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做假账的处罚除了举报还有什么方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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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论述
  本文从财务人员具体会遇到的实际常见问题出发,结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理论,同时结合国外先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理念,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述。
  二、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具体管理实施
  以上简要阐述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的现状后,以下重点对于财务人员具体职业道德管理实施提出浅显的意见,具体如下:1.公司财务人员对政府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可以及时提供给对方。但财务人员有理由相信这些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或涉及商业机密的,可以拒绝公开的信息,财务人员可以不予以提供。对于涉及公司机密的财务信息,若政府坚持索要,应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并向要求对方纸质说明公司信息只能用于政府本机构,才予以提供。2.对于财务人员收到或审核的财务信息存在不合规或者错误的情况,应该立即告知对方。3.财务人员对于需要处理的任何财务信息,应该抱有足够谨慎的态度来处理。4.财务人员对于借用别人的劳动成果来进行业务处理,只要确认对提供信息的人给予足够的培训、监督及评价,则不影响谨慎性原则,财务人员可直接使用。如果财务人员收到别人的信息看起来就是不正确的、不完整的、不一致的,则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财务人员不能因为使用了第三方不正确的劳动成果导致损失或错误而不承担责任。5.对于财务人员负责的悬而未决的事项,不能拖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进行解决。6.离职的财务人员不允许利用公司敏感的信息为有利益冲突的公司服务,公司应该在保密协议中有体现。敏感的信息包括: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制度、职工薪酬等。7.对于财务人员借用其他部门的资料,财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其所借阅的文件信息,对于不太重要的文件信息,财务人员可审阅或保留复印件。特别对于调动或离职的财务人员,应在调动或离职前1个月内,把自己的相关资料提前交予指定的责任方。8.对于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财务人员,不应在外单位进行兼职,更不能把公司的敏感信息向外单位进行传播。9.不允许财务人员因任何领导要求,特别在每年12月份,人为减少本年费用支出或本年支付挂往来科目,调整利润总额达到年度确保值以上。10.对于任何提供给外部的财务资料,财务负责人都有责任进行审核把关,严禁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向外单位提供。11.财务人员对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提供的财务口头或书面信息,应该足够努力的客观,不能因为上级领导要求而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12.财务人员向内部或上级汇报任何财务信息,尽量以合理的事实或法律为依据,尽量避免以假设或推断为依据。13.财务人员应至少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财务负责人应至少通过中级会计职称才能上岗。14.对于有些信息不太容易找到、提供的意义不大、不太确定,则财务人员可以不予以提供。若信息很长,很难简短说清楚,则对方索要才予以提供,否则不需要提供。15.公司税务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不得有故意偷逃税情况发生。16.财务人员对出现玩忽职守、工作缺乏责任心、疏忽导致重大问题了,所有签字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财务人员恶意欺诈导致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7.对于财务人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的处理相关业务导致第三方受损,也属于财务欺诈的范畴,同样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8.财务人员不能因为第三方疏忽而在处理财务业务时进行欺诈导致第三方受损而逃脱责任;但财务人员可因为第三方疏忽而在处理财务业务时疏忽导致第三方受损而减轻责任。19.公司财务人员在发生疏忽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而遭受诉讼,公司承担责任,而财务人员为谋求自身利益在发生独立欺诈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而遭受诉讼,财务人员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公司财务人员若被派往境外,则财务人员所在境外企业不允许为了公司或者个人利益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但如果公司财务人员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必要交际费用,则在允许的范围。21.公司财务人员处理的所有交易都需要被授权,所有交易都必须留有记录。22.财务人员之间交流的书面、电子、口头或录音信息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向第三方倾诉或公布,否则一切后果由透露或告知者承担。
  三、建立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制度
  财务人员遇到公司出现重大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建议按照以下情况执行:1.对于财务人员发现其他财务人员有重大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须向直接上级反映;若财务人员发现直接上级有重大违反财务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须向再上一级反映相关情况;若财务人员预判向再上一级反应会失效,财务人员可向预判决策独立公正性不会受影响的上级单位董事会反映;财务人员在遇到周围员工或上级领导发生违背职业道德情况发生时,可向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请教;若财务人员发现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情况发生,应直接向重庆市公安机关报案。2.财务人员对于收受任何外部单位的利益(包括:礼金、购物卡、会员卡及物品等),无论金额大小,均违反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其他财务人员知晓后均有按照1的举报义务。3.公司应建立匿名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匿名举报机构应保证独立性。本文从国内外财务人员常见问题出发,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同时提出了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制度,为专家将来作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了素材,以上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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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量刑标准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关于财务人员量刑标准的精选问答:
