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退休后,趸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天津市养老保险趸缴怎么办

信息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会保险、养老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  |  |  |  |  |  |  |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天津市民趸缴养老险 衔接有新规
  天津北方网讯 为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有新规定。自日起实行。
  按照有关规定,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后延缴费。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狄慧通讯员崔宪伟)
中国网滨海高新
我来说两句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后发表评论。
只有北方网注册用户可以发表评论......
热点新闻排行榜
天津民生资讯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 | 举报邮箱:jubao@ |
(C) 2000-.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权威专业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关于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达到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原市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后延缴费。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四日
看后心情如何:
相关文章阅读相关咨询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3个回复】
【0个回复】
【30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更新时间:  访问量: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至每人每月80元。日前出生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缴费领取基础养老金。日后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仍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日起一律要参保补缴费后方可享受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十个档次。一档10元/月,二档20元/月,三档30元/月,四档40元/月,五档50元/月,六档80元/月,七档100元/月,八档150元/月,九档200元/月,十档300元/月。一档至六档可以趸缴15年,一档趸缴15年需18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2.95元;二档趸缴15年需36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5.9元;三档趸缴15年需54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18.85元;四档趸缴15年需72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31.8元;五档趸缴15年需90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44.75元;六档趸缴15年需14400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83.6元。七档至十档不实行趸缴,只可当年缴费。
日后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办法。2014年8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交38个月,2014年9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交39个月,2014年10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交40个月,2014年11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交41个月,2014年12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交42个月。补缴费标准有6个档次供自由选择,一档10元/月,二档20元/月,三档30元/月,四档40元/月,五档50元/月,六档80元/月。如果选择一档10元/月补缴,在2014年8月年满60周岁的居民需要补缴金额为38×10=380元。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补贴丧葬费300元。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8月12日A05:高龄延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
高龄延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受理条件
待遇领取地是我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
1.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2.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3.&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4.&需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珠海市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5.&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申请,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后领取办理结果,再到地税部门缴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6.&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1.缴费基数:以申请趸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每社保年度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
2.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3.有社会保险欠费的,需清理欠费后方可办理趸缴手续。2009年6月后在地税部门产生的欠费,需到地税部门办理清欠手续,其余的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4.申请人办理趸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后,需到地税部门缴费,正在参保的需同时办理停保手续,缴费到账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5.本办法不适用于按照《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珠人社〔号)延续缴费的人员。
8.&相关文件
1.《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2.《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号)。
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珠人社〔号)。
9.&相关表格
《珠海市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
10.&联系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市养老保险趸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