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祥瑞悦定期反本吧请各位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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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附加祥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17页.doc更新时间:资料大小:124KB资料性质:授权资料下载次数:98 次详情请看或者&&&&资料部分文字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祥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祥悦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祥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关资料推荐同栏目资料你可能还会喜欢上一条: 上一条: &内容质量:&美观度:&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50字以上优质评价可额外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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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故保险金可转换年金,可用来养老 。
6.本品是组合产品:国寿祥悦定期寿险+国寿附加祥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确诊发生50种重疾中一种或多种,退还所交保费(不计计息),合同终止。
180天后确诊50种重疾中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所交保费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确诊发生10种特定疾病中一种或多种,按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计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20%
180天后确诊10种轻症中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最高10万元为限),给付一次,合同继续有效。
高度残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高残,赔100%保额
等待期内因疾病高残返还已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身故,赔100%保额,
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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