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滨州/擅长刑事辩护付健律师 15:34:39回复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 律所: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刑事辩护贾海明律师 16:34:40回复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律所: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宝山区/擅长刑事辩护金建良律师 17:34:40回复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西城区/擅长刑事辩护赵卫东律师 17:28:06回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律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大连/擅长刑事辩护陈文会律师 18:29:03回复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南京/建邺区擅长刑事辩护贾波律师 19:29:04回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j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南京/擅长劳动工伤王云霞律师 12:45:02回复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 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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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行贿受贿罪作为一种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成为社会的毒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那么,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365律师为您解答。很多人会因为职务的便利而将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但是这种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是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并且职务侵占罪中关于侵占时间的长短对量刑的影响,在下文中律师365小编将为你解答这些疑问。挪用资金罪除了主犯有时还有共犯,那么在法律上挪用资金罪的主犯和共犯会有怎么样的量刑呢?今天律师365小编要为您详细解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会有怎样的量刑、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怎样认定的、挪用资金罪共犯量刑标准。
刑事处罚法律百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2016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判几年,告诉你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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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案例 余艳平挪用公款一案 会计职业操守何在
来源: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案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15.6万元公款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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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从汉台信用联社贷款490万元,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以其所有的位于汉台区西环路中段的综合楼做抵押担保。日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49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主要用于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新建办公楼支付工程款,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将其中290万元用于支付新建办公楼的欠款,其余200万元转借给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方式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自主决定,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承担490万元借款的银行利息。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人余艳萍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200万元交由余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使用期限三年,余艳平承担490万元借款的银行利息,并每月向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交纳5000元的管理费,对200万元借款资金给付方式,余艳萍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约定,被告人余艳萍用自己已收取的162万元职工集资款冲抵部分,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实际再给被告人余艳萍支付38万元,被告人余艳萍向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收条。2009年4月,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决定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账户中将职工集资款本息178.2万元全部退还给职工。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向被告人余艳萍发出还款通知书,要求余艳萍于日前将其承包经营使用的200万元资金全部缴回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统一管理,但被告人余艳萍仅向咨询中心归还了20万元,对剩余款项未归还。
  2、证人王中谦(男,现年52岁,原任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局长)的证言。日,局里召开会议,决定在新办公楼6至9楼办成宾馆,并通过内部职工进行集资,按每年10%付给集资人利息,后来收集资款的事我安排由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后来收到了162万元,我让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余艳平暂时保管这笔钱。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向职工收取的162万元集资款一直由余艳萍负责保管。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款15万余元,诉至法院。
  被告人徐坤在担任张湾区人民法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76.4857万元,其中766.4857万元用于赌博,10万元存放于个人银行账户(账号为:62×××38)。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8、证人张波(男,现年41岁,汉中市希君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在汉台区茗源茶楼问我借10万元钱,我当时答应了,后来至月份的时候,她陆续还了我12万元现金。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张波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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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真正的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信息的准确和会计团队的整体素质;有利于会计人员真实有效地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自我的抗腐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有利于提高社会精神文明的层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10、证人王汉意(男,现年38岁系汉台区天星典当行副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找到我,说向我借10万元,我考虑到我们是多年朋友了,就同意了,约定好了利息,当时给我打了个借条,我当场扣除了4000元利息,实际上给了她96000元,但她没有给我钱,一直到2009年6月的时候,余艳平给我还了钱,共计18万元整。2009年4月的时候我和杨勇喝茶,他说想装修夜总会,想找人借20万元,我就说帮他联系一下。我找到余艳平,说了情况,后来余艳平看了看夜总会的情况,就同意借钱了,但要找个担保人,并让我替他操心,到时候给我一个月6000元的跑腿费,我同意了。过了两天,杨勇找了一个姓高的担保人,并去担保人的住宅看了一下,余艳平比较满意,然后杨勇给余艳平打了个借条,把钱拿走了,当时余艳平当场扣除了2万元的利息。之后余艳平给了我6000元。后来我帮余艳平要了6万元的利息,她给了我18000元的跑腿费。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王汉意借钱并归还及余艳萍给杨勇借钱的事实。
  6、证人沈洋(男,现年40岁,现任工商汉台分局纪检组长)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6至9楼装修成宾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我也交了2万元的集资款。听说一共集了162万元,由余艳平保管着的。
