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签完不过24可以不要吗

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因房价上涨卖房人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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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齐鲁晚报《齐鲁楼市》推出的买家做主角的栏目。如果您在买房、卖房、收房、验房、物业、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致电本报。楼事无大小,记者帮您办。齐鲁晚报房产维权QQ群:齐鲁楼市官方微博:@齐鲁晚报齐鲁楼市齐鲁楼市官方微信:qllsfc  ◆读者求助  2016年5月,赵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双方对认购房屋的面积、单价、总价及其优惠项目进行了约定,并明确规定此后双方还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交纳了2万元订金。因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房地产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数次致函赵先生,要求解除购房意向书、退还定金或调整购房方案,但赵先生认为购房意向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律师分析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邀请了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给我们解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上涨的太快,导致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有个时间段,通常是几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期间会发生房价上涨的情形,对于开发商来说,房价上涨的幅度已经大大超出了购房意向书违约的成本。此时作为卖方完全有成本违约。而对于买房人来说就意味着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签订后,销售公司在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无视预约合同的存在,拒绝与赵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致使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预约合同应当终止履行,房地产公司应双倍返还赵先生2万元定金,并赔偿赵先生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体现为赵先生另行购买同样品质房屋时应当支付的差价。  ◆记者提示  赵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其签订的仅仅是购房意向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律师提示,赵先生可以将诉讼主张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意向定金4万元并赔偿因不能履行购房意向书给她造成的实际损失。       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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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期查阅签了购房意向书,是否必须买房
&&&&购房意向书&&&&□记者岳明&&&&刘先生大学毕业快三年了,在郑州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也逐渐稳定,于是准备买房子结婚。在郑州高新区,刘先生看到一个在建的小区很不错,就在上周带着女友去售楼中心看了看。由于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售楼小姐建议刘先生先签订一份购房意向书,说是便于掌握购房信息。刘先生有些犹豫:购房意向书是咋回事?有法律约束力吗?是不是签了购房意向书自己就必须买这里的房子?&&&&现实中,遇到和刘先生一样情况的人不在少数。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为了更好地掌握市场情况,获得稳定的购买群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会采取与有购房意向者签订购房意向书的做法。然而,需要留意的是,这种购房意向书是不能随便签的。&&&&就法律性质来说,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若开发商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与拟购房者签订了意向书,这种意向书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通常情况下,购房意向书的签订是在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其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那样详细,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一般包含的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户型等。&&&&拟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应当格外慎重。因为如果开发商同客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已完全具备售房合同的条款,就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你确有诚意要买房,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但要仔细核对其中的条款,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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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意向书不想买了怎么办?
-& 11:52:18 来源: 游客
?编号:2418309
?标题:签完购房意向书不想买了怎么办?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游客
?提问时间: 11:52:18
签完购房意向书不想买了怎么办?
记者跟进:
记者跟进:这种情况下你很被动,购房意向书不是随便签的,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若开发商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与拟购房者签订了意向书,这种意向书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目前开发商并没有违背意向书中的约定,你们当时约定的开盘时间又太不明确,你只能等待正式开盘。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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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了购房意向书, 定金已经付给中介,卖方签字不是房东...
