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伤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例其死亡补助金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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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因工死亡补助翻番
醉酒出事不算工伤
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人社局解读相关政策时称,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了,有望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而对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应酬陪酒出事算不算工伤”等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此次条例修改的我市参保职工受惠者达260万。
全国“同命同价”
旧规:按当地平均工资算
新规: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34.35万。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安石介绍,目前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为15.8万,按照新条例我市的工亡补助金有望提高12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所提高,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补助。
上下班工伤认定
还要看责任
旧规: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
新规:非本人主要责任才算工伤
对于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这一规定在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市人社局提醒市民注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即使有伤亡也不能算工伤。
旧规:“酒烈士”算不算工伤存争议
新规:明确规定不算
3年前,南京某中学一名会计因陪劳动部门领导喝酒后猝死,学校打算为猝死会计申请工伤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在此次修改中,这一问题也有了明确答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每天“报销”8元
住院伙食费
旧规: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
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条例规定,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既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也可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针对这项调整,我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在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前,从下月1日起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8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此外,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也可垫付,其中途中伙食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住宿费每天100元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市外就医的交通费用有所限制,包括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
看看这些情况算不算工伤
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解答:算,费用由单位支付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抢险救灾中伤亡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 杨娟 实习生 柏云辉
买社保门槛降低了
个人可选40%缴费基数
本报讯 昨日,市人社局传出好消息:为让更多低收入者加入参保大军,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低收入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将由现在执行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假设某职工月工资900元,按照以前最低要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费的话,则每个月个人需缴纳123.92元养老金(2580元(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60%)。在假设全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明年缴费基数门槛的降低,该职工只需月缴纳82.56元(2580元×8%×40%),相比之下每个月少缴纳40余元,企业的缴费也会相应降低。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市民,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于下月20日前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
记者 杨娟 实习生 柏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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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2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3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主要可以享受两大块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材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1.一次性上次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 其中社保基金负责: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转院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伤残补助金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工亡亲属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员工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陪护费、5-6级伤残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偿金。 一.工亡的赔偿项目: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436200元)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166元/年)4 一、相关概念 1、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从事生产劳动、工作有关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2、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概念: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根据相关规定,即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笔者意见:因为用人单位超过30天可以通过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来弥补,所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5 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对以往的仲裁时效作了改变,确立了全新的仲裁时效制度。但该时效起点应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多种情形均有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情形。工伤赔偿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其仲裁时效的起算与其他劳动争议显著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6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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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因治疗的需要导致的,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也可以不一样,因为可以调解、和解,互相可以让步,此时的相关赔偿标准只是谈判时的参考,希望我的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需要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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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万
本报讯(记者 张维 实习生 冯璐)明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昨日在钟楼邮局门前现场为群众解读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西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达到37万元左右。按照新《条例》,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条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对工伤认定和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内一定要向交警部门报案,受伤后尽快就近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至指定的医院,全省各统筹地区均设有指定医院。在事后的工伤认定中必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及证明材料,以便相关机构综合判断。”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赵宇光现场介绍说。据了解,现在西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4万元左右,而明年起按照新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达到37万元左右,翻了近一倍。
新《条例》在基金支出方面增加了项目。“以前无伙食补助费,按照新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现场为咨询者详细介绍说。新《条例》还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记者了解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新《条例》加大了强制保险,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差异很大,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据了解,原来只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条例》扩大了范围,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范围,按规定,均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律师支招:工伤认定受到工伤后,你可以只按要求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工伤的认定可以依据工伤认定的办法由劳动者自己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无论参保在哪里,认定是在基层劳动和人保局的工伤科,直接去那里找他们,把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的证明拿给他们。要求予以认定。工伤认定做出后,可以进一步的申请关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据大秦爆料台)视频:工伤相关政策:>>>提高待遇>>>范围扩大>>>上下班被纳入工伤>>>工伤裁决时间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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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最新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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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当不幸发生时,如何取得工伤赔偿金,关于最新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一起看看!
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根据即将执行的新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标准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介绍,按现行标准的全国平均值计算,一次事故死亡赔偿金最高约为15万元,而执行新规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可达34.35万元,约比以前翻了一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将超60万元,具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2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2年的382180元提高了很多。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修改后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认定为工伤。据悉,《》相关条款也将进行修订,从而保证新赔偿标准的法律效力。
总结:一个国家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有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现实的需要,标准过低问题突出。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公民死亡赔偿金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将会进一步的完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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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同命同价? 日 12点5分&&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孔德峰 相关标签:新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修改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因工死亡补偿问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此,有媒体报道称,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偿实现了“城乡同命同价”。&&&& 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人都知道,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这次《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死亡补助金的修订与老版比较,改动之处在于不在区分地域,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在老版中,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套用媒体的表述就是“同命不同价”,只不过这里的不同价不是因为城乡差别,而是基于地域差别。此次将上述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因工死亡补助金突破了不同的地域差别,实现了“同命同价”。在崇尚平等的舆论背景下,媒体认为此次条例修改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是,笔者并不认同上述所谓进步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此次改动,将给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工伤条例》所涉及的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并非是死亡者生命价格。因为生命并非财产,也不可能有所谓价格。结合民法学的理论,工亡补助金与其说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不如说是对于死者生存亲属的补偿,是关系到死者亲属的利益的问题。&&&& 对于这种利益的性质,有多种说法,不管如何解释,其数额都受到死者生前创造财富能力的影响,也就是死者生前工作收入的影响。而死者生前的工作收入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自然有很大的差别。就此而言,适用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落后地区而言似乎太高,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又显得不足了。&&&& 从工亡补助金的来源分析,适用全国统一的标准也缺乏合理性。工伤保险的各种补偿金是来源工伤保险基金,而工伤保险基金则是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导致不同地区的企业盈利能力也是不同的。如果适用全国统一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也就意味着全国将适用统一的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标准。这势必给落后地区的企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皮之不在毛将焉存,如果企业不能发展,那么,最后影响的还是职工的利益。&&&& 笔者认为,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追求,法律在规范社会利益分配的时候致力于平等也是应该的,但是,任何平等的诉求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否则,只凭良好的愿望,违背规律的制约,只能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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