  辩护人韩宏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工商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工商汉台分局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还本,集资款由该局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还款收据。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任的余艳平负责该项工作。日至日,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162万元,该余本应将所收集资款及时交局财务室入账,但其却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其中:
  14、证人杨素琴(女,现年56岁)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我借了别人15万元,后来听说余艳平放钱,我就去找了余艳平,她让我到青龙小区去,我去了后,她开了一个小车,在车上我说要借她15万元,并以我在东大街的门面房作抵押,她同意了,约定月息是一角,之后写了一个借条,在车上余艳平把第一个月的利息15000元钱扣了后,给了我135000元钱。后来我又给她还了165000元钱。
  @我家有个小清新:6年才被发现挪用公款,自首,监督机制完全崩溃。
  13、秀山县兰桥镇原财政所所长许斌,私自制作虚假支出凭据,并模仿领导签名,3年间侵吞公款128万余元,获刑15年(2009年)。
  2、用于个人放高利贷共计63.6万元
  13、证人王海东(男,现年38岁)的证言2009年4月份的时候,我因为打牌欠别人钱,听说余艳平有钱往外借,就找到她,说要借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一角钱,并用我们家的房子作担保,我兄弟王海峰为我作担保,后来我只还了她1万元的本金。
  7、证人倪建忠(男,现年36岁,个体工商户)的证言我以前是卖烤鸡的,所以朋友们都叫我烤鸡。我是在饭桌上认识余艳平的。2007年底至2008年初的时候,余艳平给我打电话,说要借7万元钱,我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在汉台区东大街的波波茶楼,我借给她了,并当场把头一个月的月息7000元扣了。后来她陆续还了几个月的利息,之后就没有还过,2009年4月的时候我问她要钱,她有一天连本带息的一次性的还了我14万元现金。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倪建忠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各单位和会计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培训,加强会计人员的自律观念,将继续教育和培训列入其业务考核的内容,促使会计人员努力掌握更高的会计技能,提高会计服务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会计职业者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时时以法律和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只有这样警钟常鸣,才使其不至于陷于歧途。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日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人余艳萍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200万元交由余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但实际只向余艳萍给付了38万元,另外162万元用余艳萍保管的集资款折抵,通过抵账的形式,工商汉台分局已将余艳萍保管的162万元集资款收回,余艳萍与单位是借贷关系,不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量刑情节。
  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呼唤,是当今公众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进行正面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理论修养,其中教师应起到表率作用;
  1、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共计52万元
  一、证人证言
  据悉,何某为某水力发电厂新提拔的中层骨干,从事财务审计、财务工作多年。2011年开始主持财务工作,曾主管某水力发电厂财务,兼管湖北新南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国电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谷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务。
  9、证人张喜成(男,现年65岁)的证言。日余艳平打牌输钱了,通过我的朋友李荣德找到我,想借我10万元钱。我考虑到我认识她,就同意了,当时约定月息4分,由李荣德作保,当天我就给了余艳平现金96000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但余艳平拖了很长时间,直到日才还清,结算时余艳平总还了8万元。证明了被告人余艳萍向张喜成借钱并归还的事实。
  今年7月初,鹰潭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
  被告人歹进学的辩护人为歹进学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歹进学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公款私用的行为。使用建房集资款不是为了个人的盈利,金华机械厂是由农机公司统一出资,利润是谁出资谁分红,不属于个体企业;金华机械厂是农机公司的下属单位,申办金华机械厂营业执照时有伪造现象,与事实不符,金华机械厂名为个体,实为集体企业;歹进学在自己承包的企业内部调配资金,不属于挪用。
  12、证人陈娟(女,现年25岁)的证言。我老公杨勇在09年4月份,为了装修金樽会所周转资金向余艳平借了20万,我和他一起签字的,但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挪用25万元公款给王某进行营利活动,与事实不符,指控的证据不足
  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对单位领导的管理。设置诚信档案,将单位违反财务纪律的单位直接上网公开,并联合相关的部门,将各单位的诚信度作为对其办理相关业务的一个参考值。让财务诚信作为单位的一个形象重点来抓,考察单位财务纪律。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务纪律。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在《会计法》、《公司法》和《刑法》之间,建立必要的内在联系,并加大惩罚力度。
  法律惩处力度不够
  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三点意见:1、被告人符某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符某已退赔11.4万元赃款,减少了单位的损失,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3、州中医院财务制度不健全,给被告人犯罪提供了方便,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符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以隶属于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的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还本,集资款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收款收据。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任的余艳平负责收款工作。日至日,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162万元,余艳萍未将所收集资款及时交局财务室入账,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将其中52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自己借的高利贷本息。2009年4月偿还倪建中的高利贷本息共14万元;偿还张波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2万元;偿还张喜成的高利贷利息共计8万元;偿还王汉意的高利贷本息计18万元。2009年4月至5月期间余艳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的亏空,将63.6万元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日至10日,余艳平先后收取的部分集资款35万元存入汉台区信用联社营业部,日下午,余艳平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20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勇、陈娟夫妇放高利贷2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付给杨勇18万元,付给介绍人王汉意中介费6000元;日以月息10%的利率向王海东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王海东13.5万元;2009年4月的一天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素琴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杨素琴13.5万元;日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润福放高利贷1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实际付给杨润福9万元,此款案发后侦查机关于日从杨润福处依法追缴并退回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2009年4月余艳萍以月息10%的利率向童开明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童开明4.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李玲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李玲4.5万元。
