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一个月拘留15天为什么改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在抓到之前已经不干了,但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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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12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建X,男,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建X犯组织卖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建X及辩护人张建军、证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中旬至8月24日,被告人崔建X伙同朱×、王×1(该二人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酒店地下一层客房内,多次组织安排多名卖淫女子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日公安民警在该××酒店地下一层现场查获多名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
后被告人崔建X于日夜在北京市密云县进京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建X无视法律,组织多人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建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并作出了供述。
被告人崔建X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崔建X系自首,侦查机关未及时核实“吴哥”、“谭姐”的情况,致使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中旬至8月24日,被告人崔建X伙同朱×、王×1(该二人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酒店地下一层客房内,多次组织安排卖淫女子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日公安民警对××酒店地下一层进行检查,多名卖淫嫖娼人员被查获。2011年9月,被告人崔建X被网上追逃。日0时许,被告人崔建X在北京市密云县进京检查站被民警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2证言证实,其妻子和小崔的妻子关系很好,2010年其妻子刚生完孩子,他们生活上有点紧张,小崔说他在××酒店地下一层拉客人去“打炮”,问其有无这方面的资源可以带客人去,一次1000元,提成250元。其从日左右开始带客人来。在酒店地下一层有小姐10多名,客人来后把客人带到小姐休息室,客人看上哪个小姐,就把小姐叫出来,服务生给安排房间,然后写单子,单子上写房间号、小姐名字、时间,小姐陪完客人后把1000元给服务生,等其下次去的时候,服务生把提成250元给他。小崔也给过他提成。小崔全名是崔建X
2、证人朱×证言证实,2011年7月中旬,其在东直门吃饭时和临桌男子聊天,对方说姓崔,他的一个朋友在××酒店地下室干保健,需要服务生,问其干不干,其就答应了。姓崔的答应每月发工资2700元。这个地下室就是一个卖淫窝点,有人往这里带男的嫖娼,小姐都在一个房间里等着,客人来后到小姐休息室选小姐,选中小姐,其给开房间,完事后客人出来把服务费1000元交到服务台,姓崔的交代让把钱收好放在抽屉里,记好帐。第二天早上他们还没起床就有人把钱取走了。其不知道这个地方的具体老板是谁,姓崔的负责其和王×1,安排他们的工作。嫖客是由刘×2、小才、姓崔的、谭姐几个人带来的。其刚干第二天,王×1也来这里干服务生了,他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姓崔的,然后来这里上班的。
3、证人王×1证言证实,2011年7月中旬,其到××酒店地下一层当服务生,这有7间客房,被人承包了,经理姓崔,还有两个服务生,一个叫朱×,一个叫黄××。小姐平时在8168房间休息,来客人后,带客经理要领着客人到8168房间挑小姐,客人挑完后,服务生开房间,递给小姐避孕套。客人出来后将嫖资1000元交给服务生,服务生将房号、小姐名字进行记账,有一张表记账,一天一张表,钱、房卡、记账的表都放在柜子的抽屉里。服务生一般下午3时许上班,晚上9点以后客人最多,凌晨2、3点下班。这个地方谁负责不知道,其和朱×是由崔经理安排工作,崔经理一般在酒店一层大堂沙发坐着,不下来。这里只接待熟客介绍的,有几个人专门往这里带嫖客,也就是带客经理,这些人从中提成。刘×2、张×3、姓才的都是带客经理,崔经理也带人来。这里的小姐是崔经理找来的,流动性特别大,没有干时间长的。崔经理给其发工资,一个月2500元,7月份没有干满,只结了2000元,8月的还没给。
4、证人颜×证言证实,2011年8月,其在电线杆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是招前台服务员,工资1600元至2000元,奖金另算。联系人是谭女士。其就与对方联系,后按对方要求到了××酒店,在酒店的地下一层见到了谭女士。对方把其带到一个房间里,里面有10个左右的女孩,谭女士让她们不要乱讲话,不要出声。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有两个男的进了房间,谭女士要她们10几个女孩都站齐了,供那两个男的挑选,有1个女孩被挑选上就跟那男客人走了,其他人都没被选上,谭女士将其推上去,向男客人介绍说这个是今天刚到。后谭女士把其拉到另外房间,一会儿来了1个男服务生给其送来1个避孕套。谭女士把那个男的带进来,对那个男的说:“人家是小女孩,好好照顾人家,那东西(指避孕套)就在那里,你自己看着办。”然后又对其说:“按摩要好点,要到位,第一次来没关系,不要让人家投诉,投诉了自己掏钱买单。”然后谭女士就走了。那个男客人在房间里不让其进行按摩服务,而是对其动手动脚,把其摁倒在床上要强暴其,其挣脱跑回房间,谭女士说他们这里就这样,要按照客人要求做。其就在那里哭,同屋的那些女孩都劝她,其中1个重庆的女孩说:“你应该知道这里是干什么的,既然你没有踏入这行,你就赶紧走吧。”其就收拾东西,趁他们不注意,跑出了宾馆,在马路上报了警。
