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个人所得税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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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收取或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税法的规定和具体的凭证处理不尽相同。&&&&卖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卖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此违约金为正向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上述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违约金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17%=4358.97(万元)。&&&&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30000&&&&贷:营业外收入&&&&2564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30000&&&&贷:银行存款 30000。&&&&&&&&&&买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全额付款。50天后,A公司发现了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B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反向违约金,不属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销售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当然,所有违约金收入均应并入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反向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上述案例中,A公司收取反向违约金5万元,不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A公司收取违约金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0000&&&&贷:营业外收入 50000。&&&&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合同未执行违约金的处理&&&&&&&&&&&&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内,A公司违约不予采购,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B公司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B公司也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再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预收定金5万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后由于对方违约,交易未成功,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定金5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违约,纳税人最终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销售房屋预收定金5万元缴纳的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为:&&&&A公司收取定金5万元时&&&&借:银行存款 50000&&&&贷:预收账款 50000。&&&&A公司没收定金5万元时&&&&借:预收账款 50000&&&&贷:营业外收入 50000。&&&&B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时&&&&借:预付账款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B公司定金5万元被没收时&&&&借:营业外支出 50000&&&&贷:预付账款 50000。&&&&&&&&&&&&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也可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2年。但1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可以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案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又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因对方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可不纳税&&&&例如,某开发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业主申请仲裁,裁定支付业主2万元的违约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号文件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约金,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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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分享!曾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家企业将投资1200万的工程半途而废,还要付给合作方100万的违约金,会计心疼不已。。老板说,你就见过这么点钱
若水116&于&&回复:
不明白老板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清风明月-&于&&回复:
老板虽然不懂专业,但是比这个会计精明。当一项投资确定成为沉没成本的时候,越早撤退越好,否则损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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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116&于&&回复:
一起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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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有一个想法,现在企业支付礼金或好处费的情况很多,这部分费用如果金额较大,是不是也可以通过与对方签订个虚假合同,然后自己单方撕毁合同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支付给对方,甚至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的方式,这样就可以从账上公开走了,也可以从税前扣除。
若水116&于&&回复:
我认为如果这样操作是有税务风险的,金额较大的违约金税务局查账时会很注重这些,你得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它的真实性,像签订虚假的合同,风险很大,很多时候可能我们在找法律的漏洞进行避税,但,法律也在不断的规避这种漏洞~
不能拒绝短期诱惑的人,不可能得到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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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116&于&&回复: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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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学习啦
若水116&于&&回复:
一起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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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老師又向你學習點東西了,謝謝分享!
若水116&于&&回复:
知识在于点滴积累哈,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哦~
“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只要你一天還未死,就得跟我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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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于日与省市永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星河花园6号楼商品房购销合同。在签订协议时,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就向我们七户收缴了全额房款、维修基金、税款、公证费等,合同约订交房时间为日前,后因永昌祥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至今楼盘尚未开工,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规划批复项目的情况下违法在先,不能向我们交房违约在后,我七户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于日,参照当时同等地段房价、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与永昌祥房地产公司签订违约赔偿协议,因当时赔偿协议中没有考虑,认为这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赔偿,违约赔偿金的获得并没有使我们个人财产得到增长,相反我们是货币增值,实物缩水,同时我们还承担着两年多的银行贷款利息,原购房款和违约赔偿金在现目前已不能购得同等面积、同等地段的住房。请问,我们得到的违约赔偿金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规划批复项目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至今由于楼盘尚未开工,永昌祥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赔偿给购房者个人的违约赔偿金,不属于国税函[号文规定的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目前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征收前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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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 、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日常生活中不管你喜不喜欢,肯定有人会向你借钱。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把钱主动借给别人,钱生钱,吃利息嘛。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我们为什么要借条?因为,万一打官司,我们手中有凭据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有的时候还找2个以上的保证人做担保,将保证条款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  但我们律师借钱给别人,一般是不写借条的,我们要的是双方签一份借款合同。我们为什么要借款合同?因为,万一发生争议、诉讼,借款合同可以更加有利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所以,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借钱给别人需要的是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而不仅仅是张借条!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四、关于复利的约定。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七、关于债务担保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2、抵押登记。