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金库支付限制进口货物目录2016税金有区域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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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货款低于报关价格差额,是否应作进项税转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进口货物报关后,我公司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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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对外支付海运费涉及哪些税?
15:27:45纳税服务网我要分享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雇请外国公司运送货物出境(由青岛港到欧洲),由我们自己支付运费,伴随出口货物对外支付的海运费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如需要,代扣哪些税种?如不需要又该如何操作?有没有政策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由于贵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在境内,境外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运输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相应地,还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从青岛港到欧洲的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部分发生在境外。其中属于境内的运输费用,因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境外公司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税务机关对境外公司境内外运输收入划分的合理性扣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境外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境外公司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运输收入并据以计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适用税率为25%,如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实申报的,其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25%;如不能准确计算的,所得税公式为:境内收入&核定利润率&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 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包括: (一)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取得运输收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由贵公司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因此,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青岛到欧洲的运输服务,境外公司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缴印花税,但贵公司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外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协定中有国际运输条款的,境外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二条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备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增值税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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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关税的会计处理
&&口关税”和“应交出口关税”二个明细科目,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和实际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其贷方反映企业在进出口报关时经海关核准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进出关税。  对于进口关税,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而对于出口关税,通常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
  一、进口关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业务分为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两种情况。
  (一)自营进口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口关税构成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进口关税时,应借记“商品采购”(商品流通企业)、“材料采购”(工业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企业交纳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企业日报关进口货物一批,离岸价为US$370000,支付国外运费US$22500,保险费US$7500,国家规定进口税率为30%。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则报关时应纳关税为:
  应纳进口关税=(500+7500)×8.0×30%
        =960000元
  若为工业企业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         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60000
  若为商品流通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60000
  以银行存款交纳进口关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60000
    贷:银行存款        960000
  [例2]某公司进口设备一套,到岸价格为US$200000,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8.30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10%,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10%
      =166000元
  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166000
  以银行存款缴纳进口关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166000
    贷:银行存款        166000
  (二)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业务一般由外贸企业代理委托单位承办。外贸企业对其代理的进口业务并不负担盈亏,只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进口关税,先由外贸企业代缴,然后向委托单位收取。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计算出应缴纳的进口关税时应借记“应收账款--××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单位实际向外贸企业支付进口关税时借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3]宏远公司委托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材料一批,天兴公司先付定金4800000元。该批材料实际支付离岸价为US$480000,海外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共计US$20000(支付日市场汇价为8.30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天兴公司:
  (1)收到预付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预收账款--宏远公司  4800000
  (2)进口货物,实际向国外支付货款和运输费、包装费和保险费为4150000元[(000)×8.30],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宏远公司  4150000
    贷:银行存款        4150000
  进口报关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000)×8.30×20%
        =830000元
  应纳增值税=[(000)×8.30+830000]×17%
       =%
       =8466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宏远公司   650000
    应收账款--宏远公司   102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8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46600
  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8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46600
    贷:银行存款         1676600
  企业按规定向宏远公司收取商品全部进价10%的代理手续费,则代理手续费为:
  代理手续费=(76600)×10%=5826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汁分录:
  借:应收账款--宏远公司  5826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82660
  实际收到宏远公司付来的其余款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609260
    贷:应收账款--宏远公司  1609260
  宏远公司:
  预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天兴公司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实际收到天兴公司报来的账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5+58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6600
    贷:预付账款--天兴公司        6409260
  实际支付其余款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天兴公司       1609260
    贷:银行存款            160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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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国库或金库,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专门机构,反映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国家预算执行的一项基础工具。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有一级金库。金库有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责。 金库的基
简称国库或金库,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专门机构,反映国家预算的情况,是国家预算执行的一项基础工具。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有一级金库。金库有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责。
金库的基本职责是:
(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收纳、划分和留解;
(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3)协助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4)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关经济收入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等。
金库的主要权限是:
(1)督促检查各级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款是否按规定全部收入金库;
(2)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金库有权拒绝执行;
(3)对不符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金库有权拒绝办理;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5)对不符规定的凭证,金库可拒绝办理。金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支拨库款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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