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局还推出有哪些措施或设立特殊施工措施计划程序来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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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密及其审查的修改  对于保密申请的修改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与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相适应;  (2)、与其他有关保密的规定相适应;  (3)、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保密申请的处理流程。  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相适应的修改: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均进行了大的修改:  (1) 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修改为由专利局审查确定。  (2) 将原细则中只针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扩展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进行保密审查。  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新《专利审查指南》对原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在保密请求的提出一节增加了申请人认为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的规定;在保密的确定一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  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保密确定由专利局进行,解密确定也相应地应当由专利局进行。因此,本章对解密的程序也进行了修改:“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为了便于在实际审查中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章对申请人已得知其申请的内容需要保密时应当履行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  与其他相关规定相适应的修改: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可能涉密的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因此,在本章修改中,写入了只能以纸件形式提交有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并且规定,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经专利局审查认为该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优化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操作行为的修改:随着专利局审查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原有基于纸件文档管理的规定已经与现有的审查管理方式不相适应,因此在本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对原有的基于纸件文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例如“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作出处理”等内容。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审查操作行为,避免给申请人带来歧义,对原指南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原指南中规定:“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后,审查员会对实质审查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例如实质审查请求书无申请人(有机构的,为代理机构)签章的,仍然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此次将其修改为“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针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按照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也就是说,专利局要对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8条和第9条也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方式和专利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基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在本章的第6节加入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相关内容,更详细地对实施细则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在本章的第6节的开头,引入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进行了解释:“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的3种向外国申请请求模式,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更详细地规定了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需提交的文件和格式。  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对于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只需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提交专利申请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即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只须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即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只须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并注明专利申请号即可。  向专利局PCT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即视为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此处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只有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才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例如,对于外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以外国申请人的名义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但由于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中国专利局将不作受理审查,而是将申请文件直接转交国际局。对于此种情况,不视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单独的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即单独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并将该请求文件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经保密审查允许向外国申请专利后,才能递交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请求的审查程序,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予以细化,明确了在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之后,会立即启动审查,并可能作出“文件不符合规定导致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明显不需要保密允许向外国申请专利”、“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3种结论。对于这3种结论,审查员在审查后均会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对于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或技术方案,审查员会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自提交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首次保密审查意见通知,或首次暂缓后自提交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视为允许向外国申请专利。对于此规定,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申请人未收到通知或决定”的明确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对于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相适应地作出了相关规定:“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李莉)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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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发达国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
【文章编码】 (8-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8
【摘要】 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旨在鼓励发明人对于绿色技术进行创新与研发,促进有利于环保的技术得到及时推广应用。美国、英国和韩国等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以不同方式启动了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相关经验对我国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借鉴意义。
【全文】【】 &&&&   一、引言
  近年来,通过大力发展绿色技术治理、减少及预防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共识。伴随着绿色技术研发投入的增加和相应的激励政策的实施,该类技术的专利申请也呈现出较快增长。2009年欧洲专利局共受理绿色技术或环保技术专利申请1259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7%;同年,美国在绿色技术的专利数达到1125件,创下历史新高。我国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数,从2004年不到1000件,发展到2008年已超过6000件,呈现加快上升的趋势。
  法律和政策为绿色技术保驾护航,加强对绿色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面对气候变化、环境问题的压力,一般性的专利审查程序时间较长,无法满足社会对于绿色技术的迫切需要。为保证申请人加快获得绿色技术的专利授权,英、美、日、韩等国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
  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建设环保、节能、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绿色技术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探析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启示。
  二、绿色技术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绿色技术的内涵
