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还建的房产应当缴纳哪些房地产税收筹划案例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房地产交易中以房换房e双方如何征税_word_文档.doc 14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5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房地产交易中以房换房双方如何征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作为交易双方获得的不论是实物收益或货币收益,均应当依法缴纳地方各税。现就“实物还建”方式下交易双方交纳各税的有关主要涉税政策(不包括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进行解读和略述如下:  1 被拆迁方有关涉税税收政策?  1.营业税?  房屋还建即“以房换房”交易,作为被拆迁方实质上也就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按5%征收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被拆迁方为购买房被拆迁后还建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否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自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应全额征收营业;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所得税(适用被拆迁方为个人)?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个所得税。?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具体为:?  购置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机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户;?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个人转让受赠住房不得扣除房屋价款。?  纳税人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用&户&&名:
初始密码:(您手机后六位)
请尽快到个人中心 。
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如有疑问请致电 400-825-0088
登录高顿网校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合作账号登录
新版建议课程反馈题库反馈直播反馈
反馈内容(*必填)
亲爱的用户:欢迎您提供使用产品的感受和建议。我们无法逐一回复,但我们会参考您的建议,不断优化产品,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 上传图片
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199753',
container: s,
size: '104,48',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298216',
container: s,
size: '200,30',
display: 'inlay-fix'
福州会计再教育网:实物还建:被拆迁方如何纳税
小编导读:
& & & &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福州会计再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实物还建:被拆迁方如何纳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房地产开发商给予被拆迁方实物还建方式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方应当如何纳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日前,湖北省十堰市纳税人王某拨打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在推进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成了各地政府着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实物还建行为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解答。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3.自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
  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对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不能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评估费用。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旧房及建筑物为外购,并且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另外,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又没有提供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其增值额,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税局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实行先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一年内重新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予以退还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户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对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实物形式取得的补偿,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房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处置房产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由此,被拆迁户对还建房产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额的,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契税,公司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不存在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
  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实质上是反映购买房地产和销售房地产双重经济行为,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营业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另外,被拆迁方还应就还建房产取得的权利许可证件,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财会管理工作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核心,企业的一切管理活动都要围绕财务管理来展开,财务工作在日益激烈的经济社会中显得日趋重要。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耐心+责任+能力=个人职业=企业命运=社会价值的诠释,加入,做一名有价值的财会人!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每周与推送新鲜活动福利,一言不合就送你们奖品,更有实力带你考证通关。
不信先来定制份个性化备考方案!
我们陪你学,也带你玩,关注我,做有趣的财经老司机!
欢迎关注微信号(高顿网校:gaodunjiaoyu)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电话:021-),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责编:terry
Copyright &copy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实物还建:被拆迁方如何纳税 - 注册公司网
瑞丰注册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
实物还建:被拆迁方如何纳税
房地产开发商给予被拆迁方实物还建方式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方应当如何纳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纳税人王某拨打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在推进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成了各地政府着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实物还建行为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解答。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或)等地方各税(费)。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 以物易物 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销售不动产 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3.自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
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对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不能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评估费用。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旧房及建筑物为外购,并且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另外,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又没有提供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其增值额,直接根据《》的规定,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税局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实行先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一年内重新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予以退还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户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对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实物形式取得的补偿,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房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处置房产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由此,被拆迁户对还建房产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额的,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契税,公司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不存在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实质上是反映购买房地产和销售房地产双重经济行为,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营业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另外,被拆迁方还应就还建房产取得的权利许可证件,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阅读拓展:
保留所有权利。
提供注册香港公司,注册离岸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抢占先机,掌握市场主动权。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咨询内容: 省局领导:我是一开发公司会计,我单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拍得一地块。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块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楼部(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共一层,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咨询内容:
省局领导:我是一开发公司会计,我单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拍得一地块。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块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楼部(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共一层,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我公司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吗?
2、如要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建安成本的5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还是要包含土地价款250万元在内?。
(如能提供相关文件规定,希望提供文号,我可向老板解释,谢谢!)
回复内容:
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政策依据:《》()
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 答复时间: 10:41
来源链接:http://www.ah-l-/portal/bsfu/zx/1168.htm
税屋观点&&安徽省地税局对此问题的解答不够严谨,对纳税人甚至有些误导。临时性建筑物真的不用缴纳房产税吗?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开发公司,并且开发公司也已经在实质使用,因而应当从开发公司接受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临时建筑物由开发公司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公司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一、《》()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全文作废&&&&&&
临时性建筑物涉及的房产税问题
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税屋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税屋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地产税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