用户:3k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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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了购房意向书, 定金已经付给中介,卖方签字不是房东本人签的, 这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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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东不承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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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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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代签行为且没有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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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房签订意向金的注意事项 专家指点: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8:12 意向金收据 编号:000000 欧阳健美(以下简称甲方)拟购买上海骄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所介绍的房源,现向甲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对此意向金,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依约履行; (本款明确了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意向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即不是中介服务费,也不是定金,而是房产中介商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发明”的一种能够牵制购房人的控制手段,这个东西名为“意向金收据”,实为一个基本买卖合同条款,胜似一份预订书协议。) 一、本意向金收据作为甲方委托乙方与本收据第二条所列房屋之业主世界富豪铭园八十八层808室(以下简称卖方)洽谈该房屋买卖事宜专用。 (这一条实际是一个陷井,本来购房人找中介目的是享受其中介服务,而非寻求代理服务,但本条将中介服务关系不知不觉中变成了代理关系,即“甲方委托乙方”如何如何,既然你委托了我,那就你就要对我中介公司与卖方洽谈的买卖事宜承担责任哦。) 二、甲方拟购买房屋座落: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世纪大道88888号八十八层808室(包括/不包括车位---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 (这一条是关于拟成交物业的座落条款,购房人要注意这里是建筑面积,并且这个数据是否真实,还需要验证。此外,如果这套房型为复式,中介还会说产证的面积是98平方米,但实际是188平方米,因为业主在办证时托了关系走了门子少写了面积,目的是少交税,购房人不要轻易相信,而要以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及平面图为准。目前上海房地产测绘及交易中心的管理应当说还是相当规范的,基本不会存在你想少交点交易费就能少登记面积的情况) 三、甲方在此确认其能接受的成交条件如下: 1、 甲方同意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币种)888万(捌佰捌拾捌万元整)。 (甲方一旦写上了房价其实就已经承诺按此价格购房,而实际上卖房人在中介公司所报价与心理卖价之间会有一个差值,你一旦同意卖房人的报价,那中介公司就有可能将这之间的差价轻松笑纳啦。因此,上策是成交价由甲方和出卖人最终协商确认,或采取其他变通措施,否则要多掏银子了!) 2、甲方同意的成交方式为: 1、过户;2、合同权益转让。 (这里实际是对现房和期房采取不同的交付手段。对于现房,应当明确成交确定的方式为产权证过户并办理完毕;对于期房成交方式应当为合同权益转让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只有完成以上条件,才能视为成交。)3、 上述房价款以人民币(币种)现金、(现金贷款)(形式)支付(汇率:) a) 具体方式为: a)签订正式买卖合同3日内支付总房价的40%元整(如贷款、则首期不得少于40%);受理时/审理完毕时支付总房价的60%元整;交付房屋时支付尾款0元整。 (付款方式是买卖合同中极为重要一个条款,在意向金收据中将付款方式写得明确具体,省得甲方在和卖方谈判时提出不利于卖方的支付方式,避免合同最终不能达成,保证中介费用的收龋) 或b)签订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时支付XXXXX元整作为定金; (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是指购房预订书或购房合同等。) b) 甲方要求申请人民币(币种)总房价的60%元整的购房贷款用以支付部门房价款,该手续由甲方委托乙方/自行办理。 (如果购房人贷款,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乙方办理,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当明确是否支付委托手续费用。) 4、签约日期:约定 ;房屋交付日期:产权过户后3日内。 (签约日期中介公司肯定喜欢写约定,这样,拿着乙方意向金的他就非常主动,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牵制乙方的鼻子。因为在正式买卖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下,乙方已经交了“意向金”,只能等着中介公司告之卖方是否想卖及何时谈判。) 5、房屋交付标准: 现状 (房屋交付的标准其实是确定如何判定卖方交房义务确已履行完毕,建议这里写产权过户完毕,而不是什么“现状”。) 6、涉及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佣金及税费。 (如果这样约定,就意味着买卖双方要为此次交易承担中介服务费用,具体数额,应当明确) 7、其他特殊要求:维修基金、煤气费用均含在上述房款中,不再另行结算。 (应当明确乙方在收房前,除了法定税费以外,还有哪些款项需要向出卖方支付,或者写明除以上费用外,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 四、乙方应按甲方所确认之内容与卖方进行洽谈,并于3日内告之甲方业务处理状况。 (3日是从何时开始起算,该条款没有确定,因此,应当写明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与卖方协商没有结果本协议效力如何应当明确约定。另外,后半句话的意思实际是说,如果甲方同意了本协议的条款,中介就“告之”你条款已经生效,你已受条款约束,你就不能反悔,后悔也晚了。因此,乙方不能给中介公司代理权限,而是写明,乙方与卖方协商的结果,必须由乙方向反馈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成立。) 五、若甲方所提之要求卖方全部接受,则视作甲方届时愿依本收据各项规定完成本交易。 (这也是一个对购房人极为不利的条款。表面上看这是一条赋予甲方权利的条款,实质是一条紧紧勒住甲方脖子的绳索。其实这个协议的内容是中介公司根据卖方人的意愿早就拟订好的,是卖方人的要求,这句话却转换成了买房人即甲方的要求,似乎把买房人放到了大爷的位置,然而实际呢?卖房人和中介公司随时可以对自己早拟订好的条款以卖房人“不确认”为由否定掉,从而寻找对自己更为有益的买房人,而甲方就没有这个机会,只有站在被动的位置等候。) 六、若甲方所提之要求卖方无法全部接受致使合同交易不能达成时,则乙方将在一日内将上述意向金如数退还甲方,双方依本收据确定的权利义务解除,但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仍然有效。届时甲方因故不来领取,仅视作甲方将该款暂存乙方。 (如果卖方又不愿意卖房了,就不签单,中介公司才可将意向金本金退还。其实质含义是,我卖房子的可以决定是否最终出卖,但你买方一旦签了这个意向金收据就得买,不买也得买,你就没有了退路。) 七、一旦卖方或其代理人接受上述意向金并签收本收据,则该意向金自行转为甲方之购房定金。甲方愿意受本意向收据及定金罚则约束。 (这是导致购房人不利地位的关键点睛之语。一旦卖房人签收了该协议,那么所谓的“意向金”立即转化为了成约定金,就要受到承担定金罚则。但实际上到此时为止,买房人根本没有和卖房人正面接触,连其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房屋有无查封、抵押情况都不了解就稀里糊涂地被戴上了紧箍咒。反过来对于买家也是如此,造成这种局面的实际原因是,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作用不是中间介绍,而是双方代理。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即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实质就是这样。) 八、在未解除甲乙双方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前,就本交易乙方不得再收取第三人的意向金。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条款,明着看是安慰甲方说我不再将此房屋再转买给别人,但实际上这是一句空话,因为甲方的目的是买房,而乙方根本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其收取意向金的行为根本不影响卖方是否决意成交。) 九、甲方在此声明其在签署本收据时已全部知道上述条款的内容并愿意遵守依约履行。 (不管你甲方体会没体会到你处的不利地位,我都让你确认一下是你自愿处于不利地位,一旦产生纠纷,我就会说,你看你看,不是我给你套了绳子,是你自己明明白白知道并愿意往套里钻。)十、本收据一式参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卖方签收,则卖方执一份。 (为本协议转化为买卖合同做准备,一旦卖方签收,该协议的内容就自动转化为对买卖双方有效,“意向金收据”就摇身变成了买卖双方的“购房意向书”甚至购房合同。) 甲方:欧阳健美 乙方:骄华房地产经纪公司 代理人: 代理人:张某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本人/公司 作为第一条所列之卖方/买方代理人已仔细新闻记者上述条款并同意依据以上所有交易条件履行,特签收此定金,若有违约,愿双倍返还该定金。 (看看,中介公司在此已明确承认其为出卖方的代理人,而在本协议中又是买方的代理人,人家一双手代理买卖双方,根本不是什么中介服务,成了双向代理了。而购房人一般是想不到看卖方给中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的,一切都是想当然地往下进行,于是,一切都是在中介公司早已设计好的模式下进行。) 双方代理人签字: 日期篇二:购房意向金有什么陷阱,如何应对 购房意向金有什么陷阱,如何应对 一、购房意向金有什么陷阱 房产中介常要求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支付意向金,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条款,而房产中介大多不会主动告知购房者该条款。只表示“意向金是可以退的”,消费者或是没注意此类条款,或是听信中介的口头承诺而轻易付款。其实,“意向金”虽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但依据双方约定转为“定金”后,消费者如不购买该套房屋,则收不回该笔“定金”了。 其次,由于现有的交易程序上存在漏洞,如不法分子发布假信息,便能骗得意向金,还有就是有些购房者在没有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在发现与预想的状况不符时反悔,肯定也会损失意向金。 二、如何应对购房意向金陷阱 如何保证意向金的(转 载自: 唯才 教 育网:签订购房意向书后未付意向金,现不想要那房子里,是违规么)安全呢?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要防止心怀叵测之人,防止钻入别人的圈套。其二就是购房者自己要做到谨慎行事,而不能冲动,并预先将各个环节都考虑清楚。 选择可靠机构托管: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卖家房源挂牌只需一个电话即可搞掂,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中介公司也不会对房产证的真假进行核实,而意向金交给卖家之前,恰恰是发生在产权调查之前,于是有人以此进行诈骗活动。 “意向金自动转定”的规则被人利用,往往会危及到意向金的安全。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意向金往往被当作购房者表达诚意的手段。但是意向金转定金之后,就要适用定金罚则了。所以购房人要相当谨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是否该交意向金,如果交意向金的话该注意哪些问题。篇三: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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