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筑类企业做合同审查的思维与方法应当熟知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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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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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符合性审查部分 ? 未采用2013版合同范本(GF-),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 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 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 ?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 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 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12.1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 ? 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部分 ? 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 ?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 执业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 定;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工期延误的约定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7.9.2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 ? 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 ? 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 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 件不一致;? 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 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24个月,未区分工程保 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 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 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审查要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要点 (1)工程款支付争议,最多约占法院受理工程案件的80%; (2)合同效力争议; (3)合同解除争议; (4)工程质量争议; (5)造价结算争议; (6)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 (7)垫资争议; (8)工期争议; (9)保修及退还保修金争议。 二、法律审查要点 要防范这些争议,应如下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及法律评审: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因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或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仔细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重点审查造价条款。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十分重要的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工程造价的争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情形,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更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确保赢利空间。对于垫资合同,则应考虑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五)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七)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与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八)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九)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0.1‰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5000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1.6‰),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9,987,429.59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2000多万元工期违约金。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篇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的要点分析
施工合同的审查,是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可以发现施工合同中潜在问题,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施工合同履约率,即使发生了违约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减少建设方或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上单位名称是否是全称,单位名称和印章是否一致,单位的地址(包括送达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准确;合同签订人员是否具有授权,本人和身份资料是否一致;单位建筑工程联系人员和工程代表是否明确,变更联系人和工程代表,交接程序是否合理安排,代表的权限范围是否明确;单位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单位经营资格、信用等;合同是否有第三方参与,如果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等。工程来源是否正当(如需要经过招标的是否经过招标),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工程名称是否规范,工程范围、内容是否清晰。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审查施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应该拒绝,以免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还要审查施工当事人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等情况,加以调查核实。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例如:相对于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等等,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而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样道理合同保密、质量保证、技术开发等内容虽然不和合同标的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是有违缔约目的的内容,需要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其相关条款加以重视和完善。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确定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完整、将来能够实现。首先审查合同中规定的己方的义务实现是否存在障碍,有无依赖外界因素的情况,在需要对方配合的情况下,配合的程序是否已经列明;其次审查己方的权利(主要是付款)是否包含条件,付款的依据是否清晰,是按进度、按工程量还是一次性支付;付款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否附加了条件和期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是否受到对方或第三方前臵行为的影响,是否设臵了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多个付款条款是否有矛盾等;对施工合同条款中的数量表述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而且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承包工程面积要写清楚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土方体积是松土体积还是压实体积,这对单位造价包干工程的总造价就有很大的影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的使用要符合规定,以免双方发生争议。必要时要明确规定工程数量的正负尾数,如土方工程。2、工程量条款的审查,审查工程量的确定、确认方法,工程量调整依据是否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关工程量的报告材料如何编写、提交、确认等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遇到超出设计范围、变更施工范围、返工等情况如何计算工程量是否有约定,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细致、明确。 3、工程质量约定的审查。审查工程质量的确定、确认方法程序。关于工程质量有无明晰的标准,验收范围(如验收依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施工图、技术说明、验收规范等)有无书面的双方签字确认的质量标准细则,质量的实现有无障碍,验收的主体是否合适,验收的期限、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如何提出质量异议、如何磋商、处理等;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规定等;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是合同中最为复杂的条款和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之一。不同的工程质量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工程质量一定明确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合格,还是优良。是否要创奖杯,是钱江杯还是鲁班奖等,这些都要写明白。虽然质决定价,但反过来,建设方出了一定的价就应该得到相对应的质。质量标准、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质量违约责任; 4、工程期限的约定的审查。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等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工程有无阶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顺延的情况,如何提出、确认;工期延误、延期竣工造成的责任承担;审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期形象进度和总履行期限都要写清楚,是从公历几时开始到公历几时结束,不要笼统的写多少天。因为这涉及到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及工程款最终结算时间,从而影响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价值(利息)及工期索赔,最终影响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的定义(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工程阶段工期要求;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确认程序;工期延误、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5、工程价款支付条款审查。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中相关依据是否科学、可行,具有操作性;工程价款计量如何进行,程序如何安排,拖延支付惩罚措施是否明确;工程价款支付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有批准、前臵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弹性条款存在;另外还要审查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如结算的条件、依据、结算的期限、程序、审核,逾期审核的责任等;施工合同中的价款应是审查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工程造价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一定要指出来并提出修改意见。主要审查施工企业保证金等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工程预付款数目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款支付数额、日期是否合理,维修保证金是否合规。另外工程价格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平合理。要明确计算方法(如按什么定额计算),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价款的性质(暂定价或可调价、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 6、工程施工条件条款审查。工程准备工作如何开展、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协助工作是否需要等等; 7、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修改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费用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代用、合理化的处理程序、责任、费用承担及价款结算;阶段性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提供; 8、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9、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的审查。合同终止、解除情况下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如何审查确认;已购买材料设备的篇五: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法律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3、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4、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2)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中应当将各方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多万元工期违约金。 二、建设单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1、什么是结算审核、审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审计则一般是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 根据一项针对建筑企业的调查,施工企业把结算审核或审计在导致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中排在第三位,建设单位往往将结算审核或审计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利器,有时这种审核、审计无休无止。一项完工工程,找审计事务所或审计行政部门审计,或再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可以找建设银行复审,三审不行,则五审,一直达到建设单位理想的造价为止。另外,不少建设单位采取审计单位的报酬与降低工程造价多少相挂钩的方法,此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的办法,很多施工企业往往怨言很多,但也无可奈何。 2、如何应对以结算审核或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结算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要求,施工企业应注意: 1).在合同约定上,应避免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应经造价审核事务所的审核。如一定要约定,也应给其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并约定未在此期限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审核的无休无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一旦合同约定对己不利,通常情况下很难推翻合同的约定。 三、未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法律后果 1、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效力,即不能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亦不属于效力待定。 2、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规定在《建筑法》第7条,该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法律后果 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能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许可证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四、签定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任何一份合同的签署都要认真仔细地审核相关条款以防范风险,建筑施工合同的签定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设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各方的责权利要明确,避免合同漏洞给履行带来不便和损失,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认真总结,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 仔细推敲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2、 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 工期、造价、质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 4、 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决算程序应作出清楚明确的约定 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总包方和发包方、总包和分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6、 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和及双方管理人员的 7、 不可抗力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力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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