  2009年4月偿还倪建中的高利贷本息共14万元;偿还张波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2万元;偿还张喜成的高利贷利息共计8万元;偿还王汉意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8万元。
  11、证人杨勇(男,现年41岁)的证言。2009年4月份的时候,为了解决装修我租的田园酒店二楼的金樽会所的房屋资金问题,我听说余艳平干的有三产,就问她能不能借我20万元,当时她答应了,随后我找到我朋友高瑞雪作担保,向余艳平借了20万,借条上是我和我媳妇陈娟签的字,约定月利息为一毛,后来陆续还了她10万本钱,10万利息。证明杨勇从被告人余艳萍处借款20万元的事实。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得被告人余艳平的同意,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亚飞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余艳平及其辩护人韩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例八:儋州市财政局东成财政所原所长吴某玩忽职守,原会计吴群英挪用公款、贪污案
  被告人余艳萍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解称自己收取的162万元集资款已向单位归还,自己有自首情节。
  2009年4月至5月余艳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的亏空,将63.6万元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其中日至10日,余艳平先后收取的部分集资款35万元存入汉台区信用联社营业部,日下午,余艳平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20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勇、陈娟夫妇放高利贷2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付给杨勇18万元,付给介绍人王汉意中介费6000元;日以月息10%的利率向王海东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王海东13.5万元;2009年4月的一天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素琴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杨素琴13.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润福放高利贷1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实际付给杨润福9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童开明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童开明4.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李玲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李玲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职工集资收款收据、借据、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余艳平,女,现年43岁,生于日,身份证号:020223,汉族,大专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台区聚春园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504房,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干部。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在6年时间内竟然挪用260余万元公款,坐飞机前往外地参加游戏比赛。为了一款无限“升级”的游戏,他不仅赌上了有限的前程和原本和睦的家庭,还将面临11年的牢狱生涯。[详情]
  这种造假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造假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3、证人丁继轩(男,现年45岁,现任汉中市留坝县行政管理局局长)的证言。2008年至09年8月我任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任副局长,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6至9楼装修成宾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我也交了2万元的集资款。后来我去留坝上班了,就不太清楚了。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开会决定向职工收取集资款的事实。
  职能部门对财会工作监督不力。由于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等外部监督机构不能坚持原则,导致监督弱化,为会计作假提供了有利条件。
  没有完整系统的评定与管理机制
  三、公诉机关认为,日到日,被告人刘某某从中兴食品有限公司支取公款419000元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合计58464.9元(已经包括上述的19464.9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行为是错误的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艳平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为由书面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村委会一名会计,在近两年时间内,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挪用了村委会16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记者昨日(1日)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这名28岁的会计有期
  5、证人王波(男,现年55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分局副局长)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6至9楼装修成宾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我也交了2万元的集资款。听说一共集了162万元,由余艳平保管着的。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向职工收取的162万元集资款一直由余艳萍负责保管的事实。
  @风之子588:监督不力。。还好意思说。。---搞几个反对派监督一下。。肯定就好多了。。。。政权是多么有诱惑。。
  1、证人赵炳福(男,现年55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09年4月份,局长王中谦主持局领导班子开会,经过开会,大家同意在新建办公楼6至9层办成酒店,装修资金由局里内部职工集资,局里按照10%付给大家利息,每一万元一股,每人不超过两股。王局长安排让我们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收集集资款,随后由副主任余艳萍开收据收款。从4月上旬开始收的共收取了162万元。这笔钱一直放在余艳萍那里,09年7月6日,我以咨询中心的名义与工商局签订了200万元资金使用协议,同年7月8日又以咨询中心名义与余艳平签订了200万元资金承包使用协议,之后余艳萍用自己收取的162万元冲抵了,再由咨询中心账户上给余艳萍支付38万元。2010年7月服务中心给余艳萍下了还款通知,限定她在日前将承包使用的200万元公款交回服务中心,余艳萍仅还了20万元。
  4、证人朱良苦(男,现年49岁,现任汉中市汉台工商分局副局长)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我们局里新建的办公大楼即将交付使用,局里召开了一次局长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6至9楼装修成宾馆,装修的钱由局职工内部集资。这笔钱由余艳平保管,到底集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10年4月份,上级领导来检查发现这个情况,让我们及时退还集资款,我们就在2010年5月的时候,局里将集资款和利息都退还了。主要证明工商汉台分局开会决定向职工收取集资款的事实。
  会计挪用公款网友质疑其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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