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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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日14:56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缔约方居民在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出现下列7种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将不利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其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或绝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其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其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资产、规模较小,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其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其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其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其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税务部门应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据记者了解,我国对外签署的很多税收协定早已写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于实际情况对此涉及不多,税务部门对该概念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解释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前,旧有政策对外资企业优惠幅度较大,这些企业基本不考虑利用税收协定政策避免双重纳税。而新税法实行之后,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业便将目光投向相对更为优惠的税收协定政策。各地税务部门对此掌握的宽严程度不一,有必要对其进行明确,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减少国家税收损失。按照规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但是,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其中,导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减少纳税、转移或累计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使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避免双重征税,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有专家表示,此次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对今后税收协定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意义。截至目前,我国已对外签署了92个税收协定。另外,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全球范围内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已基本形成。[责任编辑:penn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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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现代法学》2014年06期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
【摘要】: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分歧。经合组织财税事务委员会晚近公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说明(讨论稿)》,对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说明,并获得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这预示着未来的国际共识标准的形成。中国目前建立在国税函[号文基础上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与上述国际共识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和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调整以与国际共识标准接轨。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96.3【正文快照】: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在第10条(股息课税条款)、第11条(利息课税条款)和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条款)中共同使用的一个概念用语,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参照这两个协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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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吴锦宇;;[A];2010年度(第八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下册)[C];2010年
连益;;[A];中国辞书学会双语词典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C];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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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春阳;;[A];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C];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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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涵雯;;[A];当代法学论坛(二0一一年第三辑)[C];2011年
曾坚;;[A];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2008年
胡炜;;[A];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C];2008年
姚宪弟;陈凯;任中秀;;[A];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C];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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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鸣;[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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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Pike,李爽,张丽;[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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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月;[N];证券时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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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财会信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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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荣;[N];海峡财经导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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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申请税收协定?先搞清“受益所有人”! -
申请税收协定?先搞清“受益所有人”!
关于我们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员,曾获评中国行业研究网“年中国税务师事务所领先企业”第9名,成为天津地区唯一上榜企业。十年间,天津致通振业积累了房地产、高新技术、金融、资产并购重组、国际税收等领域的涉税研究成果与实战经验。房地产涉税咨询及筹划:独创 “五位一体“房地产企业财税风险控管系统”,为国内多家百强房地产企业提供涉税咨询与鉴证服务;高新辅导与筹划:专业而稳健的高新技术辅导经验成功助力百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资格认定;资产并购重组:拥有专业团队为企业量身打造资产并购重组涉税方案。◆◆◆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的形式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在我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然而在我国和一起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安排中,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能会规定较低的税率。比如我国与香港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股息可按5%预提所得税;我国与科威特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只有5%。这样就给很多跨国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但是,在企业准备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之前,“受益所有人”搞清楚了么?案 例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某企业H计划就其年度利润1.74亿元人民币向股东分红,其股东分别为香港A公司,持有该公司45%股权;BVI B公司,持有该公司49%,国内C公司持有该公司6%股份,外资股份占94%,内资股份占6%。H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其取得的1.47亿元人民币进行分配。其中香港股东A公司就其从H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委托H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附送相关材料。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规定,我们占股45%,远超25%的占股要求,完全可以享受5%征税的优惠待遇,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无需质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A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发现,A公司无法提供其在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并且其提供的年度损益表中只发生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商业登记费、法定费用等少量费用支出,其年度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收到的股息收入即利润所得,几乎没有经营费用发生。进而顺藤摸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收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相关规定,向A公司作出详细解释:“一是目前香港A公司不能提供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二是从A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香港A公司的母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D公司,A公司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是从表面上看,香港A公司虽然位于香港,且占宁夏H公司股份45%,满足大于25%股份享受5%税收优惠,但是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其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不能满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应判定香港A公司是导管公司,不能认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最终A公司承认不满足“安排”第十条第二款中“收益所有人”的规定,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分 析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申请税收协定的审查越发严格,而“受益所有人”更成为其判断的主要依据,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受益所有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规定: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根据文件可以看出,香港A公司存在第二条第二、三款中提到的现象,不能成为“受益所有人”。同时,企业也需要关注第二条第六、七款。举个例子,比如中国和科威特签订的协定中,对于利息的所得税税率为5%,而和美国协定中10%。假设美国公司要向境内一合资企业借款1000万美元,每年要收取80万美元利息。如果直接以美国公司借,则在合资企业每年进行利息汇出时,需要缴纳8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这样,美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在科威特设立的公司进行操作。即该美国公司先和科威特公司签订一份100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然后再通过科威特公司向中国企业贷款1000万,利息水平相同。这样,中国合资企业向科威特公司支付利息时只需要扣缴4万美元预提所得税。这个就是上面说的,在合资企业与科威特公司的利息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外,存在着债权人科威特公司和第三方美国公司之间数额(都是1000万),利率(相同或相近)以及签订时间相近的贷款合同。此时,我们根据这些信息,结合其他可以获得的证据来证明该笔贷款合同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不是科威特公司而是美国公司,从而否定科威特公司享受中科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资格。今后,纳税人在申请税收协定时务必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不仅限于对“受益所有人”的把握,若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将采取一系列方式,甚至是情报交换手段去进行审核,而企业一旦进入审查程序,牵扯的时间和经历将成几何倍增加,因此,类似于利用导管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将举步维艰。案例源自网络本文为本平台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WZJ]◆◆◆ ◆◆◆我们的服务税务咨询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财税实务及内控辅导、资产并购重组、高新企业认定辅导、企业税务危机诊断及应对、“繁、杂、难”税务问题解决、稽查论证与协调、国际税收、资本市场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涉税鉴证、企业清算鉴证税务代理企业成立工商税务事务代理、代理记账、财务外包业务咨询王卓君:188 座 机:022- 或 801Service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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