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卖房的好时机吗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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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及退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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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应先准备好如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③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申请报告);
  ④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⑤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2)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税务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主管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也应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内容应包括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及经营收入等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批复权限如何划分?
  (1)属于下列项目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报征收分局审核后,直接由征收分局负责批复:
  ①工业、农业、服务业新办企业(含三来一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从事港口、码头的特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及追加2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第三产业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⑤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⑥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及其他符合税定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申请;
  ⑦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及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的申请;
  ⑧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缴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此外,纳税人购新房屋减免房产税的申请也由征收分局审核批复。
  (2)属下列项目的减免税由检查分局审核后直接批复:
  ①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产品出口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⑤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3)属于下列减免税项目,由检查分局审查出具意见后,报市地税局批复:
  ①企业利用工业&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新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⑤其他特殊性困难性减免的申请。
  3.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申请退税?
  (1)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汇算清缴退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3)误征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可办理退税。
  4.纳税人该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1)再投资退税:
  ①纳税人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送交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同时提供以下证明:A.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B.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供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C.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D.提供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提供的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的证件资料原件送还纳税人。
  ③征收分局将文书资料送相关检查分局。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的再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意见,然后呈送市局涉外处审批。
  ④市局涉外处审批完毕,并拟定批复文件连同退(抵)税文书、资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退还(抵)税的,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送达批复文件给纳税人。
  (2)汇算清缴退税:
  ①纳税人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等有关资料,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并移交相关检查分局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出具检查报告送回主管征收分局。
  ②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计财科,就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汇算清退,并报分局领导。对情况无误的,由分局领导核准同意后办理退税。
  (3)误征退税:
  ①申请误征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A.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B.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C.提供误征退税申报。D.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核准后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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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免税
跨县区经营连锁企业,可由总店向分店所在税务部门统一申报缴纳,农民自产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律免交税,生猪养殖户实行免征收生猪增值税……近日,南昌市国税局就优势支柱产业、促进外向型经济、自产农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十个产业(方面)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污水处理厂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废旧物资,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煤石千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明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新办的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科研成果转让免所得税自日起,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店增值税可由总店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新办企业,新办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跨县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店代替分店向其所在税务部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农民自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收所得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猪养殖户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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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答疑精选: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操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关注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唯一官方微信号: dcflnsrjlb )订阅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精心准备的微信下午茶,每日分享财务管理新知、职场攻略、财务答疑等精彩文章,为职场人生加油! 问:  以前,我公司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帮助制作的减免税手续材料和省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办理减免税申报。现在,听说减免税操作在政策层面上,有更方便于纳税人的规定,实行报批和备案分类,实际处理方法也不同。请问,有关政策对减免税操作的规范有哪些?某有限责任公司 李培中  &答:税收减免税的审批,是税务机关纳税管理中的永久性的话题。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和权限的控制比较严格,但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有不断放宽趋势。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基本延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把一些由税务总局审批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而省级税务机关又逐步把部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县一级税务机关。  根据目前减免税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的有关操作要求,整理如下:  一、减免税的定义、分类与审批权限  (一)减免税的定义。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税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申报与审批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与申报。  1.申请、申报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申报的送达机关。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二)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与处理。  1.税务机关处理报批类减免税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方法。  (1)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3.审批报批类减免税的时限规定。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1)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4. 对税务机关审批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审批责任制。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对申报减免税纳税人的要求。  1.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备案类减免税操作  (一)在备案类减免税操作中,对申请人备案时间与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备案类减免税操作中,对税务机关的备案要求。  1.备案时限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备案登记台账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3.备案报告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四、减免税的事后管理要求与违章处罚  (一)事后管理要求。  1.申报要求。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2.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要求。  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3.错误更正要求。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减免税操作中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税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2岁做学徒,15岁挑起一家人生活担子,再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当时自己非常清楚,只有我努力工作和求取知识,才是唯一出路。我有一点钱都去买书,记在脑子里,才去再换另外一本。到今天来讲,在我睡觉之前,我还是一定得看书,知识并不决定你一生财富的增加,但你的机会更多了,你创造机会,才是最好的途径。 ——李嘉诚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从2004年创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帮助企业解决财务管理问题,打造专业财务团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财务成为企业赚钱的部门!查看本月课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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