5、证人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酒店地下一层向客人卖淫,她们一起有10几个卖淫女,都在员工宿舍等着,如果有客人来,就会有服务生和张×3带他们到宿舍选她们,选上后,服务生就会将她们安排到指定的房间里进行卖淫,门口的服务生会给她们避孕套。日23时许,张×3将其从员工房里叫出来,领到8165房门口,让其进去陪客人,楼道里服务生给了其1个避孕套,其进房后和里面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躺床上聊天时被民警查获了。这里的女的都卖淫,每次挣400元钱,她们不许留客人的联系方式,不许跟客人谈价钱。谢×辨认出朱×、王×1就是给过避孕套的服务生,刘×2就是带客人选人并安排房间的人。
6、证人何×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22时许,其和张×1吃饭时,张×1说出去洗个澡,其知道是去嫖娼,就同意了。他们一起打车到××酒店地下一层,服务员将其领到8165房间,张×1去了另1间。过了一会儿1个女的进屋,他和这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聊天时民警来检查将他们查获了。何×辨认出谢×就是向其卖淫的女子。
7、证人张×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23时30分许,在西城区××酒店按摩店中,姓崔的经理将其带到8163房间,其看见里面有1个男的,光着身体躺在床上,其就给这个男的做口交等色情服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时其来这里时,姓谭的经理说在这里做活不要管钱的事,由经理谈价格,每做1个活给其400元。张×2辨认出张×1就是当晚嫖娼的男子。
8、证人张×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23时许,其打电话给张×3说到他那里活动一下,张×3说可以活动,绝对安全。其就和何×打车到了××酒店,张×3就将其安排在8163房,将何×安排另1个房间。其在8163房间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后进来1个女的,该女子给其进行色情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张×3说可以活动的意思就是找小姐做色情服务,包括性交、手淫、口淫等。张×1辨认出张×2就是向其卖淫的女子。
9、证人孙×证言证实,日晚,其到××酒店上班,当时房间里坐着三四个女子,后有个年纪较大的男子进屋让其给他按摩。男服务生将其带到8162房间,那个年纪较大的男子在屋里,其先去洗澡,那个男的后洗澡,然后男的躺在床上,其光着身子给这个男的按摩,没按几分钟,警察就来了。
10、证人冀×证言证实,日的前几天,其手机收到短信,称在××酒店地下室有养生堂,里面提供按摩服务。其和对方联系,对方说叫张×3。8月24日晚其开车到××酒店,张×3把其接到1个屋里,让其挑技师,其选了1个,张×3就把其带到8162房。其在房里等,那个女技师来了,两人先洗了澡,后对方光着身子开始给他按摩,按摩时民警进来了。
11、现场照片1张证实,孙×、冀×被民警现场查获时的情况。
12、证人李×1证言证实,其是天桥派出所民警,因西城分局接到举报称西城区××酒店地下一层有人组织卖淫,日23时许,其配合西城分局治安支队及其他部门的多名民警对××酒店地下一层进行突击检查。其走到8162包房时,发现包房的门是开着的,有民警在里面,那个叫冀×的男子穿着红内裤在包房内,叫孙×的女子光着身子在一旁。其将两人分开。孙×称那个男的选的她,两人洗完澡躺床上,她亲那个男的胸口时被查获了。
13、证人周×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3时10分许,其在西城区××酒店地下室上班时,警察来了,将其和许多女孩带回了派出所。她们上班就是卖淫,1个钟提成400元,老板会扣除5元的避孕套钱,但老板收嫖客多少她们就不知道了,她们那里所有人都是这个价格。1个钟就是与1个男子发生性关系,1个小时1个钟。她们都是在地下室最里面的1间屋子里,会有男的来这间屋挑选她们,挑上谁,谁就跟那男子去别的房间卖淫。她们这一共有14个人左右,其没见过老板,听说是1个男的。这里除了她们女的外,还有3个男的,1个专门给客人拿鞋给她们发工资,1个专门给老板传话,如果她们要请假外出或不想干了都和这个人说,第3个男的专门看楼梯口和给客人开房间。她们每做足15天,就跟那个专门给老板传话的男的说,然后那个为客人拿鞋的男子会给结账。这里所有女的都是卖淫的,刚来时她们还跟其讲要是被警察抓到了,打死都不能说是卖淫的,就说是刚来应聘的,什么都不知道,谁也不认识,来这里就是做足疗保健的。今天晚上22时许有4个人接待了客人,那4个客人是一起来的,23时许那4个人就走了,23时许,又有3个人接待了3个散客,紧接着警察就来了。周×辨认出朱×、王×1就是负责在楼梯口看门、拿鞋等工作的服务生,刘×2就是带客人选人并安排房间的人,徐映雪、黄雪梅、苑兰兰、李颖就是日22时许向4名男客人卖淫的女子。
14、证人位×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20时许,其和王×2吃完晚饭,赵×说找个地方玩,就是找小姐去嫖娼,其就给1个叫张×3的人打电话问有没有,张×3让到××酒店地下一层客房找他。后其开车带着王×2、赵×、李×2到了××酒店地下一层的客房外,找到张×3,张×3说每个小姐1000元1次,他们同意了。两个服务生带着他们去了1间客房,房间里有10个左右小姐,统一穿着蓝色制服上衣,蓝色短裙,他们4人分别挑了1个小姐,服务生带他们分别开了旁边4个房间,打开房门,其和小姐进去后,锁好门,其和小姐说了几句话,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穿好衣服离开在楼梯处的沙发等其余的3个人。一会儿他们也出来了,赵×掏了4000元给1个服务生,他们4人离开,在大街上,他们被民警拦住,带回公安机关处理。位×辨认出王×1、朱×系服务生,苑兰兰系向其卖淫的女子。
15、证人王×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22时许,其和公司驻京办事处主任位×一起喝完酒,公司的两个券商赵×、李×2想找个地方玩会儿,位×开车带他们到了1个会所,他们进了大厅,有两个男的上来招呼他们,后又来1个男的,位×和那个男的谈了谈,之后被直接带到地下一层,安排他们到1个包间内选小姐。其随便选了1个,然后有男的带其去包间,其进包间后,没多久其选的那个女就来了,她进屋将门插上,让其去洗澡,后那个女的也洗澡,洗完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其将衣服穿好出了包间,当时赵×和位×已经在外面等着了,没过多久李×2也出来,开始带他们进来的那两个男的其中1个过来收走了4000元。他们给完钱出门上车,在路上被民警拦下带回了派出所。王×2辨认出王×1、朱×系服务生,徐映雪是向其卖淫的女子。
