉,对方又不赔偿,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打官司律师费用是多少?
  处理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资历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很大的浮动,各省份也有各自的。下面我们以北京市律师费用为例:
  北京市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2.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二)、、、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付费、费、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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