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的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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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7年3月更新)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实施方案
除1000万立方以上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3)审批条件
① 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② 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③ 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④ 符合国家部委有关规定;
⑤ 初步设计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②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③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规范要求提供的专题报告;
④ 其它国家部委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5)审批程序
①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② 省级对材料齐备情况初审;
③ 省级委托进行技术评审;
④ 通过技术评审后,根据项目性质作出批复。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云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江鸿杰 付腾杰,1。
2.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实施方案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具体规定为:“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按上述规定,审批权限下放后,省水利厅保留的审批权限为跨州(市)水工程审批,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为跨县(市、区)水工程审批。
(3)审批条件
① 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② 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③ 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④ 符合国家部委有关规定;
⑤ 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⑥ 有相关地区意见;
⑦ 州市边界项目。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②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③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按规范要求提供的专题报告;
④ 其它国家部委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5)审批程序
①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文上报;
② 征求相关州市意见;
③ 省级委托技术评审;
④ 根据项目性质作出批复。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云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江鸿杰 付腾杰,1
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审批条件
①项目符合流域规划;
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符合要求;
③项目建设内容与工程主体报告保持一致;
④内容基本符合经环保部门审定的环评大纲;
⑤基本满足国家部委确定的要求。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项目主体设计报告;
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③经环保部门审定的环评大纲;
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⑤国家部委确定要求的材料。
(4)审批程序
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②省水利厅组织技术预审;
③向省环保厅报送预审意见。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云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江鸿杰 付腾杰,1
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实施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③《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实施方案
保留的权限:原有的省级审批权限规定为:“ 1.由省级立项,使用上级、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需报水利厅审批的项目;3.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由于大型工程的审批权限在国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代拟稿)的规定,水利基建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保留的权限为:中型工程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下放的权限:虽然小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现状也由州市审批,但调整后的审权限更加明晰,因此,下放的审批权限应为小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于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小型工程规模和投资跨度较大,建议小㈠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工程审批权限由州市自行规定。
(3)审批条件
①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
②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③初步设计报告达到规范规程设计深度要求;
④符合投资计划;
⑤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⑥项目法人组建、水价、投融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的上报文件;
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③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规范要求提供的专题报告;
④水保、环评等专题审批材料(根据工程规模,按部门规章要求提交);
⑤项目法人组建、水价、投融资等材料;
⑥国家部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5)审批程序
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文转报;
②省级委托技术评审;
③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情况作出批复。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云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江鸿杰 付腾杰,1
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审批条件
①项目建设有规划依据;
②符合原流域规划或修订的流域规划或者项目建设任务经论证认为合理。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项目建设所在河流规划报告;
②项目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表格下载);
③规划符合性论证报告或规划论证报告书(根据有无流域规划以及规划层次情况而定);
④水利部确定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按照水利部、流域机构正在拟制的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云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江鸿杰 付腾杰,1
6. 取水许可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2)实施方案
省级保留的权限:省级核准项目或州(市)以下级核准但需在州市界河上取水的,其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下放的权限:
①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②昆明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③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④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除水利部、省级和州市级审批的项目,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条件
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② 取水许可申请书经审批同意;
③ 无其他问题。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②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④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⑤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③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④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⑤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⑥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⑦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审批时限:30日
(6)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关家康 5
7.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核准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2号)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③《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2)实施方案
保留的权限:省级核准项目或州(市)以下级核准但需在州市界河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核准及日常监督管理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下放的权限:
①原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阳宗海管理处负责的阳宗海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下放给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②州(市)以下级核准但入河排污口不在州市界河上设置的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核准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审批条件
①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③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④无其他问题。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③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其中,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潘学礼 关家康 5
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实施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④《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2) 实施方案
省级保留的权限:省级核准项目或州(市)以下级核准但需在州市界河上取水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下放的权限:
①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②昆明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③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④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除水利部、省级和州市级审批的项目,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条件
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
②涉及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问题已妥善解决。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表格下载)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关家康 5
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1)实施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2)审批条件
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乙级标准》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表格下载)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⑤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⑦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材料装订为一册。
(4)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建设管理处审查办理。建设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范宏忠 1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2) 实施方案
原有的权限: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修改)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保留权限: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水利厅审批。省级部门审批、核准、各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