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 、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协议)时的30个注意事项在《南京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一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工作,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在对特许方的资格作完调查工作后,下一步工作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本文中南京特许经营律师通过30个方面介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一、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如何签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约前,具体要注意的30个事项:1、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合同中要详细说明特许者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融资等。后续服务: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2、关于加盟费用一般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及其他技术支持费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许人其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用的基数(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不统一。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起日后的纠纷。移动要注意特许经营的项目中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1)加盟金到底包含那些项目?(2)是否包括商标使用费?(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4)是否须缴纳定期的权利金或管理费?如何计算?如何给付?(5)特许者是否提供技师和管理团队?各是多少名?(6)是否须缴纳培训费?怎么计算?(7)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如何分摊?特许者提供那些产品或促销服务?3、特许经营合同期限(1)期限长短是否明确?(2)期限是否和租期吻合?(3)期满后可否续约?(4)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列明?关于特许合同的续展。此亦是应予关注的问题。俗语“兔死狗烹”,被特许人应当注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4、关于授权范围包括授权区域、期间、权限等。权限可分为独占、排他、普通三个层次,权限递减。另外,如果被特许人为地区总加盟商,则需明确相关市场之开发权及缔约权、监管权及收益分配方式。特许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的使用权限亦应在合同中明确。5、 经营指导、培训等辅助项目至少应包括开业前指导、营业指导、培训等。签约时,应对特许人之上述辅助义务做出明示,比如具体指导事项、培训内容及时间、相关费用的负担、营业指导的经常性(频率)等。(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3)是否持续的提供加盟单位员工训练?(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如何计算?6、 采购、供货(1)采购生产器具是否所有的物资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2)是否要求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物资?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应就品类、质量、价格等做约定,特别注意被特许人应具有采购权而非负担采购义务。就特殊商品,应取得独占特许销售权。7、 广告宣传与促销特许人广告投放的力度和质量,被特许人发布广告的权限都应予以特别关注。至于促销权,也应争取,因为这是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可在市场开发阶段发挥较大作用。促销权应明确促销力度、特许人配合义务、促销方式等。(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是否协助规划的实施?(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8、加盟店的转让加盟者可能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同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也有些合同明确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转让出售自己的企业,总部将有购买的优先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1)加盟者是否可转卖门店资产?(2)加盟者是否可在门店资产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4)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9、加盟者生病或死忙(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10、商圈保护(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2)独占区域是否在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后随即终止?11、选择地点(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间费用?(6)租约条款是否有约束?12、财务协助(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2)如果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4)有无抵押?13、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合同是否对所贩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2)限制是否合理?如贩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程序?14、竞业禁止(1)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15、会计作业要求(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服务?(2)如有,是否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16、客户限制(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2)如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17、通知条款(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是否有延期、更正的余地?(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18、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19、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20、 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明确对外权利义务及经营风险划分。21、 关于债权债务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虽然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由于供货等关系,往往会导致特许人占压被特许人资金的现象发生。这是被特许人应特别考虑的一个经济问题。22、店铺涉及到店铺的设计、装潢、更新及费用负担等等环节。23、关于更新特许人掌握了新的技术、服务项目、特殊产品,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等等,应主动与被特许人共享。24、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25、终止合同及后果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除了以上内容外,合同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产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价格如何确定?(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26、关于违约金特别是特许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应当关注。在签约前,应该了解清楚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如果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如果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27、违约条款(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3)其订立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28、违约后果(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如何计算?29、仲裁加盟双方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较合适。仲裁实际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是在私下进行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设定仲裁的规则,至于仲裁的时间可以根据当时发生冲突的情况而定。在这里,选择什么样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选择不当,做出的决定不公平或不客观,会使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最后反而会扩大矛盾,以致双方走向法院。30、诉讼管辖地(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2)是否考虑改为对加盟者较为有利的加盟店所在地?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为了保证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委托专业特许经营律师起草、审查相关内容,控制法律风险。作者: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电话:原文链接:转载请注明来源三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1.委托项目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3.服务质量与标准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4. 管理和服务费用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上述五个层次足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的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采集者退散(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而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收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存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付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丁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时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最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徐涛律师&&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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