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故意不给钱可能何种员工犯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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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诚聘)
第三方登录:不给签合同,该怎么投诉!
全部答案(共14个回答)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详情请咨询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你好,你们劳动合同中所谓的“违约金”违法,因此,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当属无效,你只要提前30天通知医院辞职即可,不论其是否同意,你的离开不可能对它造成任何...
去了干一个月后打辞职报告。没有问题的。不过实践一下也不是什么坏事。有的医院也不会计较的话。可以直接不用去的。
你直接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就行,找部门投诉作用不大的。 如果不想起诉,就去找当地卫生局投诉。 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
你最好就去多交涉一下,如果不行就叫调节,汕头要发展就要杜绝这种现象,汕头和上海一样经济高速发展时,上海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汕头就因为这个而经济拉了下来,现在汕头...
,checklist 除了签名当场签字,其他的是要提前勾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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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合同诈骗犯罪中是否存在“事后故意”_天平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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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中是否存在“事后故意”
  【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中是否存在“事后故意”  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为并发生结果后,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对“事后故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事后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起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在某种事实发生以后,才产生犯罪的故意。例如医生为病人甲剖胸作手术,剖开胸后,发现甲乃其仇人,遂放任不管,致甲死亡。这是属于事后的故意,这种事后的故意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11]在认定合同诈骗时,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所有他人财物,并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在表现形式上,这种形式的诈骗故意不同于前述两种情况,但其行为性质并无区别,均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同样构成诈骗罪。”[12]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事后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不属严格意义上的事后故意。[13]在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先履行了部分合同,收受对方的定金、货款、预付款、货物后,为了避免损失或觉得有机可乘,便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然后编造虚假事实不履行合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刑事责任主观基础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是事前产生和事中产生,而不可能是产生于行为之后。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总过程来分析,犯意产生于前,然后犯罪人才能在具体犯意支配下实施客观行为,进而由于主客观相统一而构成犯罪。人们行为受思想支配并不是任意的,一定的认识和意志只能支配在其以后发生的行为,而不可能影响在其产生前已经存在的行为的性质。因此,在考察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时,必须坚持“人的思想没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即后产生的思想不能支配以往的行为,也不能改变以往行为的法律性质。决不能以一定行为事实出现之后才形成的某种思想或意念,去说明产生在它以前并支配着该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正如有些学者在论及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时所说的,作为金融诈骗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之产生,应在行为前或行为时。这是由犯罪主观态度决定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实现的特点决定的。如果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事后产生此目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符合其他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14]  第二,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是对前一行为的追认,并非前一行为的故意。否则将是对因果关系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因果关系的规律,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许可,也易造成随意出入人罪的恶性循环。因此,不能以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来追认事前行为而成立犯罪,而只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另行论处。在我国刑法中也不认可事后的故意。例如,某人以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他人皮箱偷走,回家后开箱清点,发现有3000元钱和一支手枪,该人正想要一支手枪,于是立即收藏起来。这就不能以事后产生非法占有枪支的犯罪故意来认定该人有盗窃枪支罪,而只能构成根据客观事实,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根据其事后产生故意的内容,对其私藏枪支的行为应以私藏枪支罪论处。  第三,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际是一侵害债权的行为。在英国则按骗逃责任罪论处。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没有规定“逃避债务罪”,除了在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认定侵占罪,其它情况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处刑,而只能作为合同经济纠纷来处理。  第四,“事后故意”与行为前、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存于同一案件当中时的处理。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当中,行为人对同一个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是上述的在收受对方财物之前或收受对方财物时,有的也同时对事先占有对方财物一并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即当事前故意、事中故意与“事后故意”并存时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应将前后所占有的财物累计起来计算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又是对“事后故意”的认可,同时也加重了行为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只能将事前与事中形成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罪与事后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占罪(或经济纠纷)分别处理,而不能作混合处理。比如:某甲在购买乙公司的货物的过程中,前几次均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欠了乙公司的5万元货款。但是后来由于市场的变化或其它原因,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于是要求乙公司一次发货20万元,并承诺货到时所有货款全部付清款。但当甲收到乙公司的货物低价处理后逃匿。在本案的处理中,前面5万元的欠款是不能定为诈骗犯罪的金额。  总之,合同诈骗罪中不存在“事后故意”。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的对方当事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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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诈骗未遂,如合同签订的标的是100万元,实际骗到30万元,能否认定70万元是未遂?如果没有获得财物,是否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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