16、证人赵×、李×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位×、王×2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赵×辨认出朱×是收取4000元嫖娼费用的男子,徐映雪是被王×2挑走带到包房进行卖淫的女子,黄雪梅是向其卖淫的女子,李×2辨认出朱×、王×1就是将其领入包房的服务生,李颖是向其卖淫的女子。
17、证人杨×证言证实,其是××酒店的销售部经理,日,1个叫朱永利的男子到酒店说他们公司要在酒店地下一层开房间,该人看完房后说要7间房,来人多时再加房间,人少时再退2间。之后该人就到前台办入住手续,具体用的谁的身份证办的手续就不清楚了。8月24日其回酒店看到来了很多民警,听前台说地下一层有卖淫的。
18、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其是崔建X的妻子,其记得2011年年底时,其陪崔建X一起去西城区看守所自首,当时崔建X抱着孩子去的看守所,其自己在外面东城区看守所附近的一个加油站等着,等了好久,崔建X打电话说他已经在家了,没事了,其就走了。
19、××酒店住宿登记表对杨×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
20、照片1组证实,日,民警对××酒店地下一层进行检查时,查获的手机、房卡、记账单、钱款的情况。
21、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1组证实,苑兰兰、徐映雪、黄雪梅、李×2、谢×、孙×、张×1、冀×、王×2等人因在××酒店地下一层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分别被行政处罚,位×被拘留。
22、刑事判决书证实,王×1、朱×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判刑。
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理的经过。
24、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证实,日0时许,民警在密云县司马台检查站对车号为×××车辆进行检查,对司机进行核录检查时发现崔建X为在逃人员。2时许,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对崔建X口头传唤至太师屯派出所。被告人崔建X在查获直至被西城分局民警接走的过程中,未向民警说过其是到北京来投案自首。
2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日,民警将崔建X从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机关接回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日,崔建X因涉嫌组织卖淫被上网追逃,2012年12月间,崔建X携带未满2周岁的儿子到西城区看守所投案自首。崔建X反映在家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妻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孩人无人照看。经请示,认为其已经有投案自首的打算,不会继续潜逃,待其将孩子安置好后自己到公安机关正式自首。为核实崔建X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民警带领崔建X到其在京住处查找其妻子,其妻子确实未在家,随后民警告知崔建X安顿好孩子后到西城分局投案自首,此后逃犯崔建X未再到西城分局投案自首。
27、被告人崔建X的户籍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崔建X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日被上网追逃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X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建X犯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建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建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2年被告人崔建X确曾携带幼子到公安机关,但当公安机关询问其妻子下落,意欲让其妻将幼子带走照看时,被告人崔建X隐瞒其妻是陪同其一起前来就在附近等候的真实情况,假称不知其妻下落,公安机关遂让其安置好幼子再来投案,之后被告人崔建X却未再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直至日,崔建X驾车进京时,民警核录身份时发现其为在逃人员,才将其查获归案,因此,被告人崔建X不是自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崔建X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侦查机关未及时核实抓捕其他同案犯,致使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建X伙同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崔建X本人对此亦供认不讳,故被告人崔建X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崔建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建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
人民陪审员  白雅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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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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