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的,丈夫没有过错,丈夫的一半房产是不是也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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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拍卖共同房产 丈夫应得房款久不到账
发布时间:
& & & &众拍网最新拍卖信息、房产拍卖信息,济南一对夫妻离婚后拍卖共有房产,房子拍掉了,丈夫应得的30万元拍卖款却久不到账。专家律师表示,法院强制拍卖之前,就应将房屋腾空。详细报道如下:&& & &&2013年10月,李先生与妻子离婚,遂通过法院拍卖了其共有房产,但李先生应得到的30万元拍卖款却迟迟未到账。为此,李先生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仍然看不到眉目。市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由于李先生前妻迟迟未腾空房子,致买受人未实际得到住房,所以法院未将拍卖款给李先生。&& &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丁德峰律师称,法院强制拍卖之前,就应将房屋腾空,更不应因此耽误付给李先生拍卖款。&& & &&市民质疑:拍卖款何时能到账?& & & &李先生称,他与妻子离婚后,因财产分割纠纷到市中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拥有一套共有房产一半的产权。2012年5月,他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法院拍卖了这套房产。“按照判决,应该给我30万元拍卖款,但是到现在都没有给我。”李先生说。&& & &&为此,李先生多次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均没有实质进展。“30万元每月的利息就要1000元左右,这对我是很大的损失。”李先生表示,目前原房产证已注销,买受人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巨额拍卖款不应再迟迟不交付。&& & &&法院解释:正在走腾房程序& & & &24日,市中法院工作人员证实,房产已经拍卖,拍卖款也已收上,买受人在上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由于是强制执行,李先生的前妻不配合,所以到现在房子还没有腾空。”该工作人员称,由于需要“钱物两清”,所以法院一直没有给李先生拍卖款。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正在办理腾房,李先生可以督促前妻尽快腾空房子,买受人在实际得到房产后,法院就会将拍卖款给付李先生。对此,李先生表示,前妻还拥有一套住房,具有腾房条件。“我都很久不和她联系了,咋催她赶紧腾房呢?”李先生说。&& & &&律师说法:法院有责任腾空房子& & & &律师丁德峰表示,法院在拍卖房产之前,就应该腾空房子以免产生后续问题。目前,买受人可以起诉法院或实际占有人承担相关责任。“拍卖款应该就是执行款,李先生去法院领取执行款就应该无条件给付。”丁德峰称,如果法院迟迟不给拍卖款,可以考虑采取其他途径维权。& & & &众拍网()将对本消息及房产拍卖信息最新进展进行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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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赠房就离婚 丈夫欲收回房产被法院驳回
时间: 16: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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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先生与杨女士原是夫妻,婚后靳先生将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谁料加名刚四个月,两人就离了婚。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加名后就离婚
  丈夫欲收回房产
  靳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与杨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靳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房屋总价款96万余元。靳先生的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买房首付款,此后还给靳先生共计13万元还房贷。剩余房屋房贷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偿还。
  婚后,杨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年7月,靳先生与杨女士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两人各享有房产一半份额。
  靳先生说,他无偿赠与杨女士50%的房产份额,是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的善意赠与行为,可杨女士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靳先生认为,前妻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从而使他善意赠与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应依法撤销。
  杨女士在庭上表示,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产权。
  法院判决赠与完成
  法院认为,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领取了房产证,靳先生对房产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
  靳先生现以杨女士在领取房产证后4个月就提出离婚,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要撤销赠与。但是,靳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因此靳先生主张撤销赠与杨女士房屋50%产权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靳先生将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妻子,却没有明确约定以婚姻存续、白头到老为条件,在赠与完成后,即便两人离了婚,靳先生也没有了撤销的依据。
  律师说法
  只加名不约定存在风险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分析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换成对方的名字或是减去自己的名字,只要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并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出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此案中,靳先生没能撤销赠与的关键,就是他没有明确约定妻子受赠房产后的“婚姻”义务。所以说,公民在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时,应该订立完善明确的约定,充分说明赠与的真实意思以及受赠和撤销赠与的条件。
  杨晓林律师表示,即便房产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也不意味着在分割财产时,必定按照物权登记的比例进行分配。“法院可能考虑房产历史来源、双方对获得房产的贡献、出资多少、婚姻存续时间长短、一方有无过错以及子女抚养等综合考量双方份额,补偿折价,各地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多有在10%至30%幅度内掌握。”(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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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婚后,丈夫为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无法偿还,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纠纷,判决陈某、周某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未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复利;陈某、周某支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律师费3090.86元;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陈某、周某共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某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1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执行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逾期利息标准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还款方式为120期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此外,还对复利计收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陈某、周某(陈某之妻)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陈某、周某名下购买的商品房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周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陈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陈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陈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陈某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及律师费用等。同时,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陈某、周某提供抵押的涉案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本案中,虽然贷款合同是以陈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但周某作为陈某配偶,知晓贷款事宜,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并且无证据显示陈某与银行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陈某、周某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独立偿还对外债务。故涉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周某共同偿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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