  绿色技术又称为“环境无害技术”(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简称EST)。该词语最早是由美国的E?Brawn和D?Wield于1994年使用的,是遵循生态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节约资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负效应最小的“无公害化”或“少公害化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对于绿色技术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尽管尚无官方的定义,绿色技术(Green Technology)已多次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气象组织(WMO)等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中。[1]绿色技术应当符合两方面特征:其一,动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科技的进步,绿色技术的内涵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其二,区域差异性。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同特点和自然环境具体条件的差别,绿色技术具有浓厚的地方特点,即绿色技术是由一定区域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综合选择的结果。
  此外,绿色技术还应以政治、经济、自然等条件为依托,遵循生态原理,保护环境和资源,避免、消除或者减少人类活动对于自然产生的负效应,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再次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相关的技术群。绿色技术主要包括资源回收技术、固体废物管理技术、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及节能减排技术等。
  (二)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相继开始建立专利加快审查制度。日本专利局早在1986年就创立了加快审查制度。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中明确表示,可请求对满足规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实行提前或加速审查。
  专利加快审查制度在学理和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不过,从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和各国的实践中不难看出,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的本质是提高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审查时间,使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鼓励措施。专利加快审查制度基本可分为程序加快审查和优先审查两种方式。程序加快审查是指,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或某项技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的特殊要求,那么专利审查机构对于专利申请将实行加快审查,从而缩短审查周期。优先审查是指若该申请中的技术符合某项特殊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专利审查机构自行决定打破固有的申请顺序,提前对其进行审查,特别是缩短专利实际审查的时间。专利申请加快审查与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的制度不同。后者在本质上只是申请人自主控制的申请时间在缩短,而专利审查机构的实际审查时间并没有缩短,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还是按照应有的接收顺序在进行,对于获得授权的时间不会有明显缩短的效果。
  (三)绿色技术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契合
  绿色技术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障和制度创新,对绿色技术的发展具有助推作用。因而,建立引导绿色技术创新的机制,有助于鼓励发明人投身于绿色技术的研发中。绿色技术创新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创新成本高、风险大,若绿色技术在申请时可以适用加快审查程序,那么权利人的专利越早获得批准,其转移转化的时间更充裕,收回成本的几率越大,就会更好地激发发明人的创造热情。此外,几乎所有适用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国家在进行加快审查时都不收取额外的费用,这对于申请人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三、典型国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目前,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英国、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英国
  英国是最早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实行加快审查的国家。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开始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实行“绿色通道”。英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绿色专利申请”,而是要求申请人负责做出合理的声明,表明其发明是“绿色的”。申请人需要说明,此项申请与绿色或环保技术相关,对于该项发明是如何有利于环保的,要做出详细的解释。要求加速的申请是免费的,只需要支付通常的专利费。[2]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了三种类型的加速审查服务:检索与审查合一(Combined Search and Examination)、加速检索和(或)审查(Accelerated Search and/or Examination)、早期的公开(Early Publication)。申请人须以书面申请,提出计划申请加速的程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同时适用所有以上的三项服务。申请核准通过的则用“绿色通道”,这一举措使得英国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审查期从之前的2~3年缩短到9个月左右。[3]
  英国“绿色通道”最大的特点是申请人须以书面申请,选择提出适用哪一项计划申请加速的程序。这一制度不仅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也节约了审查成本,大大减少了专利授予的时间。英国的“绿色通道”制度实施2年后,取得了相对不错的效果。截止到日,自“绿色通道”加快审查项目实施以来,英国知识产权局已成功授予了100个绿色专利。[4]绿色专利加快通道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英国的创新企业,率先发展绿色技术,发展易于投放市场的绿色产品。
  (二)美国
  美国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中规定:对12项满足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实行提前审查或加速审查,其中第5项发明技术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和第6项发明技术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均为绿色技术的范畴。不过,该规定对于适用该加速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没有明确规定专利审查完成的时间。2006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推出新加速审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新加速审查程序对审查完成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5]《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2006年修订版)》对新加速审查程序设定的目标是自申请递交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周期同以往相比可缩短25%~75%。
  2009年1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又启动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查试行项目(试行期间为日至日)。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项目(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可让绿色技术专利相关的申请人无需提出审查辅助报告的情况下,直接提出专利加速审查的申请。该申请案须与绿色技术专利相关,即与可替代能源、节能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提高环境质量相关的专利申请案。要求申请人于提出专利加速审查请求的同时,须说明其专利申请案为什么对绿色技术的发展有所贡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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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十大热点事件
编者按   伴随着岁月急匆匆的步履,2016年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2015年,在“数量布局、质量取胜”新理念和“高水平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效率审查、高规格授予”新思路的指引下,我国专利审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专利审查质量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工作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向后促进专利市场价值实现的双向传导作用日益凸显。为此,本版特推出“2015专利审查工作十大热点事件”,共同回忆2015年专利审查领域的精彩点滴。1我国专利审查走过30年  日是我国专利法实施30周年,与此同时,我国专利审查也走过了30年的历程。从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起,随着创新能力的增强,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增加。2014年,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申请已增至236.1万件。  面对专利申请量快速增加给审查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措并举,实现了审查能力的持续提升。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审结专利申请189万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审查周期分别为21.8个月、3.5个月、3.7个月。  点评:  30年,从零起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实现了审查综合能力的持续提升。循着“高水平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效率审查,高规格授予”的新思路,中国专利审查正迎着朝阳阔步前行。  2《专利审查工作“十二五”规划》收官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年)》,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专利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5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不断提升专利审批能力,完善专利审查标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积极推进基于审查资源的社会服务和审查业务国际合作,扎实做好学术研究,不断加强审查业务管理能力、审查文化、审查人才队伍建设,顺利实现了规划发展目标,为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工作的收官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  “十二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不懈努力,进一步提升了专利审查综合能力,有力支撑了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专利审查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审查业务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未来,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进程中,专利审查发挥的重要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显现。  