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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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不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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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并不是认定植物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程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否辨认自己行为是判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成年人,年龄是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否的标志;对于精神病人,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植物人,因已丧失认知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证自明的客观事实。本案当中,根据医院所作的诊断,李杰无自主意识,已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其女儿
原标题:植物人不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例:2014年11月,李杰(化名)在务工时,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后送医院脑外科治疗,至今昏迷。日,李杰家人请求政府进行调解,要求施工方和工程发包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并以李杰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在协议书上签字。然而,李杰已成为植物人,是否需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再确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呢?对此,双方产生争执。赔偿方认为,除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年龄直接判断民事行为能力外,其他自然人均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能认定其行为能力是否受限。认定李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方能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签字。受害方认为,受害人已经成为植物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无需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李杰妻子已去世,父母年迈,女儿已成年,且其他近亲属并无异议,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签字,并无不当。专家点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并不是认定植物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程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否辨认自己行为是判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成年人,年龄是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否的标志;对于精神病人,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植物人,因已丧失认知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证自明的客观事实。本案当中,根据医院所作的诊断,李杰无自主意识,已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其女儿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签字并无不当。
·宋卫华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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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浅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陶萍  日期: 字体: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范围内,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某个公民没有或者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 无民事能力是指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我国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前者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是与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要求对植物人(持续性植物状态)与脑萎缩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用法律程序予以宣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案件不断出现。而民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了,不断有人主张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以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
&&& 该如何处理意见纷呈。主要有5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对因其他疾病(精神病以外)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植物人和脑萎缩患者并不符合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 第二种观点认为,植物人和脑萎缩患者属于正在治疗中的病人,如果治疗一直未终结,就不能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立法规定,植物人和脑萎缩患者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在相对时间内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在医学上有明确的诊断,就当然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可直接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和其他民事活动,无须通过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取得监护权。
&&& 第四种观点认为,植物人、脑萎缩患者均丧失了意识活动,与精神病人应属于同种范畴。对此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宣告。
&&& 第五种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植物人和脑萎缩患者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
&&& 作者单位:永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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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认定
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司法个别宣告的制度来一一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包括理解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理解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将发生何种效果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是自然人能否将自己的理解完整、明确表达出来的能力,二者都属于事实问题。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内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者都具备的人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都不具备的人当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具备其一的人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范围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一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作为救济。我国现行立法技术按年龄主义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几类: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仅关注成年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在考虑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关于规范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法规就显得狭窄,更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这些人的离婚问题又屡屡出现,那么此类离婚诉讼的能力就亟待法律来规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离婚的身份性比较浓,掺杂了当事人的感情色彩。“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个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和体验是不一样的,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当事人自身。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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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篇一 :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文字来源自网络,仅供本人自己参考用王小患精神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父王大王小友小江王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王小债权人大林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由于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未对利害关系人作出定义,因此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亦即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A选项中王小的近亲属和D选项中王小的债权人当选,B选项当中王小的朋友和C选项中王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不当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何起诉和审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设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一)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二)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可见,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三)进行审理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作出判决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者根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认定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键在于对该公民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证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表明造成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继续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显然与事实不符且不恰当。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恢复正常的理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证实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已经部分恢复,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申请有理由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以便于就近了解该公民的实际情况。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判决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审理,其程序如下:1.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如果近亲属互相推倭,则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与代理人一同出庭。法院应当询问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就地询问,把申请书的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意见。审判人员通过与被申请人接触,了解该公民的精神状态、病情程度,从而做到心中有数。2.进行鉴定。能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心神失常以及心神失常的程度。必须借助科学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被申请人的心神状况,应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交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3.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如果确认该公民精神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如果确认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基层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为其指定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要有: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上述既是有资格作监护人的范围,也是承担监护责任的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就对该公民由谁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监护。没有上述所列的监护人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并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应从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履行职责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根据该公民当时的精神状况依法作出的。随着该公民精神状况得到恢复、改善,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将恢复,因此,当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自新判决送达之日起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权则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篇二 : 无因管理案例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无因管理案例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乙用自己的收入支付甲的生活费用。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居委会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监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乙得知甲有退休金,由邻居丁和丙拿甲的证件领取后二人私分。因乙不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且有关部门不过问,现乙欲起诉,问题:1乙以无因管理之债起诉甲要求支付生活费是否成立?2、因退休金实际在丙丁手中,是否可以将丙丁同时列为被告?这一点我一直不确定。没找到法律依据,但丙丁确实实际掌握退休金。3,在不起诉甲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代位权直接起诉丙丁?4,起诉无因管理之债是否能够同时要求法院撤销丙的监护人资格或确认丙无监护人资格?麻烦高人详解。1,无因管理肯定成立.邻居无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谁有监护义务,谁是被告2.不可列丙丁为共同被告.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两方当事人,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丙还不好说,丁肯定不是被告,因为其根本不是监护人,不是监护人就不负担监护义务.无义务就不可能为他管理.3代位求偿权,满足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非人身债权,危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求偿权,成立不了.4不可以,一个普通程序一个特别程序,即时同时起诉提出请求,也是分案处理.基层组织只能指定近亲属为监护人.如果丙不同意,指定监护无效.我认为应当先找丙,确认基层组织对指定他为监护人的持何种态度.如果同意,是对前指定行为的追认,可以继续诉讼.如果持否认,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的话经基层组织承认,可以为监护人.就要变更诉讼为侵权诉讼了.并由指定后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诉讼权利.小叔子和嫂子的变更诉讼,应该属于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这种争议不经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当不受理.不止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朋友也可以.法条标注是亲朋我提供两个法条,民法通则17 18 民法通则意见20篇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列诉讼被告地位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判决结果上却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案件被告人不承担责任,而是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印证诉与被诉的关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细腻改为能力人侵权导致诉讼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如下:一、《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条款的意思很明确,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就不合适了,应列其监护人为诉讼被告,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把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是不合适的。二、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权关系中的行为系侵权工具,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条第二、3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侵权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承担人却为教唆人、帮助人,这一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三、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看,该责任承担方式系监护人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四、虽然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条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条款有人理解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案件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权在何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已对监护人的职责规定很清楚。该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其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支出被监护人的财产,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的侵权支付财产。五、在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按键式,被告辩称往往是以监护人的口语说出来的,不能反映真正成大责任的人是谁,而列监护人为被告就不能出现这个问题。综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诉讼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效力甲自幼深得其姥姥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妈妈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两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纪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1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1个主观问题。1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1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1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1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1] 中国法院网 [2]中律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甲自幼深得其姥姥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妈妈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两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纪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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