下放权限:对不需要省级部门审批、核准、各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②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④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⑤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⑥水土保持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审批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申报表各两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七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附相关部门的立项依据、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的方案编制岗位证书复印件及业主、方案编制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的防治责任范围确认书。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水土保持处审查办理。水土保持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孔治国 5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实施方案
原有的权限: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
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保留权限:省级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下放权限: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权
限,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同时对应“下放”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审批条件
①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
②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
③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④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已得到落实。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行政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水土保持验收规程中规定的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报表(见附表)和验收资料(含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需评估的项目提供评估报告)各两份。除电网、房地产项目外,其他项目都需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厅水土保持处审查办理。水土保持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听取各方汇报后,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水利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水利厅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孔治国 5
1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
③不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④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没有影响;
⑤不妨碍防汛抢险;
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⑦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⑧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洪水影响评价申请书(4份);
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
③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9份);
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9 份);
⑤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4份)
(4)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办理。防办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注:拟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报送)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兴儒 6
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 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 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实施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省级保留审批我省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国、省和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其中属于流域机构管辖的由省级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其他河道、湖泊,下放至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审批,并由州市进一步明确分级权限。
(3)审批条件
①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②不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③不影响排涝。
④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⑤不妨碍防汛抢险。
⑥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⑦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⑧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申请书( 4 份)。
②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4份)
③河道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方案(附图)( 9 份)
④建设项目建设依据(4份);
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9份);
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4份)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省河道管理局审查办理。河道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河道管理局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兴儒 6
14.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2)实施方案
有关活动(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除流域机构管辖及由流域机构提出要求上报批准外,其余下放至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批准,并由州市进一步明确分级权限。
(3)审批条件
①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②不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③不影响排涝。
④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⑤不妨碍防汛抢险。
⑥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⑦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⑧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4 份)。
②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4份)
③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附图)(9 份)
④建设项目建设依据(4份);
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9份);
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4份)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省河道管理局审查办理。河道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河道管理局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兴儒 6
1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实施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②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审批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
对占用跨州市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并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
①跨州市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②替代方案和补偿方案经州市水行政主认可;
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
①申请文件2份;
②建设项目立项依据2份;
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等效替代工程方案2份;
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6份;
⑤项目所在县(市、区)及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责任范围确认文件2份;
⑥县(市、区)及州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证明2份;
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等效替代工程方案州市审查专家组同意等效替代工程方案的意见2份;
⑧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等效替代工程方案州市审查专家组意见修改后的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报批稿)6份。
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
①州市水利部门上报文;
②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③工程替代方案和补偿方案报告书;
④州市审查专家组对替代方案评审意见。
(4)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审批移交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占用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移交厅农村水利处审查办理。承办处室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审批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占用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厅农村水利处承办。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审批:安开勤 联系电话:8
占用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朱 琳 联系电话:0
16.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1)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消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②《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2)审批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③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装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云南省专用水文测站设立申请书或者云南省专用水文测站撤销申请书(申请书下载);
②云南省专用水文测站站址查勘报告;
(4)审批程序
省水文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交站网监测处审查办理。网监测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局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审批时限:13日
(6)承办处室:省水文水资源局站网监测处
(7)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永兴,电话0
17. 围垦河道审核
(1)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方案
围垦河道审核:全省范围内对河道进行围垦的建设单位的许可申请。
(3)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
③有州(市)级人民政府确需围垦河道的专题报告或申请;
④不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⑤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没有影响;
⑥不妨碍防汛抢险;
⑦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①围垦河道审核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1 份)。
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8份)
③拟围垦河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1 份)
④所在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确需围垦河道的请示(1份);
⑤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1份);
(5)审批程序
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移交省河道管理局审查办理。河道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决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6)审批时限:13日
(7)承办处室:省河道管理局
(8)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兴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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