3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30周年  2015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30周年。30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而快速成长,聚焦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两大核心业务,不断加强人才培养,为支撑我国专利制度有效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截至2014年底,专利复审委员会累计受理专利复审请求案件11.8万件,审结案件9.1万件;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3.8万件,审结案件3.4万件;参与行政诉讼近1万件。在复审及无效案件请求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复审案件审查周期控制在14.6个月,无效案件审查周期控制在7.2个月,这一水平与全球其他知识产权局相比,处于领先地位。  点评:  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成立之初,就肩负着提高专利质量,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30年栉风沐雨,30年砥砺前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已探索出一套较为完备的审查质量管控和审查周期管理制度,正努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4专利质量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在“数量布局、质量取胜”新理念的指引下,2015年,我国专利质量持续提升。专利质量是由发明质量、专利申请质量和审查质量共同决定的。在提升专利审查质量方面,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质量保障机制日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审查部门设立了质量保障处,进一步加强了审查部门的审查质量保障以及同领域的审查质量交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并通过各种举措帮助审查员解决专利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  此外,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并持续开展质量评价工作,这对于提升专利质量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点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专利质量的持续提升,使专利审查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向后促进专利市场价值实现的双向传导作用进一步显现。 5开展新审查员独立审查上岗评估工作  2015年10月,为促进专利审查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审查队伍,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了新审查员独立审查上岗宣誓仪式,以增强审查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在部分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的审查队伍中,新审查员人数较多、占比大,年轻审查员成为审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因此,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查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在2015年重点工作中明确提出,要促进专利审查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加强对新审查员独立上岗前的业务指导,并首次提出要对新审查员开展独立审查上岗评估工作。目前,各审查部门共有900余人通过独立审查上岗评估,走上独立审查岗位。  点评:  近年来,我国审查员队伍建设和审查能力建设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加强对新审查员的业务指导和独立审查上岗评估,既有利于增强审查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也可以树立和维护我国专利审查的公信力。6CEPCT系统正式上线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PCT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电子化和自动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完成了适合广大中国申请人使用、提交电子申请的中国PCT国际阶段审查及流程管理系统(CEPCT),目前该系统成为了PCT国际专利申请提交的主要方式,全面提高了我国PCT专利申请的受理效率。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2.6万件。  CEPCT系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主开发,是集PCT国际专利新申请和中间文件提交、案件管理、信息查询、通知书接收、网上支付为一体的PCT电子申请系统,并为申请人提供了在线网站和离线客户端两种提交方式。该系统优点在于传输文件速度快、效率高,更为中间文件的电子提交提供了规范的模板,使得社会公众申请PCT专利更为快速和便捷。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开展了8期CEPCT系统的推广活动,得到了广大申请人的认可,反响热烈。  点评:  CEPCT系统的开发,大大提高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沟通效率,为广大申请人提供了便利。7搭建云审查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在“互联网+”大潮席卷之下,为加强各国专利审查员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不断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201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打造的线上专利审查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云专利审查系统(CPES)正式上线。  CPES系统的一大特色是专利审查信息资源丰富、操作便捷。目前,该系统已经汇聚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等14个机构的约82万件专利案件信息。系统还实现了一站式查询,审查员只需输入一个案件号码,便可以清晰地查看当前案件及其同族案件的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著录项目信息及公开公告文本等所有审查案卷信息。  CPES系统的另一大特色是为用户提供了9种语言的界面以及中、英、日、韩等12种语言的互译工具。借助该平台,各国专利审查员可以实现审查业务的在线交流。  点评:  CPES系统为各国审查员的沟通搭建了桥梁,有利于提升审查能力、提高审查质量、缩短审查周期、降低审查成本。同时,该系统还有助于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及在审查业务领域的国际合作能力。  8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突破1万件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益补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有效提升了专利权的稳定性,正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重视。2015年8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量累计突破1万件。  目前,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较大的产品类型主要集中在家具和家居用品、灯具、包装、通讯、交通设备等领域。从社会公众反映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法院诉讼、电商平台维权、海关备案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自201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以来,请求数量呈逐年快速增长态势。2010年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仅为33件,2011年为390件,到2014年这一数字已达到4052件。截至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量已达3311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53%。  点评:  1万件是一个里程碑。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制度的优势不断体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将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认可。9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智能审查项目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专利复审及无效案件请求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为了解决案件请求量与人员增长不匹配这一矛盾,同时应对未来专利复审及无效案件请求量激增所带来的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了智能审查项目。目前,由其组织实施的“复审无效立案及流程管理系统”已进入前期开发准备阶段,该系统预计于2017年底上线试运行。  该系统将实现基于结构化数据的系统自动审查,通过审查规则前移和在线交互式办理,实现复审无效新请求的自动接收及自动立案,同时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纸件文件的递交问题。未来,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将尝试提供审查辅助管理工具,实现案由自动撰写、当事人交流平台,以及对个人工作进行高效管理,逐步探讨合议组智能审查、决定的案由部分智能撰写的可行性。  点评:  智能审查系统的推出,将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旺盛的创新需求。  102015年“万里行”活动圆满结束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赴广州、西安、宿迁、杭州等地举行“知识产权走基层 服务经济万里行”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培训、发布相关产业专利态势分析报告等,审查员从不同角度为当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助力当地创新发展,赢得各方频频点赞。  此次“万里行”活动以服务产业需求,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为主题,通过统筹协调各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  活动中,审查员从审查实践出发,与企业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在专利申请、技术研发趋势、产业专利布局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  点评:  该活动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连接创新和市场的桥梁作用,有效推动了地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同时,审查员丰富的审查实践经验,不仅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也帮助他们了解了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审查员更好地开展审查工作,实现了双方共赢。 (本报记者 吴艳、王康、冯飞、陈景秋 实习记者 李俊霖)(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责任编辑:刘阳子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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