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几年后住焦化厂安置房入住时间转学能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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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拆迁安置房 父母起诉称也有份
老夫妻高强、刘英在自己的农村宅基地上建了房,和儿子高明、儿媳张芳、孙女静静住在一起。2003年9月,高强的老宅拆迁,获得了另一处宅基地和拆迁补偿款,祖孙三代在宅基地上建新房后继续一起生活,大家庭相处融洽。2007年,高明作为大家庭代表,进行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代表登记,新房宅基地就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几年后,高家的房屋再次进入拆迁范围。2011年4月,高明与张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现住房子拆迁后所得大、中、小三套安置房,静静、张芳拿大户和小户,高明和刘英、高强一起拿中户,剩余拆迁款高明得三分之二,张芳得三分之一,所有房子必须登记在静静名下。”但签离婚协议时,高强老两口并不在场。
得知此事后,老两口认为儿子和儿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充分考虑他们应得的财产份额,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确认高明和张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
张芳则认为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登记在高明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与高明父母无关,自己和高明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处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害老人的利益。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吴中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被拆迁房屋是包括高强夫妇和高明夫妇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尽管宅基地登记在高明一人名下,但该登记只是其代表家庭成员进行的代表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属家庭共有的财产性质。因此,房屋拆迁后,原告高强夫妇对可以分得的三套拆迁安置房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高强夫妇均系老年人,高明和张芳夫妻俩离婚处分共有财产权利时理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在未征得高强夫妇的同意和确认、且离婚协议内容并未充分考虑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作出公平合理的权利安排的情况下,应认定高明和张芳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近日,吴中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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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那套房子在谁名下谁就能享受权利,政府只认房产归属人
如果那套房子没有任何自己的产权在里面了,是不能享受的。在离婚的时候肯定有房子的归属问题,离婚协议书上体现的,在谁的明下,谁就有享受的权利。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结婚时户口迁至女方家以夫妻双方及女方父亲的名字登记拆迁安置房由男方出资装修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这个确实是需要坐到一块谈谈。
小孩10岁了,但结婚证是拿的,现在住房是拆迁安置房,现在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
我是2009年买的房子现在谈男朋友结婚了几年后拆迁那拆迁款与安置房如果离婚
先生,对于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婚姻法如果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属于私有财产的。明白吗?朋友.
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结婚之前拆迁的安置房,没有房产证的,和父母住一起,现在离婚怎么处理
看你们登记前是否拆迁分房了吧?
主要就是你登记在前,还是结婚在前,看分房的时候是否给你分配了面积、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写上解决
分安置房,分房时要不要结婚证或离婚证
朋友因为结婚分得政府安置房一套,但此房产证尚未拿到就离婚了,请问此安置房怎么处理
有可能会公司收回,如果证下来只能会是在那个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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