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变更公司市场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公司?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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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组国有大企业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9【页码】 36
【全文】【】 &&&&
  一、引言
  党的14届3中全会决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当然是指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形式的现代公司制度。这可从日通过的《》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得到证明。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毫无疑义,这一法律条文明示,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制度。但现在理论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即是现代公司制度,关于14届3中全会决议所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中究竟应该从抓“产权清晰”入手抑或从抓“政企分开”入手,存在分歧。我在80年代初就曾提出以企业法人所有权模式界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以现代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组我国国有大企业的主张[1],在法学界引起过长久的争论,现在仍深信只要切实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组国有大企业,就一定能够实现国有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目标。
  二、“产权清晰”的法律意义何在
  “产权清晰”一语,不是法律上固有的概念。因受经济学的影响,近年在法学论著中也频繁使用。有必要确定“产权”和“产权清晰”的法律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不可将“产权”概念混同于法律上的“财产权”概念。
  权利分类之一,是将其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划分,是先确定哪些权利属于非财产权,其余均属于财产权。因此,属于财产权的权利,并不都具有财产价值,而属于非财产权的权利并非一定不具有财产价值。例如企业名称权,往往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但却属于非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权。另外,股份和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无疑具有财产价值,但在权利分类上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非财产权,而被归入独立的一类,即成员权。可见,不可将“产权”混同于法律上的“财产权”。
  我们注意到法律上另有“财产”概念[2]。法律上所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并依一定目的结合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之总体。并因其结合之目的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上常见的有:家庭财产、合伙财产、继承财产、企业财产,等等。所谓企业财产,指以维持企业运营目的而结合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权利义务和利益之总体。恰好与经济学所谓“产权”概念相吻合。企业财产,通常由下列权利义务和利益结合而成:1、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2、企业所拥有的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工具、车辆、原材料、在制品、未出售的产品(商品);3、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包括存款、贷款,对其他企业的债权债务,所持有的国库券、债券;4、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5、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营业秘密;6、企业名称和商品品牌;7、企业所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股权;8、企业拥有的抵押权;9、企业拥有的保险权益。既然产权概念相当于法律上所谓企业财产概念,则所谓“产权清晰”或“产权界定”,其法律意义应是,如何确定企业财产之归属关系。党的14届3中全会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一语,无疑是指如何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正确确定国有企业财产之归属关系。
  三、国有企业财产归属模式选择
  1、传统模式――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管理权模式
  关于国有企业财产归属采取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模式,是前苏联四十年代著名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在1948年出版的《国家的社会主义所有权》一书中提出来的[3]。值得注意的是,维尼吉克托夫此前曾经是双重所有权模式的主张者。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管理权模式的根据,是斯大林建立的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阐述的经济理论。斯大林说:“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4]。显而易见,维尼吉克托夫所提出的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管理权模式,不过是斯大林上述经济理论的法律版。1961年的《》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正式用法律条文把这一财产归属模式在法律上固定下来。此后为当时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所仿效。
  我国从改革开放伊始,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财产归属问题就展开了热烈争论,提出了若干新思路,例如企业法人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等。但1986年通过的《》却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管理权模式。这就是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享有经营管理权[5]。
  这一财产归属模式的基本特征在于,它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企业居于这种行政隶属关系的末端,被前苏联经济法学称作“经济机关”,严格依照行政指令和指令性计划进行活动,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维尼吉克托夫本人在论述这一归属模式时,就曾强调指出其“政企合一”的本质特征。他写道:“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是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者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国家社会主义所有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这一国家权力同所有者的权力的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6]。由此不难理解,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何以不能解开“政企不分”这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死结,国有企业何以不能抗拒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企业法人,盖因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财产归属模式之故。时至今日,我们应当明白,不变革传统的国有企业财产归属模式,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的。
  2、两权分离模式――国家所有权、企业承包经营权模式
  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通过国家(主管机关)与国有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方式,在国有企业财产归属关系上实现所谓两权分离,即在维持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企业依据合同享有承包经营权。这就是当时所提倡的两权分离模式。这一财产归属模式虽然仍属于双重结构,但因采取了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至少在形式上使企业立于与国家(主管机关)平等的地位,以合同约定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使国有企业获得了比在传统模式中大得多的经济利益和独立性。但是,到了八十年代后期,这一财产归属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以致这一模式的推行被终止。遗憾的是,当初被深信不疑的所谓“包字进城”、“一包就灵”,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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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暨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2781号),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1、原公司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更名后公司标志变更如下:
3、上述变更事宜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于2016年9月21日办理完毕,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4、公司原有的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全部债权债务、经营业务均由变更后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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