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可否享受国家财税政策财税101号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基于财税[号文--《财会通讯》2017年04期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基于财税[号文
【摘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本文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比较分析了新政颁发前后对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同时评述了新政中的风险因素,并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投资人提出相关的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F272.92【正文快照】: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J];中国石油和化工;2001年03期
;[J];中国橡胶;2002年18期
;[J];福建税务;2003年10期
;[J];砖瓦;2008年11期
;[J];中国环保产业;2008年10期
;[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8年10期
;[J];节能与环保;2008年11期
;[J];广西节能;2009年01期
;[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0年02期
唐晓鹰;周晓;;[J];税务研究;2011年1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A];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C];2009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曲潇;[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
;[N];证券时报;2004年
;[N];财会信报;2006年
周边;[N];证券时报;2007年
焦红霞;[N];中国改革报;2008年
本报记者;[N];中国煤炭报;2008年
邹国金;[N];中国税务报;2008年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N];证券时报;2008年
申屠青南;[N];中国证券报;2008年
;[N];证券日报;200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宋云云;[D];安徽大学;2012年
唐颖琦;[D];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
刘雪艳;[D];云南大学;2016年
陈天含;[D];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
王俊霞;[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夏芸芸;[D];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
乔鹏;[D];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
陈薇薇;[D];浙江工商大学;2013年
杨流;[D];云南大学;2013年
宋安宁;[D];吉林财经大学;201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财税健谈】持股平台实施股权奖励如何缴纳个税
【财税健谈】持股平台实施股权奖励如何缴纳个税
【本集提示】上期我们介绍了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符合的六个条件。本期讨论不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问题】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雇员个人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股权奖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奖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的全部六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股权持有时间两个条件的,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案例中谭某获得股权奖励对应股份数额为160000股,其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可按照上年底每股净资产5.2元确定。
其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2-0)×000(元);
应纳税额=〔×35%-5505〕×12=225140(元)。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取得的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即对一年内多次取得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需合并后再按照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中财讯-中国最前沿、最实用、最系统的财税咨询与培训专业机构
中财讯瑞昌财学院全国独家推出"抢占新三板
融资创实业"小班制精品课程。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将不能正常浏览和使用知乎。解码股权激励税收新政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解码股权激励税收新政
  张力 &#x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01号文”)。此份文件的出台基本解决了以往股权激励政策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点过早,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对企业后续经营风险考虑不周的问题,力度之大,制定效率之高,为股权奖励人员考虑之周全,尤其是对那些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非上市公司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101号文的出台减轻了股权激励对象的税收负担,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和个人节约了激励成本,增强了激励效果。  股权激励迅速扩大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它通过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人才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美国的微软、思科等世界一流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的方式,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5%~30%,极大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我国企业的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国资委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这些都构成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据了解,2006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家,2015年已增长到557家。国有上市科技型企业自2009年起,在、东湖、张江、合芜蚌等地区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2014年底初步统计试点单位约230家。日,国家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即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之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也将呈迅速扩大趋势。  新政出台,解决难题  在101号文出台前,我国对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的规定是:员工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票(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过早。在股票行权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既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同时还要负担高额税款,而激励对象此时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于是出现了“有股没钱,借钱缴税”的现象,严重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励计划的实施。  2.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达到45%,而美国的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这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这也加大了行权成本,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  3.欠缺对企业今后经营风险的考虑。企业经营有风险,激励对象在行权时便要缴纳高额个税,如果后续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没有回报,对激励人员并不公平,奖励有可能就变成了有风险的投资,这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违背。 &#x号文件的出台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延后: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征税,由原来的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延后到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缴税。2.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降低。在转让环节一次性征税,适用税率为20%,比原来的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3.减少了纳税人的风险。在转让环节征税,就是激励对象在取得现金流、获得股权收益时缴税,避免了企业因经营不善使得激励对象没有收益还负担高额税款的风险,体现了激励计划的本质,充分发挥了其有效性。  助力双创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真正对处于创新创业的非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同时有效监控跟踪税源,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做好政策宣讲,确保文件有效执行。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公众微信号向广大企业宣传此政策,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并熟知此优惠政策的内涵,切实享受到优惠政策,并从中获利。同时,积极与企业联系沟通,掌握企业对101号文的反映,并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从笔者目前所在的税务所来看,已有部分企业咨询,对于2016年之前发生的,属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给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财税[2013]15号文规定已办理了分期5年缴纳备案手续的非上市公司,现处于递延纳税期间,是否可以享受101号文的优惠政策?笔者认为,101号文的出台,宗旨就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有力推动这些非上市公司创新创业的活力。在这个大原则下,虽然有些企业股权奖励发生在日之前,但如果企业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符合101号文的7个条件,应该可以享受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更符合文件出台的初衷,为非上市公司营造更宽松的纳税环境。  其次是要严格审核延期缴税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在给企业办理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备案手续时,应重点关注其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101号文中所列的7个条件。因为101号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并使员工从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现。因此,税务部门在给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对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标的、对象、持有时间、行权时间、行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通过严审把关,让符合条件的创业型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有效规范股权激励市场,让其健康、良好地发展。  再次是要加强后续监管,避免税款流失。激励对象处于递延纳税期间,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大,后续监管尤为重要。税务部门应每年关注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同时,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根据股权变更信息监控,跟踪税款入库情况。建议上级机关对企业超期未备案的事后是否可以补备案一事予以明确,因为此问题会涉及众多自然人的切身利益,若缺乏统一规定有可能会引起负面舆情,同时这也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  最后,税务部门要及时听取意见,做好沟通解释。101号文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对上市公司的利好仅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目前,有部分上市公司反映,新政对于公司来说缓解了部分资金紧张的压力,节约了资金成本,但一定程度上仍面临着现金缴税、税负过高的压力,希望政策的制定能够充分考虑上市公司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将股权激励纳税期限延长至5年。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对101号文实施情况的关注,了解反响,做好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沟通解释,既发挥新政在减轻激励对象税负、激发员工创新创业的活力中的作用,又能平衡各方诉求,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代持财税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