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儿子婚前贷款买房父母还贷还贷,直接写儿子名,用儿子卡还贷,儿子不孝能不能收

父母出资买房,如何“保卫房产”?-闽南网
父母出资买房,如何“保卫房产”?
来源:台海网
&  ▲林志铭律师(左三)和叶丽虾律师(左二)正在接读者热线&  网5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吴雅婕/文 钟洪/图)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吗?万一出现意外,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怎么操作,才能保障出资父母的合法权益?&  5月18日上午,针对近期众多读者关注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的问题,导报“律师来了”栏目推出新一期专场热线咨询。&  读者来电火爆,短短两个小时,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和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发起人叶丽虾律师就接听了几十个咨询电话,律师们耐心为读者解疑释惑。&  此外,导报“律师来了”的邮箱()也收到多位读者的咨询。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和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负责人罗和新律师也进行了解答和总结。&  律师团队从当天的咨询中归纳出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父母出资买房“8问”。最后,律师还提醒,夫妻既然考虑结婚,还是不要在钱财上过分计较为好,婚姻幸福最重要!&  父母付首付款 房子归子女独有?&  钱太太:我只有一个女儿,她结婚了准备买房,我想反正就独女一个,我的钱早晚要给他们。如果现在替他们出钱付首付款,这房子能算是我女儿一个人的吗?&  罗和新:如果钱太太为女儿女婿买房仅仅支付首付款,由小两口按月归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认定为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钱太太的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女儿要是离婚了,实务中这类房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一方子女适当多分。&  如果钱太太想确保这一套房子只归女儿一人所有,需要做到:一是房子只写女儿名字;二是最好一次性全额付款。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钱太太除了支付首付款外,也要承担按月还款,每个月将还按揭的钱直接转账到还贷卡里。另外,最好再写一份声明,表示这些款项只赠与女儿一人。&  登记在父母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  刘先生:我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那将来继承房产时,与我妻子有关吗?&  林志铭:如果房产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这时,房产属于父母所有,不属于子女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父母如果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则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属于子女夫妻双方共有。所以,父母如果想把房子只留给自己的子女,应当趁早立一个内容明确的遗嘱。&  婚前婚后出资,有什么区别?&  巩先生:我想知道,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有什么区别?&  林志铭:如果是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全款为自己子女买房,房子全部归自己子女;如有贷款按揭,则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父母出资为已结婚的子女买房,想要房子只归自己子女,则产权只能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首付女儿还贷,怎么分?&  陈太太:我付了首付款,贷款14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名字写女儿的,女儿自己还贷款。可这几年女婿一直要跟我女儿离婚,还说我们家的房子他也有份,真是这样吗?&  叶丽虾:房子是在女儿结婚前就买了,陈太太所出的首付款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且房屋产权又仅登记在女儿名下,房产是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了,房子分给陈太太女儿没有问题,但是因为从女儿结婚后,归还贷款的那部分款项不管是女儿交的还是女婿交的,都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女儿需要把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补偿给女婿。&  双方父母都出资,房子归谁?&  林先生:儿子和媳妇结婚前,我们和亲家各自出钱,凑了首付款给小两口买了套房子。我家出了40万元,亲家那边只出了10万元,贷款120万元,房产证上写两个人名字,后来我才知道房产证上还写着各50%。如果他们离婚了,我们家多出了钱,能不能多分点?&  叶丽虾: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为房产登记为各占50%,属于按份共有。&  所以,不管双方出资多少,你儿子儿媳妇对该套房产均享有50%的份额,离婚时只能平分。但是,如果这套房子的产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明确具体份额,那么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以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首付款对应的房产价值,多出资的一方就可以多分。&  产权证不加我名字 房子跟我有关系吗?&  梁先生:我们前几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首付款40万元。我爸当时转了30万元到我老婆的卡里去交首付款,产权证就写我老婆一个人的名字,我很担心这房子会不会跟我没有关系,要不要去加名?&  叶丽虾:如果能够在产权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当然更好,加名后房产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梁太太不同意,离婚时也应考虑你父母对房产的出资以及婚后双方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考虑你们购房的时间与结婚时间相距较近,而且你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到梁太太卡里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情形,你对房产应享有相应的份额。&  给儿子女友买房 他们分手了咋办?&  赵女士:我们老两口为了促成儿子和他女友的婚姻,应儿子女友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后来双方没有结婚,儿子的女友主张房屋应属于她所有,该怎么处理?&  黄健雄:一般认为,此类问题应尊重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将房屋认定为登记方所有。不过,考虑到出资来源,可以比照适用彩礼的处理返还事宜,主张要求女方返还男方父母的出资。&  父母出资买房 子女不孝咋办?&  王先生:我想出资给儿子买房,又担心把我所有积蓄都给他了,以后儿子儿媳不孝顺我怎么办?万一出现意外,我给儿子买房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叶丽虾: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和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对赠与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王先生在为儿子买房的同时,可以与儿子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合同既可以约定,“将房产只赠与儿子个人所有,受赠房产不作为儿子和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附上赠与条件,例如,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的义务,并保证王先生有生之年可以居住在该房产内。那样,当儿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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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发布会主席台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回答记者提问
到会记者阅读新闻发布会材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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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至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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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7个回答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子女不上产证,但是要子女提交申请贷款材料。
您好,不能,如果要写上父母的名字,然后要贷款购买的话,只能以子女的名字购买此房,以子女为主贷款人,房子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共同所有。
你好,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哈,除非加上子女的名字!
可以的,可以选择借力贷,父母贷款你们来还款
部分银行可以,子女做担保,但是可以贷款的年限有限
只写父母的名字,他们的年龄,是否退休都关系到是否可贷款,子女可帮忙还贷,如子女和父母共同上产证,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父母作为参贷,如子女不上产证就按照第一段话参考即可,
有部分银行可以,不过利率要上浮,贷款年限最高年限是10年。
您好,办证时基本费用是一样的,契税,维修基金,手续费等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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